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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项目前期工作部前期工作流程一、流域初步规划方案(一)编制依据及内容:水能资源初步开发规划要服从水资源的流域和区域综合规划、水利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规划,应当保护生态环境,维护河流健康生命,兼顾防洪、供水、灌溉、航运、竹木流放和渔业等的需要;关于进一步加强水利建设项目前期工作中征地、移民、环评和水保等工作和完善立项报批程序的通知(水利部水规计2005199号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二)办理程序:1. 建设单位现场踏勘;2. 建设单位委托设计院进行初步规划并提出规划要求;3. 设计院进行初步勘测并提交初步规划方案;4. 规划所在地地、市政府对初步规划方案进行审查并提出修改意见;5. 建设单位提交开展前期工作的申请;6. 地、市政府向省发改委出具同意开展前期工作的函。二、流域规划报告(一)编制依据及内容:水能资源开发规划要服从水资源的流域和区域综合规划、水利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规划,应当保护生态环境,维护河流健康生命,兼顾防洪、供水、灌溉、航运、竹木流放和渔业等的需要;关于进一步加强水利建设项目前期工作中征地、移民、环评和水保等工作和完善立项报批程序的通知(水利部水规计2005199号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二)审批机构及程序:水能资源开发规划由具有河流管理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发展改革部门或建设单位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组织编制,并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论证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水能资源开发规划经批准后,必须严格执行。实施过程中确需调整或修改的,应按程序报原审批机关批准。有管理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定期对水能资源开发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与评价。对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要组织重新修编,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三、流域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一)编制依据:1.在编制水能资源开发利用规划时,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及国务院有关规定编制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对规划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和减缓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2.环境影响报告书应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的单位编制,其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环评收费依据国家计委、国家环保总局关于规范环境影响咨询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2125号)。 (二)审批条件: 1拟建项目是否符合国家和地方的产业政策要求; 2拟建项目的选址、布局是否符合政府批准的有关规划要求,对周边区域的环境影响能否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 3拟建项目排放的污染物(废水、废气、废渣、噪声等)能否达到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有无经济和技术可行的治理措施; 4拟建项目污染物排放总量是否满足区域总量控制要求; 5拟建项目采用的生产工艺和技术装备是否符合清洁生产要求; 6其它需要审查的内容。(三)申请材料:实行环境影响报告书管理的项目:1.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2份;2.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申请书1份;3.需要专家评估的并报专家评审意见2份;4.涉及水土保持的并报有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水土保持方案1份;5.有行业主管部门的并报主管部门预审意见1份;6.涉及农田保护的项目,出具农业、国土行政主管部门意见;7.涉及水生动物保护的,出具渔政主管部门意见。(四)办理程序:1申请与受理。按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的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对可能造成重大环境影响的建设项目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采取法定形式向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提出申请,提交相关材料。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行政审批大厅受理建设单位提交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及相关材料,并进行核验,作出予以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处理。 2项目审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司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审查。需要进行技术评估的,由评估机构组织专家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技术评估,评估机构应在30个工作日内提交评估报告。 3项目批准。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司根据审查和评估结论提出审批建议,经相关司会签后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局长专题会和局务会审议,经审议通过后办理批件。 4听证与信息公开。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在政府网站(网址:www.zhb.gov.cn)公布受理的建设项目信息;在作出予以批准的决定前,公示拟批准的建设项目信息;作出批准决定后,公开审批结果。对可能影响项目所在地居民生活环境质量以及存在重大意见分歧的建设项目,可以举行听证会、论证会、座谈会,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建设项目除外。 四、编制项目预可行研究报告及其审查(一)编制依据:1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财政部、水利部、建设部关于加强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发200020号);2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3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4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9号); 5关于进一步加强水利建设项目前期工作中征地、移民、环评和水保等工作和完善立项报批程序的通知(水利部水规计2005199号 )。 (二)申请条件: 1受理条件:由投资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或核准)项目,向投资主管部门申请预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查。 