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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论文课题名称 预期违约与不安抗辩权之比较究学院人文学院专业 法 学班级2009级1班指导教师戴国勇学生王晓琳学生学号0804014115 XX大学 / 目录摘要IAbstract前言1一、预期违约制度的发展与形成2二、不安抗辩权的法律渊源3三、预期违约的含义、分类、特点及其构成要件4一预期违约的含义4二明示预期违约的构成要件5三默示预期违约的构成要件5四预期违约的特点6四、不安抗辩权的含义和构成要件6一不安抗辩权的含义6二不安抗辩权的构成要件6五、不安抗辩权与预期违约的区别7一预期违约和不安抗辩权都是对合同的违反7二二者产生的前提不同8三适用事不同8四在过错是否为构成要件上不同8五法律救济不同9六、预期违约与不安抗辩权的比较9一明示预期违约和不安抗辩权的比较9二默示预期违约和不安抗辩权的比较9 七、预期违约与不安抗辩权制度存在的缺陷10八、预期违约与不安抗辩权的完善13结论 17注释 18参考文献 19附录一20附录二 23致 25摘 要在市场经济蓬勃发展的今天,契约自由越来越呼吁诚实信用原则的强化。但受各种客观因素的影响违约还是不可避免的,违约责任也是合同法不可缺少的容,完善的违约制度是合同顺利履行的有力保证,是市场经济顺利发展的客观要求,也是立法者的一个重要的任务。我国吸收大陆法系的不安抗辩权,又借鉴了英美法系的预期违约,最终确立了自己的与两大法系皆不同的制度模式。合同法在108条和68、69条规定了我们自己的预期违约与不安抗辩权,但由于认识上的局限,这种借鉴却导致预期违约制度传统的优势被削弱以及与不安抗辩权在使用上的冲突。这里仅就违约制度中的预期违约与不安抗辩权加以比较,找出二者的相同之处与不同之处。学界关于预期违约规则与不安抗辩权的争论由来已久。以往的研究侧重于分析二者的区别,探讨二者如何取舍。随着经济的发展,研究的深入,尤其是在两大法系日益融合的大潮流的推动下,对二者的讨论更关注于二者的整合协调发展。本文综合运用历史分析方法,比较方法以及语义分析方法对预期违约规则与不安抗辩权进行分析完善。关键词:预期违约;不安抗辩权;合同法AbstractWith the booming development of market economy, freedom of contract is appeal to consolidate principle of good faith more .It is impossible to prevent the breach of contract from all kinds of objective factor. Liability for breach of contract is a necessary part of the law of contract .The contract can be perform smoothly only when we have a perfect breach of contract. Its an objective need for the shape up of market economy, and also a main task for the legislator. Anticipatory breach of contract and unstable counter-argument right are the traditional system belonging respectively to Anglo-American law and continental law. By borrowing from it and obsorbing ,the Law of Contract stipulates ourselves anticipatory breach of contract and unstable counter-argument right in No.108,68and 69 articles of law .but because of the limitation is understanding, the action of using others experience leads to the fact that the traditional superiority of anticipatory breach of contract system has been weakened and leads to the conflicts in application with the unstable counter-argument right . We only do a compare of this two points and find out the common part and the different part.Key words: anticipatory breach ;unstable counter-argument right; the Low of Contract 前 言我国合同法在第68条、第69条中规定了不安抗辩权制度及其效力,同时又在第94条、第108条规定了预期违约制度及其效力。