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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债券登记结算业务指南(2016年2月修订)目录第一章 登记存管61.1 初始登记61.1.1国债、地方政府债、政策性金融债的初始登记61.1.2企业债、公司债、可转债、分离债和私募债券的初始登记71.2 变更登记81.2.1交易变更登记81.2.2其他变更登记81.3 托管与存管81.4 持有人名册服务91.5 派息、兑付101.6 回售111.7 赎回121.8可转债转股131.9退出登记131.9.1 兑付、转股、回售或赎回后退出登记131.9.2 终止上市或终止挂牌14第二章 结算142.1 基本结算原则142.2 净额结算业务152.2.1清算152.2.2 交收162.3 实时逐笔全额结算业务172.3.1 清算172.3.2 交收172.3.3 确定不满足交收条件的交易182.4 日终逐笔全额结算业务192.4.1 清算192.4.2 交收192.5 债券发行结算业务202.5.1 国债、地方政府债、政策性金融债网上发行结算业务202.5.2 公司债网上发行结算业务212.5.3 企业债网上发行结算业务212.5.4 可转债网上发行结算业务212.5.5 分离债网上发行结算业务222.5.6私募债券的发行结算业务22第三章 回购质押券管理223.1 质押库的建立223.2 标准券核算233.3 质押券出入库处理233.3.1 处理原则233.3.2入库处理243.3.3出库处理253.4 欠库处理263.5 质押券派息、兑付、赎回、转股和回售27第四章 债券净额结算业务交收违约处理284.1 资金交收违约处理284.2 证券交收违约处理29第五章 附则30为规范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市场债券的登记结算业务运作,根据证券法、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债券登记、托管与结算业务实施细则以及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规章及业务规则的规定,制定本指南。通过深交所交易或转让的国债、地方政府债、政策性银行金融债(以下简称“政策性金融债”)、企业债、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公司债”)、可转换公司债(以下简称“可转债”)、分离交易的可转债券(以下简称“分离债”)以及私募债、证券公司次级债、证券公司短期债和并购重组债四类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以下统称为“私募债券”)等债券的登记结算业务适用本指南的规定;本指南未作规定的,适用中国结算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其他登记结算业务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第一章 登记存管1.1 初始登记1.1.1国债、地方政府债、政策性金融债的初始登记国债通过招投标或其他方式发行后,本公司根据财政部和深交所相关文件确认的结果办理发行登记;国债通过深交所挂牌分销或场外合同分销的,本公司根据深交所确认的分销结果将相应国债登记到持有人证券账户。地方政府债、政策性金融债的初始登记参照国债办理。1.1.2企业债、公司债、可转债、分离债和私募债券的初始登记1、发行人办理企业债、公司债、可转债、分离债和私募债券的初始登记前,应当与本公司发行人业务部联系,咨询初始登记相关事宜。2、债券发行完成后,发行人应当向本公司提交以下文件申请办理初始登记:(1)债券登记申请表;(见附件1)(2)网下发行(指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以外的途径发行,下同)债券登记申报电子文件(见附件2);(3)国家有权部门核准债券发行的文件或私募债券发行的备案文件;(4)债券担保协议(如有);(5)发行人已签章的证券登记及服务协议(可通过本公司网站“www.chinaclear.cn-法律规则-业务规则-登记与存管”栏目下载);(6)承销协议;(7)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发行人全部募集资金到位的验资报告。对于私募债券,如提交验资报告确有困难的,允许提供以下文件作为替代:发行人收款证明及责任承诺(见附件3)及全部募集资金到位的银行账户流水账单复印件;(8)发行人的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及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对指定联络人的授权委托书、指定联络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上述材料一式两份);(9)本公司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以上材料除验资报告外,均需加盖发行人公章。3、本公司对发行人提交的申请文件形式审核后,根据其申报的登记数据办理债券初始登记。对于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发行的债券,本公司根据深交所确认的发行认购结果将债券登记到持有人名下。对于网下发行的债券,本公司根据发行人申报的持有人名册电子文件进行预登记,并在预登记名册交发行人检查核对、签章确认后,将债券登记到持有人名下。4、发行人申请文件齐备的,本公司在两个交易日内完成债券初始登记,向发行人出具债券登记证明文件。1.2 变更登记1.2.1交易变更登记债券通过深交所集中竞价系统或综合协议平台交易的,本公司根据交易的交收结果办理债券变更登记。1.2.2其他变更登记债券非交易过户、司法协助、质押等变更登记业务,参照本公司A股相关业务规定办理。1.3 托管与存管1、投资者通过深交所认购或交易取得的债券,托管在其委托认购或交易的证券公司的托管单元,并集中存管于本公司。发行人申请将投资者通过网下认购取得的债券存管在本公司的,须在办理初始登记时,在所提交的网下发行债券登记申报电子文件中提供债券托管的证券公司的托管单元。2、投资者申请将托管在某证券公司的债券转托管至其他证券公司,或者将债券从证券公司的某一托管单元转托管至另一托管单元,须通过转出方证券公司申报办理转托管手续。债券转托管业务,按照本公司证券存管业务指南关于证券转托管业务的规定办理。