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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租赁公司监管评级和分类监管指引第一章 总则为健全和完善金融租赁公司的风险监管体系,实现对金融租 赁公司的持续监管、分类监管和风险预警,依据我国现行的金融 租赁监管法律、法规,借鉴国际通用监管评级的良好做法,并充 分结合我国的具体实践,制定本指引。一、功能(一)有利于监管机构全面掌握金融租赁公司的风险状况。 对金融租赁公司的监管评级建立了一个风险和经营状况的分析 框架,提出了一系列分析风险的方法与标准,旨在帮助监管机构 及时识别、判断金融租赁公司的风险状况和严重程度。(二)有利于监管机构合理配臵监管资源,提高监管效率。 监管评级通过对金融租赁公司主要经营管理要素的评价,系统地 分析、识别存在的风险和问题。监管机构据此确定对金融租赁公 司的监管重点,包括非现场监管、现场检查的频率和范围。(三)有利于监管机构实施分类监管,针对性地采取监管措 施,提高监管有效性。监管评级结果将作为监管机构实施分类监 管和依法采取监管措施的基本依据。二、适用范围本指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所有金融 租赁公司。本指引不适用于设立不满一个完整会计年度的金融租 赁公司。监管机构可以依据本指引对新设立的金融租赁公司进行 试评级,但是评级结果不作为正式评级结果,且不与其他金融租 赁公司的评级结果作比较。第二章 评级要素一、评级要素包括资本充足性、资产质量、管理状况、盈利 能力、流动性、市场风险、其他因素等七个方面。(一)资本充足性要素主要评价金融租赁公司资本充足率、 资本管理能力及资本补充机制,旨在引导金融租赁公司提高资本 管理水平,增强风险防范能力。(二)资产质量要素主要评价金融租赁公司资产质量及其管 理情况,旨在引导金融租赁公司强化风险意识、加强信用风险管 理及租赁物管理,包括所有权保障、价值评估和维护管理等,督 促公司管理人员履职尽责,降低不良资产水平,实现资产质量的 整体优化。(三)管理状况要素主要评价金融租赁公司的管理状况,包 括公司治理、内部控制、合规性管理、内部审计及信息系统等方 面制度建设的完善性和制度执行的有效性,旨在引导金融租赁公 司建立完善的公司治理架构,强化内部约束机制,提升风险管理 水平。(四)盈利能力要素主要评价金融租赁公司的盈利水平、盈利 质量以及盈利的可持续性,旨在引导金融租赁公司在稳健、审慎的前 提下,提高盈利能力。(五)流动性要素主要评价金融租赁公司的流动性水平及流 动性管理情况,旨在引导金融租赁公司完善资产负债匹配结构, 建立稳健的流动性管理政策,健全流动性管理能力。(六)市场风险要素主要评价金融租赁公司的市场风险状况 和市场风险管理能力,旨在引导金融租赁公司强化市场风险意 识,采取措施有效管理市场风险。(七)其他因素要素主要评价金融租赁公司的专业化发展能 力、业务创新水平及公司市场形象,旨在引导金融租赁公司找准 市场定位,发挥租赁特色,深化业务创新,打造租赁品牌,树立 良好的市场形象。二、对金融租赁公司的监管评级采用对上述各要素单独评级 的基础上再进行综合评级的方式,最终确定评级结果。单项要素的评级结果根据定量指标和定性因素的得分情况 划分为 1-6 级,综合评级结果是七个单项要素评级结果的加权汇 总,即各单项要素的评价分值分别乘以对应的权重系数后进行加 总,得出综合评分。资本充足状况(C)、资产质量状况(A)、管 理状况(M)、盈利状况(E)、流动性状况(L)、市场风险状况(S)、 其他因素(0)七个要素的权重分别为10%、25%、25%、10%、 10%、5%、15%。综合评级结果划分为6个级别、15个档次。