这两种制度分别起源于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其目的是为了防止一方违约给另一方造成损失时提供救济,二者在各自的法律体系、法律意识、逻辑思维方式、司法程序中实现了立法目的。预期违约理论和制度对当今世界诸多国家的合同立法及实践都产生了重大影响,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和99年新颁布的中华人民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都在不同程度吸纳了该理论。合同法兼采两大法系,预期违约制度和不安抗辩权都可以在合同法中找到位置,但其规定与公约、大陆法、英美法都不同,而且未达到融会贯通,浑然一体的效果,其逻辑上的统一性、严密性、适用性等诸多方面还存在着这样或那样的问题。我国合同法的此种立法体例是创新抑或败笔,值得研究预期违约和不安抗辩权是分属于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的两种不同法律制度,二者既有其共同点,又各有特色。将二者比较加以研究,有助于取长补短,完善我国立法一、 预期违约制度的发展与形成预期违约制度产生具有一定的经济根源。在合同之债中,双方当事人经合意订立了合同,作为有效的合同,双方当事人之间就产生了一种合同之债关系,这一合同对双方当事人都具有拘束力,除当事人同意,或有解除原因之外,不容一方任意反悔请求解约,无故撤销。易言之,即当事人之一方不能片面废止契约。 即产生了王泽鉴先生所说的契约之拘束力。这也体现了合同法当中的某一原则:合同严守原则。二十世纪70年代前半期以后,法与经济学兴起,学派领袖波斯纳提出了财富最大化的理论,并由此产生了违约自由或称效率的违约的思想,使得美国法学的形象焕然一新。经济分析法学派的代表人物波斯纳在 法律的经济分析一书中指出:违约的补救应以效率为其追求的主要目标。如果从违约中获得的利益将超出他向另一方做出履行的期待利益,如果损害赔偿被限制在对期待利益的赔偿方面,则此种情况将形成对违约的一种刺激,当事人应该违约。他认为在许多情况下,一旦已经违约,再要求履行是不经济的。 虽然违约行为违反了古典的约定理论,而法与经济学的存在依效率性原理赋予了违约以正当化,即:纵使因契约而负有债务,当接到赔偿对方因不履行而造成的损失后,仍有利可图的新契约要约时,违反最初的契约取而代之在经济上是理想的。因此必须创制将这种契约违反成为可能的契约法。这正是普通法的契约法。 据此经济分析法学派学者指出:合同法的功能已由单纯惩恶扬善的工具成为一种合理划分商业风险的法律手段。经济分析法学的核心思想是:法律活动和法律制度的目的是有效利用自然资源,最大限度的增加社会财富。法律当以效益作为分配权利和利益的标准,效益就是用最小的资源消耗取得同样多的效果,或用同样的资源消耗取得较大的效果。以价值得以极大化的方式分配或使用资源 的制度才是高效益的制度。由此可见,预期违约产生的经济根源,在于违约方追求更大的经济利益。预期违约制度最早出现在英国法院1853年审理的霍切斯特德拉图尔一案。在该案中原告雇佣被告从1852年6月1日起为原告的送信人,雇佣期为3个月,然而在6月1日前,原告通知受雇人停止雇佣,英国法院判决:受雇人为了6月1日起向该雇主提供服务不得不做履约的准备,并只能拒绝他人的雇佣,该雇主对合同的毁弃使受雇人处于无事可做的状况。这样有律所应体现的政策,故该受雇人可以起诉,而不用等到6月1日再起诉,这个判决宣告了预期违约规则的确立。这是一个典型的明示预期违约。在1894年的英国王座法院关于辛格夫人诉辛格一案的判决中又宣告了默示预期违约规则的确立。在该案中被告于婚前向原告许诺,婚后将一栋房屋转归原告所有,但被告此后又将该房屋卖给第三人,使其许诺成为不可能。法院在判决中认为,尽管不排除被告重新买回该房屋以履行其许诺的可能性,但原告仍有权解除合同并请求赔偿 .这两个案例很快得到英、美国家其他法院的引用和借鉴,预期违约规则也在实践中得到了正式的确立美国法学会和美国法委会起草并推广采用的统一商法典第2609、2610条对预期违约制度做明确的规定。而美国法学会组织编写的合同法重述 第2版则把预期违约制度上升到美国合同法上的一项普遍原则。预期违约制度经过长期的发展已经相当成熟和完善,此制度对众多国家的立法产生了重大的影响,我国立法在继承大陆法的基础上借鉴英美预期违约制度,在中国现行的合同法第108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这条规定宣告了中国预期违约制度的确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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