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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X 公司企业年金方案XXXX 公司公司企业首席代表签章:日期:员工首席代表签章:日期:目录第一章总则 3第二章建立企业年金制度的基本条件 5第三章企业年金计划的参加与退出 6第四章资金筹集和缴费、分配办法 7第五章账户管理 10第六章基金管理 10第七章权益归属和待遇的计发、支付 13第八章中止缴费处理 17第九章组织管理和监督 19第十章方案的修改和终止 22第十一章 附则 23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XXXX公司公司(以下简称“XX公 司”)薪酬福利体系,保障员工退休后的生活,充分调动员工的 积极性,增强企业凝聚力和竞争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 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企业年金办法(人 社部财政部令第 36号)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人社部第 11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结合 XX 公司实际,制定 本方案。第二条 本方案所称企业年金,是指企业(包括其他已经 参加企业员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用人企业)及其员工在依法参加 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自主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第三条 XX 公司建立企业年金遵循以下原则:(一)坚持效率与公平的原则。根据国家企业年金政策调 整及其市场发展和企业自身经营情况的变化,适时调整企业年 金方案。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和XX公司经济效益确定缴费水平, 保证资金分配的合理与公平;(二)坚持企业自愿与民主协商的原则。通过职代会等民 主协商程序确定企业年金方案内容,并形成相关书面记录;(三)坚持高度安全与适度收益的原则。选择合适的企业 年金基金管理人,根据风险承受能力选择相应的投资产品,确 保企业年金基金的安全性与收益性的最佳结合;(四)坚持集中统一与自主管理相结合的原则。XX公司统 一制定企业年金方案,统一报省国资委审批和报省人力资源和 社会保障厅备案,统一选择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集中管理 和运作企业年金基金。XX公司所属各单位按XX公司规定的规 范程序操作。第四条 本方案适用于XX公司及所属全资、控股子公司。 第二章 建立企业年金制度的基本条件第五条 建立企业年金制度需符合以下条件:(一)具备相应的经济能力。具有一定的盈利能力和年金 支付能力,实现国有资本保值增值且完成省国资委及上级主管 单位下达的考核目标,亏损企业以及未实现国有资本保值增值 的企业不得建立企业年金制度;(二)具备较强的人工成本承受能力。企业具有较强人工 成本承受能力,不得因建立企业年金制度而造成人工成本大幅 度增加,影响企业的竞争能力和国有资本经营收益;(三)基本养老保险规范且民主制度健全。企业应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的基础上建立企业年金制度。企业年金方案应按规定集体协商程序审议通过。第三章 企业年金计划的参加与退出第六条 员工参加企业年金的条件:(一)与所在企业签订劳动合同且试用期满;(二)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三)自愿参加并提交企业年金计划加入申请书。第七条 XX 公司企业年金制度建立前已办理离退休手续 的人员不参加本方案,其退休生活保障按照本企业建立企业年 金制度前原有规定执行。第八条 参加人的权利:(一)自愿选择加入或退出企业年金计划;(二)享有对本企业年金方案及其个人账户信息的知情权;(三)按规定享有对其个人账户权益的支配和处置的权利。(四)员工与本企业终止、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个人账户 按转移或者保留账户处理。第九条 参加人的义务:(一)如实向所在企业或管理机构提供建立企业年金所需 信息和资料,当个人信息发生变化能及时通知所在企业或管理 机构;(二)委托所在企业按时从工资中代扣个人缴费;(三)委托所在企业作为企业年金基金委托人并承担投资 风险;(四)不得违法转让企业年金基金受益权,不得将企业年金基金受益权用于偿还债务或设定担保;(五)遵守本企业年金方案中的相关规定。第十条 员工自愿放弃加入企业年金计划应向所在企业提 交书面申请。第十一条 员工自愿退出企业年金计划时应向所在企业提 交书面申请,自申请之日起至次年 1 月 1 日前不得再申请重新 加入企业年金计划。第十二条 员工退休、出国(境)定居、自动离职、死亡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或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从次月起自动退 出企业年金计划。第四章 资金筹集和缴费、分配办法第十三条 企业年金缴费由企业和员工个人共同承担。企 业缴费按照有关政策规定渠道列支,员工个人缴费由企业从员 工个人工资中按月代扣代缴。第十四条 企业缴费每年不超过本企业员工工资总额的8%,职工个人缴费不低于企业为其缴费的四分之一,以后年度 逐步提高,最终与企业缴费相协调。企业和员工个人缴费合计 不超过本企业员工工资总额的 10%。缴费比例根据国家、省级 政策和企业经营状况适时调整。第十五条 企业缴费总额的 90%用于所有参加本企业年金 计划员工的缴费分配,按以下方式计入员工个人账户:企业缴费计入员工个人账户金额二本企业缴费总额x95%x 员工个人缴费基数三本企业所有员工缴费基数之和。员工个人以本人上年度工资总额作为缴费基数,若该基数 超过本企业所有员工上年度平均工资总额的三倍,则以员工平 均工资总额的三倍作为缴费基数。第十六条 企业当期缴费分配至员工个人账户的最高额不 得超过平均额的五倍。超过平均额五倍的部分,记入企业账户第十七条 每年企业缴费总额的5%作为企业留存基金。留存基金主要用于过渡期内退休人员个人账户积累不足人员的补 偿缴费和对本企业有特殊贡献的经营管理人员、专业技术骨干 和操作技能人才的奖励,以及经 XX 公司企业年金管理委员会 批准的其他特定用途。第十八条 企业年金缴费起始时间为 2008 年1月1日。