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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管理制度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环境管理、污染防治方法、程序及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所有在黑龙江黑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管辖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文教、卫 生、福利和施工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2 规范性文件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 黑龙江省环境保护管理条例3 术语和定义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3.1 环境 本制度所称环境指黑龙江黑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管辖内的所有区域及公司排放污染物质所波及的周围区域。3.2 环境污染 使环境质量下降,以致危害人类和其它生物正常生存和发展的现象。包括水污染、大气污染、噪声污染等。3.3 污染物 使环境发生污染的物质。其中水、气、固体污染物简称“三废”。3.4 污染源 排放污染物的设备、设施和场所。包括所有有水、气、固体废物、噪声、射线等污染物 质排放的生产装置(设备)、化验室及生活设施,原料、药品、废物等的贮存场所,其它能 导致污染的场所。3.5 固体废物 在生产、生活和其他活动中产生的丧失原有利用价值或者虽未丧失利用价值但被抛弃或 者放弃的固态、半固态和置于容器中的气态的物品、物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纳入固体 废物管理的物品、物质。我公司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工业固体废物主要有炉渣、粉煤灰、生产 中的各种残渣、废油等。其中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 具有腐蚀性、毒性、易燃性、反应性和感染性等一种或一种以上危险特性,以及不排除具有 以上危险特性的固体废物为危险废物。4 管理活动的内容与方法4.1 各级管理机构主要环保职责环境保护是我国一项基本国策,政策性、技术性、综合性强,涉及公司各个部门,因此 各级领导和部门在日常生产经营中,必须同时做好环保工作。各生产单位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生产工作的同时,必须计划、布置、检查、 总结、评比环境保护工作。公司全体员工都有保护环境的责任和义务,有权制止危害环境的行为,并有权向公司有 关部门举报。4.1.1 公司领导层对全公司环境保护工作负责。4.1.2 公司环保主管部门 负责公司日常环境保护的管理工作及其它各项环保工作。4.1.3 公司其它职能部门按本部门的工作分工做好相关的环保工作。4.1.4 生产单位 负责本单位环境保护工作,完成公司领导及环保主管部门下达的各项环保指令。 各生产单位领导班子负责本单位环保工作,并确定一名班子成员主抓。各直属厂(公司) 的日常环保检查、管理等工作由各直属厂(公司)环保员负责。生产车间的环保工作由车间 主任负责,生产车间的日常环保检查、管理工作由车间环保员负责。4.2 环境污染治理和清洁生产4.2.1 环境污染治理和清洁生产工作关系到公司的经济发展和群众的切身利益,必须纳入 到公司的生产管理日程。公司环保主管部门组织协调各部门完成污染治理和清洁生产工作, 建立污染治理项目台帐。4.2.2 环境污染治理必须本着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原则,做到环境效益、经 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统一。具体原则如下:a) 积极推行清洁生产,通过革新生产工艺和设备,减少污染物的排放量。b) 污染源治理首先考虑污染物的回收利用和循环使用。c) 必须从全局出发,统筹安排、集中控制。d) 积极采用先进技术和设备。e) 选择污染物处理和利用的工艺,必须经济合理。f) 因生产装置停车及其它各种原因进行的操作,导致物料排放的,要采取回收措施。4.2.3 各生产单位必须加强生产过程中污染物排放控制,通过加强管理、环保检查和工艺 操作、及时检修泄漏设备等,严格控制跑、冒、滴、漏现象,从源头降低污染物的排放量, 以节约能源和资源,降低消耗,减少物料损失,最终减轻对环境的影响,达到节能减排的目 的,实现工业生产和环境保护的统一。4.2.4 清洁生产审核工作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开展清洁生产审核时,公司应成立审核(领 导)小组,负责清洁生产审核的各项具体工作,各相关单位提供基础资料。各生产单位对本单位清洁生产工作负责,制定并落实本单位的清洁生产计划和目标,从 生产工艺、设备、过程控制、管理等方面充分考虑“节能、降耗、减污、增效”,结合技术 改造完成清洁生产目标和任务。各单位可组织本单位内部的清洁生产审核。4.2.5 污染治理项目按公司统一安排进行。各单位应于每年的指定时间内向公司环保主管 部门提出下年度的环保技措计划方案,经公司环保主管部门审核平衡后,报厂有关部门。上 报的环措计划项目必须经过认真研究,技术上可行,经济上合理,并经该单位主管领导签字 后方可上报。a) 各单位根据公司下达的年度环措计划,编制实施方案,并按公司的有关规定实施,同 时应把实施方案、施工进度表、工艺流程图、材料计划、资金计划等报送公司环保主管部门, 不得任意更改。b)公司环保主管部门对工程进度质量和资金的使用进行检查监督,协调解决施工中出现 的各种问题。c)环措项目发生技术和设备变更,须在施工前报公司环保主管部门,经批准后方可更改 计划,重大变更,须经主管总经理批准。4.2.6 环境污染治理资金主要来源于公司更新改造资金、环境污染治理补助资金、政府部 门环保专项资金和贷款。公司原则上每年应拿出不低于 7%的更新改造资金用于治理污染、开展清洁生产,其使 用纳入工厂技措管理中。4.2.7 环境污染治理补助资金和环保贷款属于环境治理专项资金,不许挪为它用,其使用 计划由相关部门负责编制和审核,主管总经理批准,厂财务部门单独管理。对列入计划内的环措资金原则上不准串项和超额使用,如需串项和增加资金,必须经公 司环保主管部门审核后,报有关部门和领导批准,否则自行解决资金。4.2.8 环境污染治理项目竣工后,须先经公司环保主管部门汇同使用单位和有关部门联合 进行内部验收。