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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威荣高速公路试验检测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试验检测工作在工程质量控制和指导施工方面的作用,使试验室各项试验检测工作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为工程施工和工程质量评定提供可靠的数据,根据有关规范、标准,结合本项目工程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凡在内威荣高速公路从事建设活动的施工、监理和管理单位,必须严格遵守本办法。第二章 试验检测机构、任务及职责第三条 本项目设置承包人工地试验室及试验点、驻地监理试验室、总监办中心试验室。各试验室应设试验室主任、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及专业试验检测人员。承包人工地试验室、驻地监理试验室、总监办试验室的主要人员必须满足合同及招标文件的要求。第四条 试验检测仪器设备、试验检测人员以及试验室的面积(包括养护室)应满足合同要求和工程试验检测需要,试验检测仪器设备须经法定计量标定部门标定。各级试验室按照规定验收由项目质检机构登记备案后,方可开展试验检测工作。第五条 承包人工地试验室的任务是:对本标段所有原材料试验、标准试验、工艺试验、现场检测试验(需外委的检测项目除外)按照招标文件及规范规定的频率自检,使所有工程全部处于受控状态、并达到质量标准。同时配合做好外委试验取样及验收试验检测准备工作。要充分重视做好首件工程的试验检测工作,应向驻地监理工程师提供详实的试验检测报告。第六条 驻地办试验室的任务是:检查验收承包人提供的工地试验室、仪器设备和承包人试验检测人员上岗情况;负责工程质量抽检试验、材料抽检试验和监理工程师的委托试验;进行平行验证试验与审核工作;监督检查承包人试验仪器设备的校核标定情况及其试验检测频率、方式、方法等是否符合规范要求;全过程监督检查首件工程的试验情况,审查和评价试验检测结果,及时准确地为驻地监理工程师或专业监理工程师提供对基础资料的评价报告;承担工程交工验收的试验工作;协助总监办试验工程师工作;应按照招投标文件、合同等相关规定频率对所有工程进行抽检试验和检测。第七条 总监办中心试验室的任务是:负责核实试验标准、规程,编制各种试验表格,提供各种试验统计报表的格式;指导与检查承包人、驻地办的试验室试验检测仪器设备和试验检测人员的上岗情况,督促承包人、驻地办定期标定仪器;检查承包人、驻地办的试验工作,审查试验方法、检测频率和测试结果;监督检查首件工程试验情况;对C40及以上的梁板混凝土配合比、沥青混凝土配合比等试验项目进行验证;对关键项目应进行平行试验,对全线的试验项目应按照招投标文件、合同等相关规定频率进行抽检试验;负责本项目试验检测人员的业务培训及考核工作;参加工程的中间交工验收和交(竣)工验收。第八条 验证试验验证试验是事前控制,主要是对材料、商品构件或工程设施采购前的预先鉴定或进场后的验收试验。验收试验应按以下程序进行:(一)在材料或商品构件订货前的审查按总监办原材料管理办法执行。(二)材料或商品构件进场后,承包人应按规定批量和频率自检,自检合格后填写进场建筑材料报验单报驻地监理工程师审核,驻地监理工程师根据自检报告及进场材料(商品构件)的数量通知驻地监理试验室,驻地监理试验室按规定频率抽检。试验检测不符合质量标准的材料或商品构件不准用于本项目工程,并限时要求清理出施工现场。总监办中心试验室对全线材料不定期进行抽检,关键项目按不少于5,一般项目不少于3的抽检频率独立进行抽检试验。(三)在施工过程中对用于工程的材料或商品构件,各级试验室可随机抽样进行符合性试验,以保证材料和商品构件的质量。第九条 标准试验标准试验是对工程施工进行事前控制确定标准,是控制和指导施工的依据。