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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合同出租方: 承租方: 本合同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商铺租赁合同1.合同双方1.1出租方: 1.2承租方: 1.3出租方和承租方经友好协商,就承租方租用出租方场地一事达成如下协议。2.释意:2.1出租方:指租赁物业的业主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规定,完全拥有租赁物业的房产所有权、使用权和土地使用权;有权按照法律的规定和自己的意愿,将租赁物业的某一(或某些)商铺出租给他人从事经营活动,并取得相应的收益。2.2承租方:指承租单位或承租个人,是租赁物业中本合同约定场地的经营者。-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规定,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具有合法经营权的独立法人及其他经济组织(承租单位),或者具有完全行为能力,有固定住所,有与其所从事的商业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和经验的自然人(承租个人);在按约定向出租方支付了相应的费用后,有权独立自主地利用承租的商铺从事本合同约定范围内的商业零售经营或服务。2.3租赁:出租方将租赁物业特定商铺及其设施的使用权利、管理责任和该商铺的经营权交由承租方行使,由承租方自筹资金、自担风险、自负盈亏、独立自主地进行约定商业零售经营或服务,承租方须按约定向出租方交付承租费及其他相关费用。2.4租赁费:指出租方将约定的场地、设施租赁给承租方经营时,并按约定时间、数额、方式向承租方收取的款项,即本合同第5条款所列的各项费用。2.5履约保证金:指承租方在签订本合同时,为保证履行本合同及其附件约定的各项义务和责任,由承租方交付给出租方的保证金(包括但不限于租金保证金、物业管理费等保证金)。该保证金不是预付的租金,仅作为承租方忠实履行本合同所约定义务的保证。出租方有权将该保证金用于冲抵承租方欠付出租方租金、物业管理费等其他约定费用和应由承租方赔偿的损失,并且此行为不影响出租方行使任何其他补救权利。该保证金由出租方保管,不计利息。2.6商铺租赁面积:指本合同附件一:商铺平面位置图上标注的承租方占用范围内的面积,包括其中柱子、墙体之厚度及承租方专用机电设备设施所占据的面积或其合理分摊部分。2.7商铺:指由出租方出租给承租方从事经营的场地及其附属设施。2.8 附件和特别约定:本合同的所有附件皆为本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附件中若有本合同签约双方为履行本合同所作的特别约定,以特别约定为准。3.租赁经营商铺情况出租方将位于中国XX市 区 路 号 层 号商铺及其设施(见附件三:商铺配置标准清单)出租给承租方经营使用。该商铺之租赁建筑面积为 平方米,套内建筑面积为 平方米,双方确认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均以此作为租金和其他需要按照面积计算费用款项的计算单位。该商铺位置参见本合同附件一:商铺平面位置图所示的特定部分(即红色所示部分),该示意图仅作识别用途。4.租赁期、经营期4.1 租赁期自本合同签定之日起(含当天)计算。4.2 承租方租赁经营期为: ,从本合同第7条约定的开业之日起计算,即经营期为: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4.3 租赁经营期间,若承租方希望合同到期后继续租赁,应于租赁期届满前三个月提早书面通知出租方,如出租方同意承租方继续在该商铺经营,双方就租赁条件(包括但不限于:业态、品牌、租金、续租年限、物业管理费等)重新洽商,洽商达成一致则甲乙双方续签租赁合同;洽商不能取得一致或出租方对于该商铺另有安排的,则承租方应于合同到期之日起 日内无条件撤场。4.4 出租方若在租赁期届满三个月前未收到承租方续租的书面通知,出租方将进行重新租赁的各项准备工作,包括但不限于将该商铺出示给未来的承租方、其设计师等,若安排在营业时间内承租方应予以配合。5.租金5.1开业之日开始,承租方须向出租方缴纳租金,租金的收取标准如下: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期间月租金标准为: 元/月.平方米(按照套内建筑面积计算),月租金合计为: 元(大写: )。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期间月租金标准为: 元/月.平方米(按照套内建筑面积计算),月租金合计为: 元(大写: )。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期间月租金标准为: 元/月.平方米(按照套内建筑面积计算),月租金合计为: 元(大写: )。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期间月租金标准为: 元/月.平方米(按照套内建筑面积计算),月租金合计为: 元(大写: )。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期间月租金标准为: 元/月.平方米(按照套内建筑面积计算),月租金合计为: 元(大写: )。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期间月租金标准为: 元/月.平方米(按照套内建筑面积计算),月租金合计为: 元(大写: )。5.2本合同所有约定的金额币种均为人民币。5.3租金应按期缴纳。承租方须于承租商铺开业前一次性缴纳自开业之日起至 20 年 月 日期间租金给出租方,以后租金每三个月为一期,须于每季首月一日之前以现金方式缴纳或将租金支付到达出租方账户。(如遇节假日需提前至少一个工作日缴纳或到达出租方账户)6.商铺的交付6.1 承租方必须于本合同签定后7日内按照出租方要求前往指定地点双方在现场交接商铺,同时办理交接手续。