1-3级分别细分为三个档次,4-6级分别细分为两个档次:1 级为90分至100分,其中1A为97分至100分、1B为94分至 97分、1C为90分至94分;2级为75分至90分,其中2A为85分至90分、2B为80分至85分、2C为75分至80分;3级为60 分至75分,其中3A为70分至75分、3B为65分至70分、3C为60分至65分;4级为45分至60分,其中4A为52分至60 分、4B为45分至52分;5级为30分至45分,其中5A为37分 至45分、5B为30分至37分;6级为0分至30分,其中6A为15分至30分、6B为0分至15分;共计6个级别、15个档次。以上各级别、各档次分值区间下限含本数,上限不含。第三章 职责分工与评级操作流程一、职责分工一)评级工作小组成员。评级前,银监会各级机构应成立评级工作小组,评级工作小组由负责金融租赁公司非现场监管、 现场检查、市场准入的部门组成,非现场监管部门为评级工作的 牵头部门。二)评级工作小组成员职责。非现场监管部门负责完成金融租赁公司基础信息的收集和整理,现场检查和市场准入部门须 向非现场监管部门提供必要的信息支持。非现场监管部门负责收 集的基本信息包括:非现场监管信息、现场检查报告、市场准入 信息、金融租赁公司的内外部审计报告、年度经营计划等。非现场监管部门还可以通过与现场检查和市场准入部门进 行会谈,以及走访金融租赁公司等途径,经一步收集信息。二、评级操作流程一)评级周期。金融租赁公司评级的周期原则上为一年, 银监会可根据监管周期、金融租赁公司的风险状况及监管资源的 配臵情况适当调整。银监会各级机构对金融租赁公司的年度监管评级应于次年6 月底前完成。各分局的评级结果须于每次评级工作结束后的5个 工作日内报银监局备案(一式两份),银监局须在每次评级工作结 束后的 15 个工作日内将本局和分局的评级结果一并报银监会备 案。(二)初评。主监管员依据本指引,在综合分析信息的基础 上合理,准确判断金融租赁公司的风险状况,填制完成评级工作 底稿。初评工作应当由评级工作小组成员共同完成。初评确定金融 租赁公司监管评级的级别。初评结果应当采取部门主任或银监局 (分局)局长主持的会议进行确定。(三)审定。初评结束后,银监局将评级结果上报银监会, 银监会组织有关人员成立评级审定小组对初评结果进行最终审 定。评级结果确定后,银监会将最终审定结果书面通报银监会各 级机构。(四)评级结果反馈。评级工作结束后,银监会各级机构应 当通过会谈,审慎监管会议等途径,向金融租赁公司董事会,高 级管理层通报评级结果、主要风险、存在问题和整改意见。金融 租赁公司如果对评级结果有异议,应当在 10 个工作日内对评级 结果提出反馈意见,并提供新的信息资料支持更加合理准确的评 级结果;如果对评级结果没有异议,应当在一个月内向监管机构 提供回应报告和确认书,确认评级结果并报告对问题和缺陷的整 改措施。(五)评级档案整理。评级工作结束后,主监管员应当做好 评级信息、评级工作底稿、评级结果、评级审核会议纪要、评级 结果反馈会谈纪要等文件和资料的存档工作。第四章 评级结果的运用 一、监管评级结果应当作为衡量金融租赁公司风险程度的依 据监管评级为 1级,表示金融租赁公司内部管理完善,经营状 况好,在行业中处于领先地位,发现的问题轻微且有良好的处臵 机制。监管评级为 2级,表示金融租赁公司发展前景看好,内部管 理较完善,经营状况良好,市场定位准确,但在一些方面仍有提 升的空间。监管评级为 3级,表示金融租赁公司发展前景保持稳定,内 部管理或经营状况虽然存在部分问题,但发现的问题不会对金融 租赁公司的正常存续造成明显影响。监管评级为 4级,表示金融租赁公司发展前景不明朗,内部 管理或经营状况存在较多问题,若不采取有效措施,可能对金融 租赁公司的正常存续造成一定影响。监管评级为 5级,表示金融租赁公司管理架构存在缺陷,经 营状况不良,自我定位不清晰,发现的问题对金融租赁公司的正 常存续有明显影响,且在短期内难以有效解决,应给予高度关注。