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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981年1月1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拉开了我国依法治教的序幕2.教育法的颁布和实施,标志着 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教育法律体系额基本框架已经形成,标志着我国走上了依法治教的轨道。3.依法治教:依据法律来管理教育,规范教育行为。即在社会主义民主的基础上,使教育工作逐步走上法制化、规范化轨道。具体来说,就是用法律来规范教育管理活动,协调教育关系,指导教育活动,解决教育矛盾,保护学校和师生的合法权益,促进教育事业的健康快速发展,4.依法治教的主体:各级行政机关,权力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各类学校极其他教育机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公民,都可以依照宪法和有关教育法律的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方式,参与管理和监督教育事业和有关教育的工作,都是依法治教的重要主体。5.依法治教的基本要求:是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基本要求具有完备的教育法律、法规体系具有严格公正的教育执法制度具有高素质的教育执法队伍。(较高的政治素质、业务素质、良好的职业道德)提高全社会的教育法律意识依法治教的根本具有健全的有关教育的民主与监督制度(接受国家权力机关监督,行政监督,司法监督,社会监督和人民群众的监督)6.依法治教的重要性:是实施依法治国方略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全民族法律素质,培养现代化建设人才的基础性工程是维护社会稳定和青少年合法权益的重要举措是发展的内在要求和广大青少年家长的迫切期望7.依法治教的必要性:是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加强党的领导在教育临桂的直接体现和必然要求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教育进一步改革与发展的客观需要是教育行政部门改变领导方式、依法行政、提高行政管理效率与水平的必然选择是培养一代新人,实施科教兴国战略的有力保证。8.依法治教的基本原则是指我国教育立法、执法、司法活动应遵循的一般原则,它既是依法治教的基本原则,也是我国教育工作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坚持教育社会主义方向的原则,保证教育事业沿着社会主义方向健康发展的一系列法律规范,为我们坚持教育的社会主义方向提供了法律保障。受教育机会平等原则,包括起点上的平等、过程上的平等、重点上的平等三个环节。教育活动符合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原则权利和义务相一致的原则,体现在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在法律规定的条件下是统一的,也体现在权利和义务的相互依存,还体现在行使权力的同事,应当履行相应的义务。教育法制统一的原则,指有关教育的法律法规由国家机关统一制定,统一实施,对全体公民和法人组织具有普遍的约束力。在法律效力上体现为“下位服从上位法”“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特定地区、特定时期、特定对象为特别法)。9.推进我国依法治教的具体措施:提高教育法律意识,转变教育依法治教的重要条件是有法可依运用法律手段,推动、促进、神话教育改革初步建立新的运行体制,不断提高教育行政部门依法行政能力与水平继续推进教育法律的实施与监督工作10.教育法律与教育政策的相同点: 他们的内容都体现了以工人阶级为领导的广大劳动人民在教育领域中的根本利益和共同意志它们的根本任务都是为了落实教育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保证教育的社会主义方向,促进教育的改革与发展,培养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是教育更好的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不同点:制定的主体不同。教育法律只能有特定的国家机关制定,教育法由全国人大审议通过。政策制定的主体既包括政党,也包括国家机关。总之,在制定主体上,法律法规只能由特地年的国家机关制定,而党的各级领导机关和各级国家机关,甚至社会团体的领导机关都可以成为政策制定的主体。表现的形式不同。教育政策通常是以决议、决定、纲要、通知、意见、指示等文件形式出现,而法律则是以法律条款规范性文件的形式表现的。实施方式不同。政策的实施主要是依靠党和国家机关的组织纪律和工作纪律对其特定的工作人缘的约束来保证实施,法律的实施,具有普遍的约束力,要求任何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公民都必须遵守。作用不同。法律作用的特点体现为规范性、强制性和稳定性,政策具有指导性、调控性和灵活性的特点。既要发挥法律的规范作用,也要充分发挥政策的知道作用,既不能以政策排斥法律,也不能以法律完全替代政策。11.教育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者认可并由国家强制保证实施的调整和规定教育活动,教育关系的行为规范的总和。它是统治阶级教育意志的反映,也体现了教育规律和一个国家绝大多数人民的教育利益,其目的是保证和威化教育活动的有效性、有序性和正义性。包含的内容可以从三个方面理解:教育法是一种行为规范教育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行为规范教育法是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则。12.教育法的特征:第一,教育法的规定具有公定力(公认而确定的效力)。第二,教育法的规定性具有强制性(是国家意志的体现)。第三,教育法具有多变性的特点(主要是由于教育立法主体的多元性所致)。第四,在教育法之上没有统一的法典。13.教育法的基本原则:方向性原则、公益性原则、平等性原则、终身性原则14.教育法的作用:第一,规范作用。(指引作用,评价作用,教育作用,预测作用,强制作用)第二,社会作用。(保障我过教育的正确方向保障和促进我国教育事业的发展保障按教育规律办教育保障有关各方在教育上的合法权益可以极大的提高教育管理的效率)15.教育法律规范:是指通过一定的法律条文表现出来、具有自己内在逻辑结构的一般行为规则。两个特征:一规范性,是指它为人们的行为规定了一定的模式,使人们共同遵守;二概括性,是指法律规范的逻辑基础是概括的。16.教育法律规范的结构即构成法律规范的要求,也就是指法律规范内容的各个组成部分以及相应关系。构成要素:法定条件、行为准则、法律后果。17.教育基本法律是依据宪法制定的调整教育内部、外部相互关系的基本法律规范,可以说是教育法律体系的“母法”。教育基本法律通常规定国家的教育基本方针、基本任务、基本制度以及教育活动中各主体的权利和义务。18.教育行政法规是指由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实施、管理教育事业、根据宪法和教育法律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教育行政法规在内容上针对某一类教育事务作出的规范,而不是对具体问题作出的决定,具有相对的稳定性,其制定、审定、发布须经过法定的程序。