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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司法救助告知书为有效实施对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当事人提供司法救助,保障其依法行使诉讼权利, 维护其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国务 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以及相关规定,对司法救助的对象、条件、程序等事宜告知:一、司法救助的对象司法救助是指人民法院对于当事人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行政 诉讼,但经济确有困难的,实现诉讼费用的缓交、减交、免交。人民法院司法救助的对象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自然人当事人。司法救助的形式包 括当事人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诉讼费用。二、司法救助的申请当事人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诉讼费用的司法救助,一般应在起诉或者上诉时提交书 面申请、足以证明其确有经济困难的证明材料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因生活困难或者追索基本生活费用申请免交、缓交诉讼费用的,还应当提供本人及其家 庭经济状况符合当地民政、劳动保障等部门规定的公民经济困难标准的证明。三、缓交诉讼费用的条件当事人有权在起诉的同时提出缓交诉讼费用的申请,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符合以下情形的,应当作出准予缓交诉讼费用的决定:(一)追索社会保险金、经济补偿金的;(二)海上事故、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工伤事故、产品质量事故或者其他人身伤害事 故的受害人请求赔偿的;(三)正在接受有关部门法律援助的;(四)确实需要缓交的其他情形。其中,当事人依据上述(一)、(二)项的规定申请缓交诉讼费用的,无需提供经济困难 的证明材料。四、减交诉讼费用的条件案件进入审理阶段后,当事人有权提出减交诉讼费用的申请,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符合 以下情形的,应当作出准予减交诉讼该费用的决定:(一)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生活困难,正在接受社会救济,或者家庭生产经营难 以为继的;(二)属于国家规定的优抚、安置对象的;(三)社会福利机构和救助管理站;(四)确实需要减交的其他情形。符合上述条件的,当事人可以在起诉的同时先行提出缓交部分或全部诉讼费用的申请。人民法院准予减交诉讼费用的,减交比例不得低于30。五、免交诉讼费用的条件案件进入审理阶段后,当事人有权提出免交诉讼费用的申请,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符合 以下情形的,应当作出准予免交诉讼费用的决定:(一)残疾人无固定生活来源的;(二)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的;(三)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农村特困定期救济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或者领取失业保 险金人员,无其他收入的;(四)因见义勇为或者为保护社会公共利益致使自身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本人或者其近 亲属请求赔偿或者补偿的;(五)确实需要免交的其他情形。符合上述条件的,当事人可以在起诉的同时先行提出缓交部分或全部诉讼费用的申请。本资料仅供参考,请以正式文本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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