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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创意设计协会章程(草案)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本协会定名为:北京创意设计协会。英文译名为Beijing Creative Design Association,缩写为BCDA。第二条 本协会是由从事创意设计的单位或个人自愿联合发起成立,是经北京市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的前提下,贯彻社会主义文化建设方针和国家文化产业政策,支持创意设计产业发展,培养创意设计人才并为之提供服务。促进首都地区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共青团北京市委、北京市社会团体管理办公室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第二章 业务范围第五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一)与政府有关部门保持密切联系与沟通,最大限度为会员争取国家政策支持和资金支持;(二)与其他有关机构合作,为会员具体项目、活动争取资金支持;(三)评选会员提出的有商业潜力的创意设计项目,并向有关机构推荐;(四)组织会员参与国内外有关项目招投标、会展、评奖等推广活动,扩大协会及其会员的知名度;(五)采取切实措施支持会员知识产权保护,并代表会员进行有关知识产权的集体谈判;(六)定期举办优秀创意设计作品及人员评选活动,为会员提供交流、学习机会;(七)加强与国外同类社团组织的交流,促进会员与国内外同行的合作。第三章 会员第六条 本协会会员包括从事创意设计产业的团体会员与个人会员。团体会员通过其席位代表参与协会活动。 团体会员的席位代表是指由团体会员选派的、代表该团体会员参与本协会活动的人员。每个团体会员选派席位代表1名。第七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拥护本协会的章程;(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三)在创意设计行业内具有一定影响。第八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一)提交入会申请书;(二)两个以上会员推荐;(三)经理事会讨论通过。第九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一)在本协会内部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二)参加本协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四)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五)向本协会推荐会员;(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第十条 会员的义务:(一)遵守本协会规章制度;(二)执行本协会决议;(三)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四)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和声誉。(五)会员(个人会员或团体会员选派的代表)承诺每年通过协会运用其专业知识向社会提供50个小时的无偿公益服务第十一条 会员退会应当书面通知本协会。会员如果1年无故不参加本协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第十二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第四章 组织机构第十三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其主要职责是(一)制定、修改章程;(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三)审议理事会、监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四)决定重大变更和终止事宜;(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第十四条 会员大会由理事会负责召集,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每届任期四年。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第十六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常设机构,每届任期四年,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第十七条 理事会的职责:(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情况和财务状况;(五)决定会员的入会或除名;(六)决定本协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置和变动;(七)根据秘书长的提名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八)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十)接受监事会提出的对本协会违纪问题的处理意见,提出解决办法并接受其监督;(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第十八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十九条 理事会由会长负责召集和主持,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第二十条 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的法定代表人为会长。 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二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四)提名秘书长。第二十三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办事机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第二十四条 监事会本协会监事会由具有法律、财务专业知识的三人组成,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向会员大会负责。监事会每届任期四年。其主要职责: (一)选举产生监事长;(二)列席理事会;(三)监督本协会及领导成员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开展活动;(四)督促本协会及领导成员依照核定的章程、业务范围及内部管理制度开展活动;(五)对本协会成员违反团体纪律,损害本协会声誉的行为进行监督;(六)对本协会的财务状况进行监督;(七)对本协会的违法违纪行为提出处理意见,提交理事会并监督其执行。第五章 资产管理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一)有关组织、团体或机构资助;(二)政府资助;(三)捐赠;(四)利息;(五)会费;(六)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七)其他合法收入。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第三十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六章 终止程序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终止后剩余的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第七章 附则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经年月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第四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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