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预览内容
第1页 / 共23页
第2页 / 共23页
第3页 / 共23页
第4页 / 共23页
第5页 / 共23页
第6页 / 共23页
第7页 / 共23页
第8页 / 共23页
第9页 / 共23页
第10页 / 共23页
亲,该文档总共23页,到这儿已超出免费预览范围,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资源描述
.创业导师聘任 协议书甲方:乙方 :为充分利用社会创新创业智力资源,提高为创业实体服务的能力,帮助创业实体成功创业,甲方特聘任乙方为其创业孵化基地创业导师,经双方协商达成如下协议。一、甲方聘任乙方为创业导师。聘期1年,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二、创业导师职责(一)根据基地安排开展授课,帮助创业者增长创业知识,储备创业技能,理清创业思路,避免创业盲目性 ; (二)帮助创业者形成创业项目构想,并对其未来企业的产品、客户、市场发展前景和商业模式等作出明确的定位和发展规划 ;(三)就创业者在创业实践中所涉及的知识、政策、法规以及各种常见的问题提供咨询和解答;(四)为创业者提供项目论证服务,指导开展项目市场调研、项目可行性分析、风险评估、投资效益预测等;(五)为创业者分析和确定创业资金需求,协助完成创业融资所需的商业计划书,提供融资和引资方面的洽谈和对接服务等 ;(六)采用回访调查、后期支持和长期顾问等方式,协助创业者应对和解决创业实践中不断出现的新问题,帮助他;.们顺利开办企业和改善企业经营管理。(七)为开办和初创经营企业的创业者提供咨询服务。三、创业导师与创业实体可通过线上、线下两种方式进行互动交流。线上可通过微信群、邮件解答问题;线下参加开放日、路演、论坛、沙龙等活动互动交流。四、创业导师辅导方式(一)创业咨询:创业实体的一般性问题,可采取与导师一对一的交流方式,达到请教、咨询的目的;(二)专题诊断:创业实体较为复杂的问题,可采取组织专家组专题研讨、诊断活动,为创业实体出谋划策;(三) 一对一辅导:创业实体若需要某一创业导师在一段时间内进行专项辅导, 需双方达成一致后签订一对一辅导协议,由创业导师对创业实体进行深度辅导。五、创业导师补贴(一)创业导师参加基地组织的讲座、专项咨询、诊断活动,基地按照专家咨询费、诊断费的形式给予创业导师适当补贴。(二) 对于与创业实体签订一对一辅导协议的创业导师,导师费用由创业实体支付,补贴标准与创业实体协商确定。六、创业导师解聘创业导师在聘任期内,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 将予以解聘。;.(一)无正当理由连续3 次不接受基地安排的创业指导工作的;(二)以基地创业导师名义在社会上从事创业导师职责范围之外的活动,严重损害创业导师形象的;(三)泄漏创业实体商业秘密的;(四)由于其他原因,不能履行创业导师职责的。七、聘期内,甲乙双方因特殊原因需要解除聘任,应当提前30 日通知对方。八、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协商解决。九、本协议一式两份, 双方各执一份, 经双方签字后生效。甲方:乙方:年月日;.篇一:创业导师辅导协议书创业导师辅导协议书甲方(创业导师):乙方(被辅导创业实体):丙方(所在科技创业实体孵化器):甲、乙、丙三方本着弘扬创新创业精神,营造创业创新精神,共同帮助创业成功,服务创新创业事业的原则,经充分协商就火炬创业导师行动达成如下协议:1 :甲方义务辅导乙方,每月与乙方沟通交流不少于1次,每月累计交流时间不少于2 小时。2 :甲方主动了解乙方个人及创业实体发展情况,并针对其困惑和问题给予指导,乙方有义务积极主动配合。3 :甲方有义务与乙方沟通进展状况,提出意见和建议。4 :甲方有义务对丙方的创业联络员或咨询师实行培训。5 :甲方在自愿原则下对丙方整体经营管理人员(尤其是决策层)进行辅导培训。6 :甲方对乙方有成功预期的项目,享有风险投入,并向创业投资机构推荐的优先权。7 :乙方有意愿与甲方就创业与管理问题进行较长期深入交流和对话,而非寻求单纯的实务帮助。8 :乙方认同火炬创业导师计划理念,并乐于投入时间与精力。;.9 :乙方向甲方和丙方提交个人简历及公司介绍、个人创业经历及事业规划、 火炬创业导师行动目的简述等申请资料。10 :乙方需积极主动地与甲方联络交流,同时加强与其他导师的交流。11 :乙方应向甲方和丙方提交季度和年度报告,并有义务对辅导进展进行总结和提出建议。12 :乙方应对甲方的指导给予足够的重视,如与甲方发生理念上的矛盾,需主动积极的与甲方沟通,并向丙方寻求帮助。13 :丙方有义务为甲方提供日常服务,信息沟通服务。14 :丙方有义务对甲方计划的方针、方式和运行模式提出意见和建议。15 :丙方有义务跟踪甲方对乙方的指导活动,并对实施效果进行评估。16 :丙方有义务向甲方提供许可的活动帮助。17 :乙方有权决定是否采纳甲方的意见和建议,决策后果由乙方承担:甲乙双方未征得对方同意,不得利用对方提供的信息(包括财务信息、商业秘密、其他知识产权等)从事具有盈利性质的活动。18 :三方履行本协议,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发生争议,首先由三方协商解决。