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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 则1、为了加强对起重机械制造监督检验工作的管理,规范起重机械制造检验和定期检验的工作,提高监督检验工作质量,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起重机械制造监督检验规则,制定本作业指导书。2、本作业指导书适用于起重机械的制造监督检验。3、本辖区内制造单位制造的起重机械,应当按照本作业指导书对制造监督检验规定的内容进行检验。4、本作业指导书的技术指标和要求主要引用了起重机械安全规程(GB6067-1985)、起重机设计规范(GB3811-1983)等有关起重机械安全技术与标准和有关规定。5、本指导书适用于在起重机械制造现场对起重机械制造单位的所产设备制造过程,逐台的监督检验(以下简称监检)监督检验人员应当在制造单位自检合格的基础上进行监督检验。监督检验人员实施起重机械监督检验,应当配备必要的仪器设备,属于法定计量范畴的,必须经检定合格,且在有效期内。6、监督检验人员应具备下列检验条件:(1)具有相应资质的监检人员(以下称监检员),必须持有省级或总局安全监察监检机构颁发的相应检验项目的检验员(师)及以上资格证书。(2)监检员在监检工作中,要严格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所属机构的有关制度及工作规范,保证监检工作质量。(3)监检员对受检单位提供的技术资料应妥善保管,并予以保密。(4)监检工作应在产品制造现场对其制造过程进行监督检验。7、 对制造单位的要求(1)确定固定的监督检验联络人员,必须在制造起重机械产品前,向我所报检,报检时将生产计划一并上报,对A类项目应当及时通知监检机构。(2)制造单位应在现场向监检机构及监检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以下文件、资料:1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包括质量管理手册、程序文件、管理、各责任人员的任免文件、质量信息反馈资料等);2持证焊接人员名单(列出持证项目、有效期等)一览表;3从事起重机械检查、试验人员名单;4从事无损检测人员名单(列出持证项目、级别、有效期等)一览表或者外包有资格的无损检测单位名单;5起重机械的设计文件、工艺文件和检验资料,以及焊接工艺评定一览表(仅用于现场见证时查阅);6起重机械的生产计划;7起重机械的生产合同以及技术协议;上述文件、资料如果有变更,制造单位应及时报告监检机构。8、我所受理制造单位的申报后,监督检验人员首先对制造单位的生产资质等进行审查,审查符合要求后方可进入该厂开展监督检验工作。9、起重机械的制造监督检验项目分为A、B两类,监督检验方式如下:A类制造监检项目,监检的人员在对制造单位制造活动现场进行巡查的基础上,必须对其文件资料、实物进行现场检查或者现场监督,确认结果,判断是否符合要求,未经现场监检确认或者监检确认不合格的,该批产品不能流转至下一道工序。B类制造监检项目,监检人员在对制造单位制造活动现场进行巡查的基础上,按照规定或者随机抽查其文件资料、报告、记录表、卡,必要时按照规定抽查实物或者进行现场监督,确认结果,判断是否符合要求。10、对制造监检的检查、抽查或者现场监督等,监检人员都应当在制造单位提供的相应工作见证资料(设计文件、检验报告、试验报告、记录表、卡等,以下简称工作见证资料)上签字确认。根据不同的制造监检方式,在工作见证资料上签字确认时,应当注明制造监检确认的方式(资料确认、实物检查、现场监督)、具体内容和签字日期。11、监督检验记录监检内容与要求和监检项目表所列内容不能满足监检要求时,潍坊锅检所可以根据制造单位提供的设计文件、工序、工艺过程资料和检验要求,从有效控制受检产品的安全质量出发,适当调整制造监检项目,在报国家质检部总局备案后,通知制造单位。受检单位提供监检的项目,必须是自检合格的项目,并保证其情况和资料的真实性(监督检验内容及要求、确认核实的资料或实物、确认方式/数量见监督检验记录)。12、检验现场实测的数据及计算可在监督检验记录或附页中列出(附页要根据编号规则进行编号)。监督检验记录中的参数及项目必须填写,未涉及到的参数和项目用“/”表明。13、现场监督检验过程中,监督检验人员应当在监督检验记录上进行详细记录。监督检验记录中使用“”、“”或“/”表明“符合”、“不符合”、“无此项”等。14、监督检验发现的不符合项应在监督检验记录“整改内容”栏中提出,并把不符合项的序号写在提出问题的前面。提出的问题应用起重机械制造监督检验规则中的文字或意义相近的文字描述。15、监督检验记录用钢笔或圆珠笔填写。若因笔误或计算错误要修改原始记录,应采用横杠划去(在方框内),在方框上方填写正确标记,并在更改处签上更改人的姓名。16、监督检验记录应当有监督检验人员、制造单位质量管理人员的签字和检验日期。17、起重机械监督检验记录格式见附录,起重机械监督检验记录由本所保存,保存期限为五年。18、对在监督检验中发现制造单位违反规定造成监督检验项目不合格、质量不稳定、质量管理体系运转不正常等问题,监督检验人员应向制造单位发出监督检验整改通知书(包括整改通知书意见书),明确提出整改内容,制造单位质量管理人员应在整改通知书上签字,整改后,复查合格后签发证明。