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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人民政府令第88号东莞市人民政府令 第88号 东莞市突发气象灾害防御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发布。市 长二六年十月三十日东莞市突发气象灾害防御规定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气象灾害防御活动,加强气象灾害防御工作,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防止和减轻气象灾害造成的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气象灾害防御活动,适用本规定。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气象灾害,是指台风、暴雨、高温、寒冷、大雾、灰霾、雷雨大风、道路结冰、冰雹、森林火险等灾害性天气气候造成的灾害。第四条 市气象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和监督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气象灾害监测、预报预警及灾害防御等工作。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由市气象台统一发布。市农业、林业、水利、海洋与渔业、建设、城市管理、交通、公安、民政、卫生、广电、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及海事等有关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气象灾害防御有关工作。第五条市气象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气象灾害防御法律、法规和防灾减灾知识的宣传,增强社会公众防御气象灾害的意识,提高防灾减灾能力。第二章 部门工作职责第六条 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制定抢险救灾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做好灾害防御和抢险救灾工作。(一)气象部门负责对气象灾害的监测和预报,及时收集气象灾害的实况,为各职能部门及社会公众提供防御气象灾害所需的气象信息; (二)三防办公室(以下简称三防办)职责:1、组织防洪防风安全检查,制定防洪防风应急预案并监督实施;2、组织审定水库防洪限制水位和堤围警戒水位,制定和下达水毁工程修复计划,并监督计划的执行;3、负责三防通讯及信息系统的建设和维护以及三防经费、物资的计划、调配和管理;4、联络、协调各有关部门的抢险救灾工作,必要时采取紧急处置措施,根据可能出现的险情,妥善做好群众的转移工作;5、编制险情、灾情报告及抢险救灾情况报告;6、执行三防指挥部的决定,完成三防指挥部交办的其它工作。(三)宣传单位负责向社会公众及时传播市气象台发布的预警信号、预警信息和市三防指挥部发布的紧急通知,并宣传相应预警信号的含义和防御措施;遭遇大灾时,负责向三防办提供防灾抗灾的文字、图片和声像资料。(四)教育部门负责协调和指导各学校的防御工作,向学生宣传预警信号的含义以及相应的防御措施。(五)公安部门负责保证防灾指挥、抢险救灾车辆的优先、快速通行;维护交通秩序;协助危房群众疏散及维护灾区社会治安。(六)交通部门负责最大限度地维持公共交通和检查车船的防避工作;负责抢修损毁道路和调度抢险救灾车船运送抢险物资。海事、渔监等部门负责督促水上船只避风,做好辖区水域搜救的组织、指挥和协调工作,当接到水上遇险求救信号后,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救援并向三防指挥部报告。(七)供电公司负责所辖供电设备的供电安全,特别要保证全市防汛泵站和三防指挥部、医院、供水、气象等单位电源的安全,配备足够的物资和材料,组建供电应急抢修队伍,及时修复故障。(八)供水部门要落实两路水源,确保东江水受污染时供水水质不受影响;要防止因为市区受浸、地下水倒灌污染水源。(九)城管部门负责市区玻璃幕墙、霓虹灯、广告牌、山坡附近建筑物和市政设施的防风防暴雨检查工作;负责城市道路树木的防风修枝工作,清理影响交通的树木;负责路灯及其设施的安全,必要时通知供电部门切断电源。遭受灾害时,城管部门负责在危险路段和危险建筑物附近挂出警戒标志并组织警戒,及时转移该危险区域的人员和物资,村(居)委会应当提供协助。(十)卫生部门负责组建和指挥医疗救护队伍,参与受灾时的医疗救护及灾区的卫生防疫工作。(十一)水利部门负责组织专职队伍巡查其管辖的水库、堤防、水闸、排涝泵站,储备足够的水利工程抢险物料,出现险情时,组织水利工程的抢险。(十二)经贸部门负责协调物资、商业等相关单位储备足够的副食品,保证灾民生活必需品的储备和供应。(十三)民政部门负责开放、管理庇护所,安置灾民,向其发放生活必需品,并协助做好救灾工作,统计受灾情况。各镇街协助民政部门做好各项救灾措施的落实。(十四)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全市山体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的监测、预警,掌握重点地区的地质险情态势,指导和部署全市地质灾害防御工作,负责地质灾害的处理和善后工作。(十五)建设部门负责掌握全市危房信息,部署和指导建筑工地、危房防灾措施的落实,并组织建筑工地、危房、倒塌房屋的人员和物资的转移,协助灾后重建。(十六)农业部门负责部署和指导农业生产各项防御气象灾害工作,统计灾害损失情况,部署和组织农业生产自救。(十七)抢险救灾及灾后重建所必需的资金经三防办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后,由计划、财政部门负责筹措,优先安排。