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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社(银行)仓单质押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满足客户的融资需求,开办仓单质押贷款业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贷款通则、*省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基本制度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仓单质押贷款是指借款企业(人)以仓库的货物(动产)作质押,按仓单货物评估价值一定比例从农村信用社取得一定金额的人民币贷款,并按期归还贷款本息的贷款业务。第三条 仓单包括商品、产品、半成品、原材料等动产。第四条 仓单质押贷款坚持“以货定贷,货物质押、到期归还、逾期扣收”的原则。实行贷款调查、审查、审批、检查的审贷岗位分离制度,严禁逆程序放款。第二章 贷款对象和条件第五条 凡依法持有有价值的货物(动产),具备贷款条件的企业(人),因生产、经营等资金需要,均可申请办理仓单质押贷款。第六条 贷款条件(一)借款企业(人)在辖内信用社(部)开户两年以上,管理规范,照章纳税。(二)提供合法有价值的货物,经有权部门登记后,移交农村信用社作为贷款的质押物。(三)从事的经营活动合规合法、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社会发展规划要求。(四)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和良好的信用记录,能按期偿还本息。第三章 贷款额度、期限和利率第七条 仓单质押贷款的额度要确保贷款本息能足额收回的前提下确定每笔贷款的额度。按质押权重价值的70%之内。第八条 仓单质押贷款的期限由贷款人与借款人协商确定,但最长不得超过9个月。第九条 仓单质押贷款执行同期贷款利率和有关计算规定。第十条 仓单质押贷款不办理展期。第四章 贷款操作程序第十一条 贷款申请。借款企业(人)申请贷款时,填写借款申请审批表,并提供相关资料,如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资产负债表、身份证等。第十二条 贷款调查。贷款调查责任人对借款申请人的资格,货物(动产)的真实性、价值性、有效性、合法性及生产经营情况等进行调查。调查的主要内容有:(1)借款人提供的货物(动产)是否真实有效,有无损坏、变质,是否存在争议或法律纠纷;(2)借款人的贷款资料是否齐全、各种证件是否真实、合法;(3)借款人是否办理了货物(动产)评估、登记、保险等手续。调查责任人认定调查内容属实后,在借款申请审批表上签注明确意见,连同有关材料交贷款审批责任人审核,逐级报有权部门审批。第十三条 贷款审查、审批。贷款审批责任人要认真审核借款人的有关材料和内容,重点审查仓单质押物是否具有质押价值及其有效性进行审查,是否办理合法的质押登记手续。实物是否抄列清单进行了移交。对借款企业(人)三日内做出贷与不贷的明确答复。准入后,在审批表中签署审批意见,通知借款企业(人)办理仓单质押贷款手续。第十四条 贷款发放。(1)办理货物移交。调查责任人将仓单货物进行清点核对、确定无误后,方可进行货物移交,同时经审批责任人复核。(2)借款企业(人)应按所抄列的清单货物办理有效的评估、登记手续。(3)借款企业(人)应将货物进行保险。(4)签订借款合同。(5)发放贷款。第十五条 仓单质押物的保管。仓单质押的货物由借款企业(人)抄列清单一式二份,一份交由债权人保管,再由债权人和借款企业(人)指定专人实行双人管理。第十六条 贷款归还。原则上借款企业(人)按仓单质押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款期限还本付息,也可根据企业生产加工需求动用质押物,但必须按动用质押物的价值等额先归还本息,后提取质押物品。第五章 贷款管理第十七条 仓单质押贷款管理实行调查责任人,审查、审批责任人制度。第十八条 仓单质押贷款实行台帐管理,逐级监控。第十九条 仓单质押贷款发放后,贷款责任人要不定期对仓库的货物进行检查,防止货物变质、毁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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