重大污染治理工程项目的验收,由主管总经理或总工程师组织验收,验收合 格后,方可进行工程结算和交付使用,对验收中出现的问题必须限期整改,合格后才予验收 和结算。污染治理项目的外部验收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执行。4.3 环境保护设施管理4.3.1 凡用于污染物净化、处置、回收及综合利用的设施及其配套装置,缓冲池、事故池, 节水、节能设施,在线监测装置,环境保护标志牌等均属于环境保护设施。环保设施是生产设备的组成部分,纳入公司生产设备管理中。4.3.2 环保设施的所在单位负责环保设施的管理和维修,保证环保设施的完好和正常运行, 确保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效率,保证污染物达标排放。环保设施运行过程中应采取措施防止二次污染。 生产设施停产检修时,应安排环保设施的检修计划,同时检修和开车。进行各种生产、 生活活动时,必须保障环保设施不受破坏。严禁人为破坏环保设施。4.3.3 公司环保主管部门有权检查环保设施的运行情况,运行记录、检修计划及完成情况, 材料计划,维修及运行费用的使用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止和弄虚作假。4.3.4 环保设施不得擅自拆除、闲置。 凡因检修和改造等原因必须停机处理的,必须提前向公司环保主管部门提交书面报告, 同时提出可行的防止环境污染措施,经批准后方可停止运行。4.3.5 环保设施发生故障时,所在单位要及时采取措施尽快恢复运行,防止发生污染事故。4.3.6 公司环保主管部门对环保设施的运行情况和运行记录纳入考核内容,并按照国家有 关部门规定的标准对环保设施的完好率、开机率和去除率进行考核。4.4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4.4.1 凡对环境有影响的建设项目,必须执行环境影响评价书(表)审批制度。环境影响 评价工作应与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同时进行。4.4.2 公司环保主管部门或公司指定的部门负责对外联系评价单位、介绍公司环境现状, 签定评价合同等事宜。建设单位负责提供有关建设项目的各种基础资料。4.4.3 环境影响评价书(表)审查通过后,方可对建设项目进行设计和施工,审查没有获 通过或没有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而又对环境有影响的建设项目,不许进行设计和施工。4.4.4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必须做到“三同时”,即环保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 同时施工、同时投产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项目建议书中必须有环保内容,可研报告和初 步设计中必须有环境保护篇章。4.4.5 公司环保主管部门参与建设项目建议书和可研报告的编制与审查,当意见统一后, 方可上报有关部门审查批准。初步设计的环境保护篇中必须认真落实环境影响评价书(表)中的环保措施。4.4.6 公司环保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的设计和施工进行监督检查,对不符合环保“三同时” 的建设项目,有权要求建设单位修改设计和对施工质量提出限期整改。4.4.7 公司环保主管部门参与建设项目的最后验收评定,并有权提出整改意见,限期整改。 建设项目投产后,其环保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运行。4.4.8 建设单位在选择工艺和设备方案时,应尽量选择无污染或少污染的清洁生产工艺和 设备,并考虑污染物的综合利用。建设项目按照国家规定属于环境保护综合利用项目,由公 司环保主管部门协同有关部门对外办理减免税等有关事宜。4.4.9 建设项目的主管单位对其环境保护“三同时”负责,凡因不执行环保“三同时”造 成的一切后果由建设单位负责4.5 污染物排放管理4.5.1 各生产单位必须充分重视污染物排放控制工作,严禁偷排偷放、恶意排放污染物的 行为。因生产原因需超标排污,如因超压放空、设备泄漏等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应及时向公司环 保主管部门报告,采取控制措施,减少排放量,并积极恢复正常生产,消除污染。4.5.2 工业废水的排放实行清污分流,杜绝下水混串排放,严禁用渗井、渗流等办法排放 废水和废液,防止污染地下水。a) 各单位必须保证本单位所负责下水系统的完好和正常设置,不得任意改动,保证环保 检查、监测等需要。b) 进行各种施工作业须采取措施避免损坏下水井。任何人不得破坏下水系统。c) 废水排放去向由公司环保主管部门确定。任何生产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废水排放 去向及改变生产设备废水排放口。如确需改变,需经公司机动部门和环保部门同意。4.5.3 有计划地提高水循环利用率和重复利用率,减少排水量,节约水资源。4.5.4 直接排放嫩江的工业废水,要符合污水排放标准。化验室排放的各种废水、废液、化学药品、化学样品等应回收利用或进行妥当处置。4.5.5 排入环保设施的废水,应保持水质稳定,满足环境保护设施的要求,当水质突变, 使环保设施无力达标处理时,环保设施所在单位有责任向公司环保主管部门报告,并立即采 取特殊操作进行处理。生产中排放废水进入环保设施的生产单位,在水质发生突变,威胁环保设施的正常运行 时,应及时通知环保设施所在单位及公司环保主管部门,并积极采取措施改善、稳定水质。 环保设施所在单位也必须积极采取措施,以确保环保设施的正常运行。4.5.6 凡是清洗或检修各种容器、槽车和罐车及其它原因需要临时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必 须在 24 小时前向公司环保主管部门报告,并制定污染防治措施,经批准后方可进行清洗和 检修。a)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将固体废物、泄漏的物料、及其它杂物(包括可能影响排水水质 的冰、雪等)倒入或冲入下水系统,泄漏的物料、废油等应及时回收或采取适当措施 处理,防止进入下水系统和污染土壤、地下水。泄漏、撒落地面的物料、固体废物必 须清理回收,不得采用覆土方式处理;属于危险废物的,处置方式应满足处置危险废 物相关要求。设备、地面等的油污用抹布擦拭,不得用水冲入下水;使用后的抹布应收集后统一处置,不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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