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仓储服务合同违约责任有哪些 仓储服务合同的违约责任主要是通过法律制度要求对方强制履行相应的义务,赔偿给自身造成的损失,另外还要因违约这种行为支付相应数额的违约金,如果有导致保存的货物质量受损的话,那么保管方必须要想办法进行修理或更换。 一、仓储服务合同违约责任有哪些?1、强制履行。合同法第一百一十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要求履行”。如果对方仍不履行的,守约方可以经仲裁或诉讼确认后,申请法院强制对方履行。2、赔偿损失。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3、支付违约金。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4、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格或者报酬。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格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不管是仓储服务合同还是其他的书面合同,违约责任绝对不仅仅是支付违约金就完事了,但是在仓储服务合同当中,也有可能是提货人自己违约了,这样的话应该是提货人向保管方支付违约金的。赔偿经济损失和支付违约金也不是可以相互抵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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