第三章 灾害防御第七条 本办法的气象灾害预警信号(见附件),是本市防御气象灾害的统一信号。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后,各单位和个人应按规定做好防御工作。第八条 台风白色预警信号或暴雨黄色预警信号发布后:(一)新闻宣传单位应提示公众注意防风、防雨;(二)海事部门启动应急预案,海事、渔监部门应通知辖区江河、海面作业船只做好避风准备,港务部门应做好货物抢装或抢卸工作;(三)三防办值班人员要保持通讯畅通。第九条 台风蓝色预警信号或暴雨橙色预警信号发布后:(一)水务工程管理单位人员要到现场值班。对达到防洪限制水位的水库应预泄部分库容,排涝泵站要根据实际情况开机排水;(二)海事、渔监部门负责通知船只适时进入避风锚地;(三)其他同台风白色预警信号。第十条 台风黄色预警信号发布后:(一)全市的幼儿园、托儿所停课;(二)各镇街组织检查小组,检查辖区内的防灾抗灾准备工作,督促业主对危房或临时房屋(特别是天台上搭建的临时房屋、广告招牌)进行加固;镇三防办向市三防办上报拟向公众开放的临时庇护所;(三)新闻宣传单位应及时向公众公布临时庇护所的地点。民政部门负责对临时庇护所进行检查;(四)海事、渔监部门负责检查船只避风情况,督促船只进入避风锚地,必要时启动水上搜救有关应急预案;(五)城管部门负责检查市区人行道的树木、路灯、下水道、排水口等设施,做好防风防暴雨的准备。第十一条 台风橙色预警信号或暴雨红色预警信号发布后:(一)全市幼儿园、中小学停课,学校负责对已到校学生的安全保护;(二)各镇街负责组织检查挡土墙和有山泥倾泻隐患的地段,挂出警戒标志并负责疏散、转移有关人员;(三)各镇街和有关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危房居民转移;(四)各单位的抢修、抢险队伍集中候命;(五)开放所有的庇护所。第十二条 台风红色预警信号发布后:(一)建议电影院、商场等公共场所停止营业;(二)公安部门组织力量,指挥人员疏散和维护治安秩序;(三)交通部门首先停止沿江路段和郊区的公共汽车交通服务,并根据三防指挥部发布的防风通告分阶段停止所有公共交通服务;(四)供电部门视实际情况切断对行人有危险的部分电源;(五)电信等通信企业有关人员要严守岗位,确保防风防洪及抢险救灾通讯畅通;(六)其它同台风橙色预警信号。第十三条 高温黄色预警信号发布后:(一)新闻宣传单位应加强防暑降温保健知识的宣传,提示公众(尤其是老、弱、病、幼人群)注意防暑降温,避免长时间户外活动或者高温条件下作业;(二)供电、供水单位做好用电、用水供给工作。第十四条 高温橙色预警信号发布后:(一)供电部门应注意防范因用电量过高,电线、变压器等电力设备负载大而引发火灾;(二)各主管部门落实防暑降温措施,督促户外或者高温条件下的作业人员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三)公众(尤其是老、弱、病、幼人群)应尽量避免午后高温时段的户外活动,并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第十五条 高温红色预警信号发布后:(一)公众注意防暑降温,白天尽量减少户外活动;建议停止户外露天作业;(二)各有关部门要特别注意防火,供电、供水、卫生等单位做好各项应急工作;(三)其它高温橙色预警信号。第十六条 寒冷黄色或橙色预警信号发布后:(一)新闻宣传单位应提示公众注意添衣保暖;(二)农业、畜牧业等单位和从业人员应做好牲畜、家禽的防寒工作,对热带、亚热带水果及有关水产、农作物等种养品种采取防寒措施。第十七条 寒冷红色预警信号发布后:(一)新闻宣传单位应提示公众(尤其是老弱病人)注意防寒保暖;(二)农业、畜牧业等从业人员要积极采取防霜冻和冰冻措施,尽量减少寒害损失。第十八条 大雾黄色预警信号发布后:交通、交警等部门加强对高速公路、轮渡码头的巡逻,提示驾驶员小心。第十九条 大雾橙色预警信号发布后:(一)新闻宣传单位、卫生部门应提示公众注意因浓雾使空气质量下降对人体可能造成的影响,指导公众适当防护;(二)交通、交警等部门采取必要措施,确保高速公路、轮渡码头的交通安全。第二十条 大雾红色预警信号发布后:(一)交通、交警等部门采取有力措施控制受强浓雾影响地区的高速公路和码头等的秩序,保障交通安全;(二)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各类交通工具的安全。第二十一条 灰霾天气预警信号发布后:(一)新闻宣传单位、卫生部门加强宣传,指导公众适当防护;(二)交警、交通等部门采取措施确保水、陆交通安全;(三)有呼吸疾病的患者尽量避免外出,外出时可带上口罩。第二十二条 雷雨大风蓝色或黄色预警信号发布后:(一)停止各类户外的易燃、易爆危险作业;(二)新闻宣传单位应提示公众雷暴发生时,不要在大树、电线杆等地方停留,不要使用无线电话,以免遭受雷击。第二十三条 雷雨大风橙色预警信号发布后:(一)新闻宣传单位应提醒公众切勿外出,确保留在最安全的地方;(二)相关应急处置部门和抢险单位随时准备启动应急预案;(三)有关部门加固港口设施,防止船只走锚和碰撞;(四)其它同雷雨大风黄色预警信号。第二十四条 雷雨大风红色预警信号发布后:(一)进入特别紧急防风状态;(二)相关应急处置部门和抢险单位随时准备参加抢险;(三)其它雷雨大风橙色预警信号。第二十五条 道路结冰黄色预警信号发布后:(一)交通、交警等部门要做好应对准备工作;(二)驾驶人员应注意路况,安全行使。 第二十六条 道路结冰橙色预警信号发布后:(一)交警等部门注意指挥和疏导行使车辆;(二)行人出门注意防滑;(三)驾驶人员应采取防滑措施,听从指挥,慢速行使。 第二十七条 道路结冰红色预警信号发布后:(一)相关应急处置部门随时准备启动应急预案;(二)必要时有关部门负责封闭结冰道路。 第二十八条 冰雹橙色预警信号发布后:(一)注意天气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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