注:证券存管业务指南可通过本公司网站www.chinaclear.cn“法律规则-业务规则-登记与存管-深圳市场”栏目下载。3、跨市场发行或上市的国债、地方政府债、企业债等债券,可以在本公司与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之间、本公司与中央国债登记结算公司之间、本公司与银行柜台市场之间办理跨市场转托管。债券跨市场转托管业务,按照中国结算及本公司相关业务规定办理。1.4 持有人名册服务1、发行人可以通过本公司服务网站或者采用邮寄、现场办理等方式申领债券持有人名册。债券持有人名册服务业务,按照中国结算证券持有人名册服务业务指引及本公司相关业务规定办理。注:证券持有人名册服务业务指引可通过本公司网站www.chinaclear.cn“法律规则-业务规则-登记与存管”栏目下载。2、T日(T日为交易日,下同)买入债券的投资者在T日完成交收后列入T日债券持有人名册,T日卖出债券的投资者在T日完成交收后不列入T日债券持有人名册。1.5 派息、兑付1、国债、地方政府债、政策性金融债的派息、兑付本公司根据国债、地方政府债和政策性金融债派息、兑付的有关通知,在派息、兑付日前确认资金到账后,将派息、兑付款项划付至结算参与人结算备付金账户,由结算参与人在派息日、兑付日将相应债券利息或本息划入投资者资金账户。2、企业债、公司债、可转债、分离债和私募债券的派息、兑付相关业务按照本公司证券发行人权益分派及配股登记业务指南有关债券派息、兑付的规定办理。注:证券发行人权益分派及配股登记业务指南可通过本公司网站www.chinaclear.cn“法律规则-业务规则-登记与存管-深圳市场”栏目下载。3、投资者在R日(R日为派息、兑付的权益登记日,下同)买入债券的,享有该债券派发的利息;投资者在R日卖出债券的,不享有该债券派发的利息。4、债券发行人委托本公司代为办理派息、兑付业务,不能在规定时间内足额向本公司划入相关款项的,应当立即通知本公司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予以公告,本公司将终止为其提供代理派息、兑付服务,后续未了结的派息、兑付事宜由债券发行人自行处理。因债券发行人原因导致派息、兑付无法按时完成的,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由债券发行人承担,本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因发行人原因导致兑付违约,本公司可接受发行人委托为其提供违约兑付资金代收付服务。1.6 回售1、债券发行人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债券回售的,相应登记结算业务按以下程序办理:(1)债券发行人应当于H-1日前(H日为回售申报开始日)向本公司提交业务办理申请;(2)K+1日(K日为回售申报截止日,下同),本公司根据深交所发送的投资者回售申报数据,向债券发行人提供债券回售申报结果,并通知债券发行人支付回售款及手续费。(3)债券发行人须于指定时间前将回售款及手续费足额划入本公司指定银行账户。(4)本公司确认资金足额到账后,进行回售款资金处理及投资者证券账户债券持有余额记减工作,并将回售款于指定日期划入结算参与人备付金账户,由结算参与人划入投资者资金账户。(5)回售完成后,本公司向债券发行人出具债券回售处理结果。债券发行人委托本公司代为办理回售业务,不能在规定时间内足额向本公司划入相关款项的,应当立即通知本公司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予以公告,本公司将终止为其提供代理回售服务,后续未了结的回售事宜由债券发行人自行处理。因债券发行人原因导致回售无法按时完成的,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由债券发行人承担,本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2、债券发行人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以外的途径进行债券回售的,涉及的登记结算业务由本公司与发行人另行约定。1.7 赎回1、债券发行人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债券赎回的,相应登记结算业务按以下程序办理:(1)债券发行人应于T-6日前(T日为投资者赎回款到账日,下同)向本公司提交业务办理申请,包括债券赎回申请表及赎回公告;(2)T-4日前,本公司向发行人出具债券赎回预付款通知,付款金额包括预估赎回款(税前赎回价格赎回债券数量)及预估手续费(预估赎回款赎回手续费率);(3)债券发行人须于T-2日16:00前将预估赎回款及预估手续费足额划入本公司指定银行账户;(4)本公司确认资金足额到账后,于T-1日日终进行债券赎回资金处理及投资者证券账户债券持有余额记减工作,并将赎回款于指定日期划入结算参与人备付金账户,由结算参与人划入投资者资金账户。(5)T日,本公司向债券发行人出具债券赎回处理结果及退款通知(如有)。债券发行人委托本公司代为办理赎回业务,不能在规定时间内足额向本公司划入相关款项的,应当立即通知本公司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予以公告,本公司将终止为其提供代理赎回服务,后续未了结的赎回事宜由债券发行人自行处理。因债券发行人原因导致赎回无法按时完成的,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由债券发行人承担,本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2、债券发行人通过深交所系统以外的途径进行债券赎回的,涉及的登记结算业务由本公司与发行人另行约定。1.8可转债转股1、可转债发行人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债券转股的,每个转股日,本公司根据深交所发送的投资者有效转股申报数据,于当日日终记减投资者证券账户中的债券余额,并记增相应的股份数额,完成变更登记。可转债发行人应当按照本公司的要求,事先将用于偿还转股时债券面额不足转换1股部分的零债资金足额划入本公司指定银行账户(附件4)。本公司于转股日次一交易日,将相应零债资金划入结算参与人备付金账户,由结算参与人划入投资者资金账户。转股后,零债资金有剩余的,发行人可向本公司申请划回(附件5)。2、可转债发行人通过深交所系统以外的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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