标准试验包括各种标准击实试验、混凝土(砂浆、水泥净浆)配合比、路面组成设计等。标准试验应按以下程序进行:(一)工程开工前承包人先完成标准试验,填写标准试验结果报审表并附试验报告(原件一式三份),与试验资料一起报驻地办试验室审查。(二)根据承包人的试验报告,驻地办试验室对承包人的标准试验进行独立复核(对比)试验;对C30以下混凝土配合比、所有砂浆配合比,标准击实试验由驻地办进行审查和批复,对C30以上(包括C30)混凝土、砂浆配合比,需报总监办审查和批复。总监办认为必要时由中心试验室进行复核试验,总监办根据复核试验结果进行审批。第十条 抽样试验抽样试验是事中控制,是对各项工程实施中的内在品质进行符合性的检查,其内容包括各种材料的物理性能、土方及其它填筑施工的密实度、混凝土(砂浆、水泥净浆)强度等测定和试验。抽检试验应按以下程序进行:(一)承包人按规定频率自检,监理人员对其抽样频率、取样方法及试验过程进行检查监督。承包人自检达到质量标准后,驻地办试验室独立进行不少于20%的抽样试验,以鉴定承包人的抽样试验结果是否真实可靠。(二)当现场监理人员对施工质量或材料有疑问时,驻地办试验室应随时进行抽样试验,必要时可要求承包人增加抽检频率,以保证工程质量处于受控状态。(三)总监办中心试验室应不定期地独立进行抽样试验,以鉴定承包人、驻地办的试验检测结果。第十一条 工艺试验工艺试验是事前控制,为工程施工提供依据和指导。(一)对路基、路面及其它需要通过预先试验的分项工程,必须进行工艺试验。(二)承包人提出工艺试验的施工方案和实施细则报监理工程师审查批准。(三)工艺试验的机械组合、人员配备、材料、施工程序、预埋观测以及操作方法等有两种以上方案,以便通过试验做出选择。(四)监理工程师必须对承包人的工艺试验进行全过程的旁站监理,并应做出详细记录。(五)试验结束后应提交试验报告,并经监理工程师审查批准。第十二条 中间验收试验 中间验收试验是事后控制,是在分项、分部、单位工程完工后,对工程质量的全面试验检测和评定。中间验收试验应按以下要求进行:(一)承包人对已完项目进行全面的试验检测。在试验检测前,承包人应提出试验检测方案报驻地办、总监办审批。承包人根据批复的试验检测方案进行试验检测,并汇总、出具详实的试验检测报告,报驻地监理工程师审查。(二)驻地办试验室对已完工项目应按规定的检测频率进行抽检,以鉴定承包人的试验检测结果是否真实可靠,并汇总、出具检测报告。(三)总监办对承包人、驻地办的试验检测过程进行全方位检查监督,对试验结果进行抽查并按有关标准及时组织质量评定。第三章 试验检测依据及检测频率第十三条 试验检测工作依据:建设工程监理合同、招标文件、合同图纸及说明、公路工程试验检测现行技术规范、规程、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规范(JTG G10-2006)、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JTG F80/1-2004)、公路工程工地试验室标准化指南、交通部及四川省颁布的监理法规及业主总监办的相关管理办法、监理大纲及监理实施细则等。第十四条 试验检测频率(一)承包人应按现行技术规范、招标文件及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JTG F80/1-2004)等规定的检测频率进行100%自检。自检频率不得低于规定的检测频率,同时必须满足工程质量控制的需要和监理工程师的要求。(二)驻地办试验室对施工过程中使用的水泥、钢材、沥青、砂砾、砂、碎石等原材料及各种混合料进行抽检,抽检频率不低于承包人自检频率的20%,其余材料应不低于10%;对已完工程实体质量的抽检频率不低于承包人自检频率的20%。与此同时应满足以下规定:1、路面基层、面层、及其它野外工程实体的抽样试验,驻地办和承包人双方共同按承包人的抽检频率进行抽检。总监办的见证率不应低于25%。2、对于野外破坏性工程实体试验,承包人、驻地办、总监办三方应共同进行检测试验。3、对于新工艺、新材料及科技创新等试验检测,承包人、驻地办、总监办三方可共同进行检测试验,必要时三方应独立进行检测试验。