19.教育法是调整教育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分为两类:纵向性的法律关系和横向性的法律关系。20.教育法律关系的要素:主体、客体、内容教育法律关系主体:教育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即在教育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者,是教育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之一。教育法律关系客体:指教育法律关系的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即教育法律关系客观化的表现形式,是教育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之一,一般包括物(动产和不动产)、行为(指教育法律关系主体实现权利义务的作为和不作为)、与人身相联系的精神财富(精神产品和其他智力成果)等。教育法律关系内容:是指教育法律关系主体在依法成立的法律关系中享有的某种权利和应承担的某种必须履行的责任,它由法律规范所确认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是教育法律关系的重要构成要素之一。21.学校的三种不同身份与地位:法律、法规授权的行政主体;法人;行政相对人。22.教育法从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出发,认定学生是受教育者,其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学生的基本权利: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贷学金、助学金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的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血液证书、学位证书对学校给与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学生的义务:遵守法律、法规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两骄傲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遵守所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管理制度教师23.特殊的学生群体享有特殊的教育权利:女生、经济困难的学生、残疾人24.教师的法律概念: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承担教书育人,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提高民族素质的使命。教师的身份特征:专业人员,须具备专门的资格,符合特定的要求,教师要达到符合规定的相应学历要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要符合与其职业相称的其他有关规定教师的职业特征:履行教育教学、教书育人职责25.教师的权利在法律上是指教师在教育活动中享有的由教育法赋予的权利,是国家对教师在教育活动中可以为或不为的行为的许可和保障。教师的权利一般包含三方面的内容:教师实施某种行为的权利,也可成为积极行为的权利教师要求义务人履行法律义务的权利当教师的权利受到侵害,有权诉诸法律,要求确认和保护其权利。教师既有我国宪法和法律所赋予公民的一般权利,又具有教师职业所特有的权利。教师作为普通公民的权利教师作为教育专业人员所特有的权利(教育自主权、学术自由权、管理学生权、获取报酬权、参与教育管理权、培训进修权、申诉权)教师的义务,是指教师依照教育法教师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从事教育教学工作而必须履行的职责,表现为教师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必须作出一定行为或不得作出一定行为的约束。遵纪守法义务。教师应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教育教学义务。教师应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政治思想品德教育义务。教师应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尊重学生人格义务。教师应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保护学生权益的义务。教师应对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制止,批评和抑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提高思想业务水平义务。教师应不断提高自身的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水平。26.教师资格是国家对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人员的最基本要求,是公民获得教师工作的前提条件,符合这种条件的人,才允许成为教师。教师资格分类:幼儿园教师资格、小学教师资格、初级中等学校教师资格、高级中等学校教师资格、学生实习指导教师资格、高等学校教师资格。教师资格条件:国籍、思想品德、学历、教育教学能力、身体素质、心理素质。27.教师职务制度的特征:教师职务根据岗位设定,即根据学校教学和科研的实际需要设置职务;教师职务与工资待遇挂钩,并有数额限制;教师职务要经过全面考核,确定其是否称职;教师职务不适用于离退休教师,教师离退时职务同时解聘。28.教师任职条件:具备各级各类相应教师的资格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具有相应的教育教学水平、学术水平,能全面、熟练地履行现职务职责具备学历、学位以及工作年限的要求身体健康。29.依法维护教育主体的合法权益,增强法制观念,严格依法办事是关键。第一,各级政府要履行法律规定的各项义务和职责,严格按照教育法办事,暗示足额核拨教育经费,俺规定的标准提供教育设施和设备,提供图书资料和教学用品,暗示足额发放教师工资。第二,加强教育执法力度。第三,学校、教师】学生等各类教育主体,要勇于和善于运用教育法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自觉与各种形形色色的侵权行为作斗争。30.教育法律责任是教育法律关系主体因实施了违反教育法的行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成大的否定性的法律后果。第一,教育法的法律责任与违法行为紧密相连;第二,法律后果的承担者,是有遵守教育法律、法规义务的特定教育法律关系主体,它不仅指公民个人和社会团体,还包括国家行政机关和学校,体现了教学法的一种特殊的强制力。第三,教育法的法律责任与法律制裁紧密相连,表现为一种否定性的法律后果,是国家对违反教育法律、法规行为的不赞许态度。31.教育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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