甲方和乙方存在严重分歧,经丙方协调未果时, 任何一方可向导师行动秘书处提出终止协议的请求。18:本协议书有效期限为年月日至年月日止。19:本协议一式三份,自三方均签章时生效,甲、乙、丙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方:乙方:丙方签字:签字:签字:签字时间:年 月 签字时间:年月 签字时间:年月日日日篇二:兼职导师聘任协议书延边大学法学院法律硕士专业学位兼职导师聘任协议书甲方(聘任方):延边大学法学院院长:乙方(受聘方):工作单位:出生年月日:联系电话:鉴于乙方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和丰富的司法实践经验及高尚的职业道德情操,甲方特聘任乙方为甲方的法律硕士专业学位兼职导师。并共同订立如下协议:一、甲方聘任乙方为甲方法律硕士专业学位兼职导师。聘期年。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二、聘期内,甲方根据工作需要,为乙方提供相应的办公场所,及从事实践教学所需的各类基本教学文件。三、乙方应遵守国家相应法律法规,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在职责范围内尽力做好教书育人工作。四、甲乙双方经常性地进行沟通,对学生出现的不良倾向,乙方应及时开展工作并向甲方反馈。五、乙方为甲方主要从事如下工作:1 、负责学生的论文或者调研报告的指导;;.2 、负责学生的实习、见习;3 、负责学生的司法实践能力的考核;4 、与校内导师共同对学生进行思想政治教育,努力将学生培养成为政治坚定, 司法实践经验丰富的合格的法律人才。六、聘期内,甲乙双方因特殊原因需要解除聘任,应当提前30 日通知对方。七、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研究生院备案一份。八、未尽事宜,甲乙双方经协商,可以另行商定。九、本协议甲乙双方签字后生效。甲方:乙方:年月日篇三:创客联盟导师聘任制度创客联盟导师聘任制度创客联盟、受聘导师双方本着弘扬创新创业精神,营造创业创新精神,共同帮助创业成功,服务创新创业事业的原则, 经充分协商就创客联盟创业导师行动达成如下协议:受聘导师对创盟的职责:1 、出席创客联盟举办的相关活动、论坛、会议2 、定期与创客联盟成员互动交流3 、 主动了解创盟发展情况,并针对发展中遇到困惑和问题给予指导,创盟有务积极主动配合。4 、有义务与创盟沟通进展状况,提出意见和建议。;.5 、 在自愿原则下对创盟整体经营管理人员(尤其是决策层)进行辅导培训。6 、 认同创盟创业导师计划理念,并乐于投入时间与精力。7 、有义务对创盟的创业团队实行培训。受聘导师享有的回报:a:对创盟有成功预期的项目,享有风险投入,并向创业投资机构推荐的优先权。b :对每次出席创盟相关活动给予出场费c :在不损害双方的利益下,导师可合理利用、调配创盟相关资源 d :享有创盟其他福利以及荣誉创业导师对于创盟成员的服务:1 )优化创业团队创业思路、激发创新、整合资源,推动创业启动,加速融资到位;2 )评审项目进展,研讨存在的问题,共同制定对策,掌握创业实体发展动态,及时帮助创业者纠正偏差;3 )对创业者思想、理念、经营模式等方面的困惑做深入分析和指导;5 )试用、评价、引荐被辅导创业实体的产品与服务,推荐公关资源;6 )为创业创业实体不定期举行培训或专题讲座。导师与创业者互动方式:一、 线上1 、微信群与创客、创业这互动;.2 、 邮件解答。创业者把需要解答的问题通过邮件发到创盟邮箱,然后由我们转发给导师进行解答!二、 线下1 、开放日,导师与创业者现场交流2 、 路演、论坛、沙龙等活动上互动交流创业导师暂行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充分借鉴利用社会创新智力资源,提高创客、创业服务能力,促进区域经济发展,深圳创客联盟实施创业导师计划,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创业导师从成功创业实体家、行业管理专家、投资金融等专业机构人员、科技技术专家等领域聘任,为深圳创客联盟孵化器的创业实体、创业者提供导向性、专业性、实践性的辅导服务。第三条 创业导师接受深圳创客联盟的领导,在国家法律和法规规定许可的范围内开展工作。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深圳创客联盟聘请的所有创业导师。第二章创业导师的来源第五条创业导师的来源:(一)成功的创业创业实体家;(二)行业、大学、研究院所的技术、管理专家;(三)投资、金融、法律、咨询等专家;(四)其他科技领域丰富经验的实践工作者。第三章创业导师的聘任;.第六条聘任原则:(一)致力于帮助创业实体提高自主创新能力,愿意为区域进步和经济发展提供公益性服务;(二)志愿贡献时间、精力、智慧和经验,志愿提携和帮助创业者, 追求创业创业实体成功运作所获得的精神回报和成就感;(三)熟悉创业实体管理和市场运作,对科技、经济、市场发展有准确的预判; 或经历创业过程并已经获得成功,具有对创业创业实体进行实际辅导的能力与经验,能对科技型中小创业实体、创业者提供导向性、专业性、
收藏 下载该资源
网站客服QQ:2055934822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