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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化工作室编码XX968T-XX89628-XJ668-XT689N1S不服冻结裁定复议申请书申请人:杭州某某某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某住址:杭州市江干区彭埠镇某某某申请事项:申请人申请人不服贵院2016年3月3日作出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法 院(2016)苏0724民初字第某某某号之二 裁定书,特申请复议。事实理由:一、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法院(2016)苏0724民初字第某某某号之二 裁定书的作出违反法定程序。1,未召开听证会或告知申请人要求举行听证会,没有经过听证程 序而直接作出裁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5条规定,重大事项的办理,应由三名以上执行员讨论。除了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外,执行听证应当以公 开的方式进行,并允许社会公众旁听;执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及主持 听证的执行人员应当公开;执行听证的整个过程应当向社会公开。本案裁定冻结的存款为400万元,符合重大事项规定,应当举行 听证会,打包申请人未收到法院关于举行听证会的通知,也没有被告 知可要求举行听证会。2,裁定书没有送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送达有多种方式,即使穷尽常 规(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的送达方式,仍可以采取留置送达方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 解释第一百三十条规定: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送达诉讼文书,应当 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该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办公室、收发室、值 班室等负责收件的人签收或者盖章,拒绝签收或者盖章的,适用留置 送达。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 产的规定第一条规定: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的动产、 不动产及其他财产权,应当作出裁定,并送达被执行人和申请执行 人。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需要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协助的,人 民法院应当制作协助执行通知书,连同裁定书副本一并送达协助执行 人。查封、扣押、冻结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送达时发生法律效 力。申请人系法人且正常经营,有固定住所,从未更换过,但从 2016年3月3日贵院作出裁定开始至今,但从未收到过法院裁定书 的任何通知。二、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法院(2016)苏0724民初字第某某某号 之二 裁定书违法冻结第三人财产,同时法律适用违反法律规定。(一),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法院(2016)苏0724民初字第某某某 号之二 裁定书违法冻结第三人财产(案外人)1,原告错列案外人(杭州某某某培训有限公司即某某公司)为被 告即原告与某某公司之间不存在权利义务关系的,应当解除财产保 全。本案中,原告起诉的案由是民间借贷纠纷,但根据原告所提供证 据可以证明,原告与被告某某公司与原告之间不存在民间借贷法律关 系。同时被告某某公司也明确表明双方之间不存在民间借贷的事实。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 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 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 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 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起诉 必须符合以下两个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 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可见,原告与被告某某公司之间既没有直接利害关系(存在实体 上的权利义务关系),也没有提供属实的事实(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 双方之间存在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因此,本院没有冻结申请人执行 依据。(二)法律适用违反法律规定1,诉讼请求的借款金额及利息与冻结的金额不相符。本案中,原告诉讼请求金额300万元借款及利息,而冻结申请人 的存款为400万元,超出了诉讼请求的范围,违反法律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 财产的规定规定:第二十一条 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的财 产,以其价额足以清偿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额及执行费用为限,不得 明显超标的额查封、扣押、冻结。发现超标的额查封、扣押、冻结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被执行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及时解除对超标的额部分财产的查封、扣 押、冻结,但该财产为不可分物且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 者其他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除外。2,担保金额与冻结的金额不相符。本案中,原告担保物保即轿车(浙A某某某JK),但贵院并没有 对该车予以评估并确定担保金额。即使评估,该轿车的价值也明显低 于冻结申请人的400万元存款。即冻结申请人的400万元存款超出了担保范I的范围,违反法律规定。根据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在当前宏观经济形势下依法妥善 处理涉及企业的财产保全问题的指导意见10规定:当事人申请诉讼 财产保全的,人民法院可以责令其提供担保。提供担保的数额应相当 于请求保全的数额。申请人拒绝提供担保或提供的担保不符合要求 的,驳回申请。根据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财产保全担保审查,处置若干问题 的暂行规定第十五条规定:申请人提供实物担保的,应当向人民法 院提供实物的产权证照原件,人民法院可以对该实物采取必要的保全措施。人民法院对申请人提供的担保实物采取保全措施的,实物产权 证照原件可以退还申请人。担保财产为动产的,必要时人民法院可以采取留置措施。人民法院查实申请人提供的实物担保有瑕疵不足担保额,或产权 归属有争议,或无法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通知申请人更换或补 足担保额。申请人不予更换或补足担保额的,人民法院可以停止对被 申请人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或裁定撤销原已采取的财产保全措施。(三)保全行为影响申请人正常经营活动,造成巨大损失。根据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在当前宏观经济形势下依法妥善 处理涉及企业的财产保全问题的指导意见3规定:坚持原则性与灵 活性相结合的原则。对符合适用财产保全措施法定条件,但仍处于正 常经营状态、有发展前景的债务企业,应当根据债务企业生产经营活 动的特点和被保全财产的性质,灵活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 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财产保全方法,应尽量按照不动产、动产、银行存款的顺序选择 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对已经采取保全措施的财产,应尽量在可控制的 范围内允许债务企业继续使用,避免因保全方法适用不当而影响企业 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21 .被冻结的企业基本账户内的资金达到保全标的额的,人民法 院应当根据被申请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及时将相应资金划转至企业其 他账户予以冻结,解除对企业基本账户的冻结。综上,申请人申请人不服贵院2016年3月3日作出江苏省灌南县 人民法院(2016)苏0724民初字第某某某号之二 裁定书,特申请复 议,解除保全。敬请贵院依法裁判。此致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法院申请人:2016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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