建 立企业年金后未完成省国资委、XX公司或上级主管单位下达的 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目标的企业,或者支付能力不足的企业,可 调减缴费比例或暂停下年度年金缴费计划。第五章 账户管理第十九条 企业年金基金账户设置个人账户和企业账户。 个人账户记录员工个人缴费额和企业缴费计入个人账户额以及 对应的投资运营收益;企业账户用于记录企业留存基金和未归 属权益以及对应的投资运营收益。第二十条 个人账户的转移和保留 员工与本企业终止、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个人账户转出或 者转移至本年金计划法人受托机构发起的集合计划,按照保留账户进行管理。(一)员工与本企业终止、解除劳动合同的,新就业单位 已建立企业年金或者职业年金的,其个人账户权益应当转入新 就业企业的企业年金计划或者职业年金计划管理;(二)员工与本企业终止、解除劳动合同的,未就业、新 就业单位没有建立企业年金或者职业年金的;因升学、参军等 原因无法履行劳动合同的,其个人账户转移至本年金计划法人 受托机构发起的集合计划,按照保留账户进行管理。保留账户 的账户管理费从员工个人账户中扣除。第二十一条 企业留存基金按月计入本企业的企业账户。 企业缴费未归属权益和收益分配尾差在发生时计入本企业的企 业账户。第二十二条 企业账户余额分配至职工企业年金个人账户 的办法可通过集体协商另行制定,并经民主程序审议通过后实 施,但不得用于抵缴未来年度单位缴费。第二十三条 企业年金基金账户由账户管理人负责开立、 维护和更新。第二十四条 从 XX 公司系统外调入系统内建立企业年金 制度单位的人员,其试用期满后,从次月起可申请加入本计划在 XX 公司系统内,从企业年金制度建立单位调入未建立 企业的,按保留账户处理;在建立企业年金制度单位之间调动 的,其个人账户全部随同转移,个人账户资金全额划转。员工与企业终止、解除劳动合同的,到 XX 公司系统外其 它企业就业且该企业已建立企业年金的,其个人账户中个人缴 费额及其收益全额转移,企业缴费计入个人额及其收益转移按 第三十一条第三款规定执行。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集团按照所有权益确定 的金额封存员工个人账户。(一)建立了员工个人账户,但因企业经营亏损而无法继 续缴费的,按封存账户处理;(二)出现的其他特殊情况。个人账户封存期间,暂由原账户管理人继续管理,具备条 件时按规定转移或领取。封存账户无账户管理费用。第二十六条 员工具备以下情形的,其个人账户注销:(一)员工领取完其个人账户积累额后;(二)员工在退休前死亡或在其企业年金个人账户未支付 完之前死亡,并且其个人账户余额由指定受益人全部领取或按 照法律法规规定由其合法继承人继承的;(三)个人账户转移至新单位的企业年金计划或者职业年 金计划。第六章 基金管理第二十七条 企业年金基金由企业缴费、员工个人缴费、 企业年金基金投资收益三部分组成。第二十八条 企业年金基金实行完全积累,采用个人账户 方式进行管理。企业年金基金按照国家规定投资的收益计入企 业年金基金。第二十九条 企业年金基金实行专户管理,基金财产独立 于委托人、受托人、账户管理人、托管人、投资管理人和其他 为企业年金基金管理人提供服务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 固有财产及其管理的其他财产。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其他 情形取得的财产和收益,也归于基金财产。第三十条 企业年金基金投资收益,按净收益计入企业 年金个人账户和企业账户。第七章 权益归属和待遇的计发、支付第三十一条 企业缴费按照企业年金方案规定比例计算 的数额计入员工企业年金个人账户。员工个人缴费额计入本人 企业年金个人账户。个人账户中员工个人缴费及其投资收益全部归员工个人所 有。企业缴费及其投资收益按以下规定确定归属员工个人比例, 未归属于员工个人的部分归属于企业账户。(一)员工退休、死亡、出国定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归属比例为 100%;(二)员工调动、升学、参军,归属比例为 100%;(三)对于劳动合同到期终止或劳动合同未到期员工个人 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员工,根据本企业(含 XX 公司系统内其 他企业)工作年限确定归属比例:1、工作年限不满 5年时,归属比例为0;2、工作年限满5 年不满6 年时,归属比例为 50%;3、工作年限满6 年不满7 年时,归属比例为 70%;4、工作年限满 7 年不满 8 年时,归属比例为 90%;5、工作年限满8年及以上时,归属比例为 100%;(四)员工因下列情况被解除劳动合同的,归属比例为 0:1. 员工未履行请假等手续擅自离开企业的;2. 违反企业相关规定,给企业造成恶劣影响和不良后果的;3. 违法违纪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第三十二条 领取企业年金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一)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二)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 亡或者宣告失踪的;(三)出国(境)定居。不符合领取条件的,企业年金个人账户不得提前领取。 第三十三条 企业年金根据不同情况有如下支付方式:(一)过渡期内退休人员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后,其年金个人账户中个人缴费及其投资收益部分可自愿选择 一次性领取或分期领取,分期领取期间,员工计划一次性领取 其个人账户剩余资金,需提前一个月向年金管委会提交书面申 请。企业缴费及其投资收益和过渡期补偿缴费部分,按照企业 统一确定的补贴标准按月领取待遇。(二)其他员工(不含过渡期内退休人员)开始依法享受 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后,可根据个人账户余额等情况自愿选择按月、分次或者一次性领取企业年金待遇,也可将本人企业年金 个人账户资金全部或者部分购买商业养老保险产品,依据保险 合同领取待遇并享受相应的继承权。(三)员工在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前死亡或者被人民法 院宣告死亡、失踪的,其个人账户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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