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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余额宝爆发式的增长,互联网金融这一概念屡屡见诸报端,以至于这一概念 在传播中,被解读得越来越宽泛。现在再谈互联网金融,尤其是如何更有针对性 地监管互联网金融,首要一点就是弄清楚互联网金融的具体业态。目前来看,互联网金融可以分为四类: 第一类是传统金融业务的互联网化 比如直营银行、在线折扣券商和直营保险。 直营银行的主要特点是没有物理营业网点,依靠互联网、电话和ATM机等手段 提供服务。直营银行发源于欧美,是利率市场化和互联网技术发展的直接结果, 目前在美国最为发达;在线折扣券商则以极低的佣金吸引客户,并在此基础上向 客户提供财富管理和投行服务;直营保险主要是基于互联网销售车险和财险产品 的业务模式。目前,在我国,传统金融业务的互联网化主要体现为网上银行、证券网上交易以 及保险产品的网络和电话销售淌未出现独立的直营银行和纯粹的在线折扣券商。第二类是基于互联网平台开展金融业氤主要表现为在网络平台上销售金融产品, 以及基于平台上的客户信息和大数据,面向网上商户开展的小贷和面向个人开展 的消赛金融业务。前者在中国的代表为基于支付宝平台销售的货币市场基金,即 余额宝。后者的典型代表包括阿里小贷和京东白条。从目前中国的发展情况来看,这类业务模式只是现有金融业务的补充,还不至于 颠覆传统金融业务模式。阿里小贷和京东白条做的业务是传统银行不做或很少投 入的业务,不至于很快动摇银行的根基。余额宝虽然导致银行存款搬家,但这也 是在当前存款利率尚未放开情况下的暂时现象。第三类是全新的互联网金融模式 主要是指P2P网络贷款和众筹融资。其中, P2P平台数量众多,保守估计已经超过500家。但由于国内信用体系的不健全 以及监管缺失,P2P平台出现了很多诈骗、破产的案例。因此,我国P2P网络 贷款亟待信用体系建设和相应的监管政策。不同于P2P,众筹在我国的发展才刚刚起步,众筹平台的发展和监管还在摸索之 中。众筹的含义是基于互联网面向公众为产品(特别是创意产品)进行融资。众筹 融资的方式包括债权、股权、捐赠和产品预购。作为新兴金融业态,国外的监管 手段也刚刚出台。以美国为例,奥巴马政府在2012年4月颁布了 JOBSACT,创业企业融资法 案,该法案第三章专为众筹制定。美国同时也修改了证券法,使得通过互联网 面向公众股权融资的众筹模式成为可能。类是金融支持的互联网化。这类互联网金融模式不属于金融业务,主要为公 众提供金融业务和产品的信息发布、搜索业务,为金融业务提供支持”的功能。这些网络平台虽然不提供金融服务,但是却能够大大提升人们对于金融产品和业务的认知,从而提高金融体系的运营效率,它们也是互联网金融的重要组成部分。将四类互联网金融业态厘清后,在监管层面,上述第四类互联网金融业态本质上 不属于金融业态,不需要监管。从现有的实践来看,第一类业态即传统金融业务 的互联网化,其监管可以按原来的监管框架进行,即根据传统金融行业进行监管。 第二类业态基于互联网平台开展金融业务,主要是运用互联网平台来销售金融产 品,其监管框架也可以沿用原来的监管框架,只要求互联网金融平台拥有销售牌 照即可。目前来看,给监管带来最大挑战的是第三类业态,即全新的互联网金融模式。国 外的经验看,对于P2P监管仍然运用了原来的监管框架,但它是对监管框架的 综合运用,用到了证券、借贷、消赛者保护等方面的法规。但是对于众筹,则是 建立了新法进行监管,这反映了国外金融监管的灵活性,值得我们借鉴。版权声明:本文章作者:廖理教授|网站:未央网|来源:清华大学五道口金融学院互 联网金融实验室|微信公众号:互联网金融(iefinance)转载必须注明以上信息http:/www.weiyangx.com/http:/www.weiyangx.com/4038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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