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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汽车买卖契约协议买方某 某 某(以下简称甲方)卖方某 某 某(以下简称乙方)保证人某 某 某(以下简称丙方)上列当事人就汽车买卖事宜订立合约如下:第一条 甲方就其约定,将其所有的轿车售予乙方,乙方买受。第二条 后记轿车的买卖总金额为人民币 某 某 元整。乙方依照下列方式支付款项予甲方。( _年 _月 _日至某月止,每月某日前支付某某元,乙方应于过户时,将相当于上述期满金额的支票汇出交付。第三条 甲方对乙方负责办理如下的过户与交付手续:前条第(3)项的支票于过户的同一日支付。第四条 办理过户手续所需费用由乙方负担。第五条 乙方若无法履行第二条第(3)款项中任何一期的分期付款,则必须将余款一次付清。第六条 甲方须保证后记轿车并无瑕疵。有关瑕疵的保证,则只限于交付日后三个月以内,往后即不负一切责任。第七条 后记轿车交付之前,若因不可抗力之事由,致使轿车丢失或毁损,其责任由甲方负担。第八条 丙方须对甲方保证,乙方确实履行本契约按期支付价金,并负连带赔偿责任。本契约一式三份,甲、乙、丙方各执一份为凭。卖方(甲方):某 某 某住址:身份证统一号码:买方(乙方):某 某 某住址:身份证统一号码:见证人(丙方):某 某 某住址:身份证统一号码:附:轿车的标示牌照号码:颜色:型式:引擎号码:第 页 共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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