承租方如有特殊情况不能如期同赴办理,须获出租方书面同意延期。否则视为承租方违约,出租方有权单方面终止该合同,承租方所缴纳的履约保证金将作为违约金,出租方将不予退还。6.2 商铺交接条件以现状为准,出租方和承租方双方现场交接,商铺内任何形式的装修、整改须在征得出租方的书面同意和相关政府部门审批同意后由承租方自行负责实施,因装修、整改施工引起的任何风险概由承租方自行承担。6.3 承租方所租赁商铺如先前已装修的,如承租方需要使用此装修,则承租方必须按照消防和物业管理装修规定对原有装修进行整改并通过消防验收合格,相关手续由承租方自行办理,所产生的费用亦由承租方自行承担,且承租方应对使用部分的装修质量负责。6.4 若合同租赁期满不再续约,承租方须在合同到期后立即按本合同约定将商铺交还给出租方。若承租方因合理原因延迟交还,须取得出租方的书面同意并承担因此产生的相关费用。7.开业日期7.1承租方必须于 年 月 日前完成装修工程并开业。7.2如届时承租方未能如期开业,出租方有权立即收回本出租物业,解除双方的合同租赁关系。已经缴纳的履约保证金及首期租金、物管费等其他费用均不予退还,同时出租方保留追究承租方违约责任的权利。8.装修期8.1自承租方接收该商铺之日起,承租方可享受装修期至 年 月 日。8.2装修期内出租方可不收承租方租金,但其余费用(如:物业管理费、水电气费用等)承租方仍须按约定交付。8.3装修期间,承租方除免租金外,其余本合同中的一切约定,均不得免除。9.物业管理协议的签订出租方已授权“X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对该租赁物业实行物业管理,承租方签署本合同时,已经全面、详尽地知悉物业管理协议、物业管理公约的各项规定,同意在签订“租赁合同”的同时,签订该物业管理协议,并服从“重庆新龙湖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的管理。承诺遵守出租方及物业管理公司制定的装修守则、商业管理规定,同意将其作为本合同的附件,构成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双方同意任何对物业管理协议、物业管理公约及出租方与管理公司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的违反即是对本“租赁合同”的违反,将按本合同对违约行为处理的约定承担相应违约责任。10.物业管理费10.1物业管理费自商铺交付之日起按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 元计算,即该商铺在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期间每月合计物业管理费为人民币 元。10.2出租方应根据国家公布的物价指数对物业管理费作合理调整(当物价指数变动超过5时)。物业管理费之调整以出租方书面形式提前一个月通知承租方后开始生效。10.3自交房之日起 日内,承租方即应缴纳交房之日至 年 月 日期间物业管理费。以后物业管理费应按期缴纳,每三个月为一期,以后每期物业管理费须于每季首月一日之前缴交。(遇节假日需提前至少一个工作日)11.履约保证金11.1承租方须向出租方缴纳履约保证金,该保证金数额为人民币 元,相当于三个月租金和物业管理费,于本合同签署当日一次性缴清。11.2租赁期满,如承租方无任何违约行为并未给出租方造成损失的,则出租方在承租方将商铺完好无损交还出租方后7天内无息退还承租方所缴纳之剩余履约保证金。12.水、电及其它费用12.1承租方租赁商铺内自用水、电费按月抄表,随物业管理费、租金一起缴纳(水电气计量表如为磁卡智能仪表或能源部门直接管理则承租方自行按规定到指点地点缴纳费用;如计量仪表由物管公司进行代管,则承租方应按相关部门商业用途收费标准在物业管理公司规定时间内缴纳;计量仪表的维修和更换费用由承租方负责)。12.2除上述费用外,其它承租方须交费用见本合同附件。13.税收和费用13.1承租方的经营活动,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纳税。13.2租赁合同的印花税,按照国家规定由出租方和承租方各自承担。14.保险承租方应就因在承租场所之任何活动或发生之事故,或因使用承租场所或其任何部份,或因承租方负责装修承租场所或修理承租场所内部之任何部份或任何固定附着物、装置、线路或管道出现缺损或损毁状况,或因承租场所或其任何部份发生火警、烟雾、水浸或任何物质或物料溢漏,或因承租方或其雇员、代理人、承包商、授权人士、受邀者、顾客或访客之行为、失责或疏忽,导致任何有关人身伤亡及或与财产损失或损毁的情况出现,对出租方由此遭受或产生的任何性质及人士(包括第三者)的索赔、要求、诉讼、法律程序、判决、损害、费用及开支,承担法律责任并向出租方作出赔偿。承租方应向一家有名望的保险公司就上述风险作出令出租方满意之投保。该保险之保险单应以承租方的名义投保并特别标明出租方为建筑物之所有权人,而投保额应不少于人民币 万元(大写: 圆整)(以每宗赔偿计);或应以出租方所规定之合理数额为准,并应在保险单中规定如果未得到出租方之事先书面同意,所购买的保险及其条款不能取消、修改或增加任何限制。承租方所购买的保险单应包括但不限于交叉责任、契约责任、人身侵害及放弃代位追偿权等条款。保险期应与租赁期相同。承租方应于承租之商铺开业前向出租方提供上述保险单之副本及所付保险金之收据或保险公司的确认信,以向出租方提供充足资料证明已购买了充足的保险。15.商铺用途及营业时间15.1承租方只能于该商铺承租经营 类 品牌商品。在本合同的有效期内,承租方若想对其经营的范围及产品品牌作出任何形式的调整或更换,需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向出租方提出申请征得出租方的书面同意。15.2承租方须严格遵守国家及重庆市制定的政策和法规。除非事先得到出租方书面确认同意,承租方不得擅自变更用途及营业范围。16. 承租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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