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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草专卖局(公司)专卖内部管理制度本质要求:依法行政,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第一节 市场监督检查第一条 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及其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坚持原则、依法行政、秉公办案。第二条 市管员根据规定的时间、线路对卷烟零售户进行市场日常管理和服务;稽查支(大、中)队根据举报线索和市管员、客户经理、送货员反馈信息及工作需要进行不定时的市场检查;法规(督查)部门根据规定对辖区内卷烟市场监管情况、专卖管理人员执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二节 案件处理第三条 烟草专卖行政执法人员执行公务时,应当取得行政执法资格,佩戴国家烟草专卖局制发的徽章,出示省级以上烟草专卖局签发的检查证,并由两名以上(含)执法人员共同进行;扣留违法物品时,必须由当事人或两名以上见证人在场,出具暂扣凭证,由当事人或见证人签名或盖章。第四条 严格执行查处分离,稽查部门查获案件调查取证结束后,应及时移交专卖部门,专卖部门依法进行处罚;重大案件须集体研究后做出决定。案件处理时必须严格遵守办案程序和处理权限,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手续完备,处罚得当。第三节 案件移送管理第五条 专卖稽查部门在查处涉烟违法案件、调查取证或案件审理过程中,发现可能涉嫌犯罪的案件,应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依法将案件移送到公安机关审查处理。第六条 案件移送前,专卖稽查部门需将移送案件报分管专卖的领导审批,获准的移送案件应当在24小时以内办理移送手续,不批准的将不批准理由记录在案。第七条 对于移送的案件,需将此涉嫌犯罪案件的移送书、情况调查报告、涉案物品清单、鉴定报告或者鉴定结论等有关材料,一并予以移送。第八条 对应当向公安机关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移送前已经作出的警告、责令停业暂扣或者吊销烟草专卖许可的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第四节 罚没物品管理第九条 严格罚没款、物管理,建立健全罚没物品登记制度、完善出入库手续和建立账簿;确定专人、设立专库分类保管;每月进行盘点,确保账账相符、账实相符。第十条 罚没款物凭证必须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罚没收据,并加盖单位公章和执法人员印章;罚没凭证收据存根应妥善保管备查,不得随意销毁。第十一条 案件处罚遵循收、支两条线和罚、缴分离原则,所有罚没款项应当按照罚没卷烟管理相关规定全额上缴财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坐支、挪用和侵占。第五节 举报奖励管理第十二条 设立举报信箱,公布举报电话,广拓信息渠道,加强市场监管力度。第十三条 接到举报信息应做好举报记录,一般案件的举报信息应在24小时内安排办案人员进行调查处理,重大案件的举报信息应当及时向分管领导汇报,由分管领导安排调查。第十四条 坚持保密规定,不得泄漏举报人或举报案件的相关信息;对举报有功人员,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奖励。第六节 打假奖励费用第十五条 打假经费支出必须是特定的专卖打假案件支出或大型专项打假行动支出等,具体为专卖打假案件支出、专项打假行动支出、协作费支出,非案件的支出不得列入打假案件支出。第十六条 打假经费要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挤占和挪用。第七节 执法监督检查第十七条 要加强对烟草专卖行政执法工作的监督与检查,促进和保障行政执法工作的开展,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第十八条 要对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和实施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及一切行政执法工作进行监督与检查。第十九条 建立健全监督机制,将本单位的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程序及监督电话等向社会公布,接受全社会的监督。第二十条 行政执法检查每年不少于2次,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及时指出,并限期整改,检查结果纳入各单位年度目标管理和绩效考核。第八节 执法责任追究第二十一条 烟草专卖行政执法人员在实施具体行政行为时,因违反法律、法规、规章,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应追究相关责任。第二十二条 责任追究应坚持实事求是,人人平等,重调查研究,重证据。第二十三条 责任追究应当坚持行政执法监督与群众监督相结合,过错责任追究与改进工作相结合,惩处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第二十四条 责任追究依照烟草行业责任追究的有关规定处理;对于造成经济损失需要赔偿的,由相关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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