第四章 试验检测管理第十五条 试验检测旁站见证制度驻地监理人员应完成现场抽检的一切工作,并执行试验检测旁站见证制度,以监督承包人试验室试验检测工作的运行情况,见证承包人试验室试验检测数据的真实性。驻地监理人员应对以下试验检测项目进行旁站见证:1、桥涵、路面等项目的混凝土工程及预制梁板的水泥净浆项目,对于承包人所留取的混凝土(水泥净浆)试件强度试验进行100旁站见证。2、承包人所进行的水泥稳定性及28d龄期强度试验进行旁站见证。3、承包人所进行的钢筋焊接试验检测从取样到试验结束全过程旁站见证。4、对于路面基层、面层以及其他野外工程实体试验检测进行全过程旁站见证。5、对于承重模板拆除、松张、张拉、压浆等试件强度试验进行旁站见证。6、对于新工艺、新材料及科技创新等试验进行旁站见证。7、对于重点部位或返工处理工程进行旁站见证。总监办中心试验室应不定期对监理试验人员旁站进行检查和业务考核。根据现场工程质量的实际情况,总监办(驻地办)可要求承包人增加抽检频率,必要时驻地办监理人员进行旁站见证。第十六条 取样见证制度总监办、驻地办抽取试样必须有监理、承包人试验检测人员在场,对所抽取的试样共同见证,并在“取样见证单”上签字认可。取样见证的内容包括:样品规格、型号、外观质量、厂家,取样部位、地点、时间、方法、封存等。取样见证应满足以下规定:(一)取样方法和部位必须符合抽样原则。(二)样品须由监理人员现场粘贴标签。标签要保证粘贴牢固,书写标签必须用碳素墨水或记号笔等标记。(三)样品一般由取样单位封存。第十七条 试验月报制度为及时掌握各级试验室自检、抽检、送检的工作情况,为有效控制工程施工质量,建立试验月报制度。(一) 承包人试验月报表格由三个工地试验室分开报送三个驻地办,包括自检、外委月报汇总表。(二) 驻地办、总监办试验月报包括抽检月报汇总表。(三) 承包人、驻地办试验月报汇总表统计时段按自然月执行。(四) 承包人和监理单位的试验月报在每月20号汇总上月试 验检测情况并逐渐上报。中心试验室应及时综合分析汇总试验月报,写出总结报告并报总监办,总监办审查无误后于每月25日前上报业主。第五章 试样取样、留存管理第十八条 试件取样后必须及时进行有效编号,保证编号在试验前的清晰度,并做好取样台帐记录。第十九条 对砂、石、水泥等原材料的取样要有代表性,如发现试验数据与实际检验情况相差异常,按无效报告处理,应按试验操作规程重新取样试验。第二十条 水泥、沥青、水泥胶砂、砂浆、水泥净浆、混凝土、钢筋等的各项试验的试件试验完毕后,在固定地点分类存放,经监理工程师同意后,方可统一处理。试件残体及溯源样品留存要建立独立的留存仓库,要求分门别类进行存放,对留存的样品进行标识并建立台帐。第六章 外委试验检测管理第二十一条 外委试验检测管理:未经母体试验室授权的试验项目,或因试验仪器等不能满足试验及精度要求时,可外委经总监办、业主批准的、具有乙级以上公路工程试验检测资质的单位。第二十二条 外委社会检测机构必须经总监办审查批准并报业主备案。非总监办批准的外委社会检测机构所进行的试验为无效试验,所出具的试验报告为无效报告。第二十三条 外委试验检测执行取样见证制度。第二十四条 在样品外委期间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干预外委试验。第二十五条 外委试验检测所发生的费用由受检单位承担。第二十六条 业主对一切试验检测项目进行随时抽检试验,以鉴定承包人、监理单位的试验结果。第七章 数据处理及数据溯源第二十七条 异常数据处理制度(一)异常数据,是指测量值低于或高出标准值较多的数据。在试验过程中发现有异常数据,应立即终止试验,如试验不能终止,也应该在试验段结束后暂停试验,不管属于哪种情况,须在事故后立即向上级主管领导报告。(二)出现异常数据后,应细心观察样品的状态,及时分析原因: 如属于非破坏性试验或样品有剩余,在证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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