监管评级为 6 级,表示金融租赁公司管理架构存在明显缺 陷,经营状况恶化,发现的问题已对金融租赁公司的正常存续造 成严重影响,依靠自身难以解决,应采取特别监管措施。若金融租赁公司存在重大违法违规事项,可酌情下调监管评 级等级,且最终评级结果应不高于 4级。二、监管评级结果应当作为监管规划和合理配臵监管资源的主要依据监管人员应当针对金融租赁公司的监管评级结果,深入分析 风险及其成因,并结合单项要素和综合评级的结果,制定每家金 融租赁公司的综合监管计划和监管政策,确定监管重点,以及非 现场监管和现场检查的频率和范围,并作为市场准入的重要参考 因素。对于评级结果为 3级以下的单项要素,应当加强对被评级金 融租赁公司该要素的监管;对任何单项要素评级结果为 4级以下 的金融租赁公司,应当及时与其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成员举行会 谈,要求其采取措施降低风险水平,并视情况对该要素进行专项 现场检查;对任何单项要素评级结果为 5级和 6级的金融租赁公 司,应当督促其制定改善风险状况的计划,并在监管机构监督下 予以实施。三、监管评级结果应当是监管机构采取监管措施和行动的主 要依据监管机构对综合评级为1级或2级的金融租赁公司一般以非 现场监管为主,定期监测各项监管指标;通过走访、会谈和调研 等方式,掌握最新的风险状况;适当放宽监管周期,相应降低现 场检查频率;在市场准入、监管政策等方面给予适当的支持。监管机构对综合评级为 3 级的金融租赁公司应重点关注公 司存在的薄弱环节,制定有针对性的现场检查计划;在市场准入、 监管政策等方面应结合金融租赁公司的实际风险状况,加强对新 业务和高风险业务的监管指导。监管机构对综合评级为 4 级的金融租赁公司应加强非现场 监测,每年至少举行一次与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的监管会谈;保 证一定的现场检查频率,及时发现金融租赁公司经营管理中存在 的重大风险;必要时可在高管人员任职资格、新业务开展等市场 准入方面进行限制。监管机构对综合评级为 5 级的金融租赁公司应给于高度关 注,每半年至少举行一次与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的监管会谈,了 解金融租赁公司最新的经营管理情况及采取的风险控制和化解 措施;提高现场检查频率,加大现场检查力度;限制其业务,建 议更换高级管理层等。监管机构对综合评级为 6 级的金融租赁公司应及时制定和 启动应急处臵预案,安排重组等救助措施,确保金融租赁公司平 稳过渡。对已经无法采取措施进行救助的,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启动市场退出程序。第五章 附则一、金融租赁公司的监管评级结果仅供银监会内部使用,必 要时,银监会将以适当方式向政府有关职能部门披露金融租赁公 司的监管评级结果。银监会各级监管部门和被评级金融租赁公司 董事会、高级管理层应对评级结果严格保密,不得向第三方、新 闻媒体及社会公众披露。二、附件是本指引的重要组成部分,规定了监管评级的定量 指标与定性因素的评级标准。其中,定量指标的口径如无特殊说 明,与银监会发布的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关于印发非现 场监管指标定以及计算公式的通知(银监发200684号)和金 融租赁公司风险监管核心指标保持一致。行业平均值由银监会 每年定期公布。三、本指引由银监会负责解释。四、本指引自 年 月 日起试行。附件:金融租赁公司监管评级操作细则金融租赁公司监管评级评分操作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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