2审查权限:按照分级管理权限,应由有权审批(核准)投资主管部门审查其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 (三)办理程序: 1申请:申请人向项目所在区县(自治县、市)投资主管部门申请,区县(自治县、市)投资行政主管部门报上级投资行政主管部门。 2受理:报送投资行政主管部门的申请材料由行政许可窗口统一收件;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 3征求意见和实地核查:主管部门应根据需要征求有关各方意见并决定是否进行实地核查。 4专家评审和听证:投资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对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进行评审。 5许可决定:符合条件办理审查意见;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应按要求修改或办理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在申报项目预可行性研究报告时,须报送有关项目县级以上主管部门的初审意见,主管部门对本项目(包括河流规划等)的有关审批文件,有关地区和部门对本项目的书面文件(包括有关单位提供资金的意向性文件;淹没区和占地区范围内所在地方政府及主管部门的书面意见;具有通航任务的项目,附航道主管部门的初步意见;跨行政区或对其他行政区、部门利益有影响的项目应附具有关行政区和部门的书面意见等)。五、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一)编制依据: 1.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394号)第二十一条;2.关于加强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69号);3.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35号)。(二)审批部门:业务受理中心、地质环境处。(三)申请条件: 1.评估单位具有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颁发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资质; 2.报告审查专家是XX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专家库里的专家; 3.评估单位不能越级进行评估。(四)申请材料: 1.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备案登记表; 2.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一级评估报告、二级评估报告、跨区县行政区域的评估报告); 3.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专家评审意见; 4.评估单位资质证书(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5.评估报告工作合同(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6.评估报告光盘(磁盘)。(五)办理程序:1.受理地质环境处工作人员责任人在收到申请人申请材料后,按照受理标准查验申请材料,并及时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不受理的,应说明理由,需要补充材料的,通知申请人限期补交;逾期不补交的,视为放弃申请。2.专家评审 由地质环境处、规划处、耕保处及聘请的专家组成评审委员会对建设项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含地质灾害防治方案)进行技术评审,提出专家评审意见,必要时可先组织有关人员进行现场调查。根据专家意见提出初审意见转复审工作人员。3.审核地质环境处处长;对建设项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含地质灾害防治方案)进行进一步审核,签署审核意见。 4.核发地质环境处工作人员。六、矿产压覆三级(县、市、省)审查报告(一)编制依据: 1.矿产资源法(第74号令,1996年8月29日修正)第三十三条;2.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152号,1994年3月26日发布)第三十五条。(二)审批机构: 省国土环境资源厅地质环境与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处。(三)申请条件: 1.开发建设确需压覆矿床的;2.开发建设与重要矿床的开发不冲突的。(四)申请材料: 1.建设项目压覆矿产储量申请报告;2.压覆矿床的评估报告;3.专家署名的评审意见、评审机构提供的评审意见书。(五)办理程序:1.申请人向省政务中心国土环境资源厅审批窗口提交申请;2.省国土环境资源厅窗口受理;3.省国土环境资源厅审查,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以批准;符合条件的,下达批准文件。七、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书(一)编制依据及办理程序:1.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1998年)第十七条: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必须达到抗震设防要求。本条第三款规定以外的建设工程,必须按照国家颁布的地震烈度区划图或者地震动参数区划图规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重大建设工程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并根据地震安全性评价的结果,确定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本法所称重大建设工程,是指对社会有重大价值或者有重大影响的工程。本法所称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是指受地震破坏后可能引发水灾、火灾、爆炸、剧毒或者强腐蚀性物质大量泄漏和其他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包括水库大坝、堤防和贮油、贮气、贮存易燃易爆、剧毒或者强腐蚀性物质的设施以及其它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2.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2002年,国务院令第323号)第十五条:建设单位应当将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报送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审定。第十六条: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负责下列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的审定: (1) 国家重大建设工程; (2)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建设工程; (3)核电站和核设施建设工程。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负责除前款以外的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的审定。3.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结束后,评价单位必须提出评价报告,并按下列规定对评价结果申报评审和审批,由审批部门确定抗震设防要求: (1)国家级工程建设项目由省地震安全性评审机构评审通过后,报国家烈度委员会评审,由国务院地震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2)省级及省以下的工程建设项目由省地震安全性评审机构评审通过后,由省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审批。八、文物保护报告书(一)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二)申报材料: 1.书面申请报告;2.项目批准文件、规划定点图;3.设计图纸,包括文字说明、新建建筑物的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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