19、监督检验项目表必须有审核人、监督检验人员的签字。20、监督检验证书有我所同意编号,必须有批准人、审核人、监督检验人员的签字和本所检验专用章、监督检验钢印方可有效(监督检验证书1式3份,1份所存档,两份送受检单位,由受检单位自存1份,另1份随机发用户)。21、监督检验记录完成后其监督检验证书应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完成。22、起重机械监督检验项目表、监督检验证书见附录。起重机械监督检验项目表、监督检验证书由本所备份保存,保存期为五年。制造单位自检原始记录及工作见证资料有制造单位存档备查,保存其不少于5年。23、有不合格项目的桥(门)式起重机,监督检验部应将监督检验通知书或监督检验意见书送所综合业务部,由综合业务部报市质量技术监督锅监科,以便及时采取安全监察措施。24、现场监督检验时,应在起重机械制造单位质量管理人员陪同下,协调企业内部各部门进行监督检验。25、监督检验人员应当配备和穿戴检验作业必需的个人防护用品进入监督检验现场。如发现异常情况,检验人员可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增加检验数量、项目。对于不具备现场监督检验条件的桥(门)式起重机,以及继续检验可能造成安全和健康损害时,检验人员可以终止检验。26、监督检验人员每年对制造单位质量管理体系至少进行一次检查。27、监督检验人员负责制造单位监督检验证书的领取并在产品铭牌上打监督检验钢印。28、监督检验人员必须对监督检验工作质量负责。因监督检验工作失误造成事故或违反本指导书规定,将按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有关规定追究监督检验人员的责任。29、对在监督检验中发现制造单位违反规定造成监督检验项目不合格、质量不稳定、质量管理体系运转不正常等问题,作以下处理:对一般问题,监督检验人员应当向制造单位发出监督检验整改意见书;对严重问题,由我所向制造单位发出监督检验意见书,同时上报市质检局锅监科、省局特监处、制造许可证审批机关。制造单位对提出的监督检验意见如拒不接受或不能及时纠正,我所应禁止制造单位继续生产,并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反映。30、制造单位对监督检验结果有异议,应当在15日内书面向我所提出复检要求;对复检结果仍有异议的,可以书面向潍坊质量技术监督局或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必要时,可以直接向国家质检总局提出。受理机关对反映的问题应当及时予以处理。31、本作业指导书自生效之日起施行。监 督 检 验 程 序1、监检程序1报检制造单位确定固定的监检工作联络人员后,必须在制造起重机械产品前,向我所报检,报检时填写起重机制造申报表(见附件),同时上报生产计划,对A类项目应当及时通知我所;2审查受理制造单位的申报后,对制造单位的生产资质等进行审查: a. 审查符合要求,我所正式开展监检工作; b. 审查不符合要求,由所明令禁止制造单位进行制造生产起重机械产品;制造单位可以办理增项,由我所复审符合后,开展监检工作;3 监检: a. 安全性能项目监检:监检人员按照“起重机械制造安全质量监督项目、类别、内容与要求”,在制造单位自检合格的基础上,对起重机械制造单位的制造过程,对产品安全性能进行监督验证:(1) 技术资料的确认;(2) 材料、配套件、外协件质量确认;(3) 主要受力构件质量的确认、实物检查、现场监督;(4) 出厂检验的现场监督和出厂技术资料确认、实物检查;b. 质量管理体系的监检:(1) 我所每年对制造单位质量管理体系至少进行一次检查;(2)对制造单位质量管理体系的建立、运转、内部质量审核及管理评审进行监督;c. 监检问题的处理:在监检过程中,如发现制造单位有违反规定造成监检项目不合格、产品质量不稳定或者质量管理体系运转不正常等问题,监检人员根据情况,向制造单位发出整改通知书(包括联络单和意见书),在制造单位作出整改、我所复查通过后签发证明;4证书:对监检合格的产品出具起重机械制造监督检验证书,式份,两份送受检单位(份由制造单位存档,另份作为产品随机资料发送给用户),份由我所存档。对监检不合格的产品,禁止出厂。2. 监检流程图制造单位报检监检机构受理制造资质审查监检不能生产办理增项不符合符合安全质量项目监检质量管理体系监检是否合格是否合格整改办法整改办法是否合格是否合格监检证书是是是是否否否否发送意见通知书的报上级有关主管部门发送意见通知书的报上级有关主管部门3. 监检内容1监检项目及要求1、技术资料1、1设计文件 (B):技术协议或技术规格书或设计任务书,其主参数和主要技术要求应当与图纸相符;确认方式:资料确认。12 制造图样 (B):1.2.1起重机总图、各机构装配图、主要受力结构件图、电气原理图等签字齐全;1.2.2图样更改符合规定程序;1.2.3图样符合现行安全技术规范、标准;1.2.4制造图样应与型式试验图样一致;确认方式:1.2.1-1.2.4资料确认。1、3 制造工艺 (B):1.3.1主要受力结构件、机构部件装配工艺和主要零部件的热处理工艺、主要焊缝焊接工艺文件符合要求;1.3.2需要进行焊接工艺评定的焊缝,有经过确认的焊接工艺评定报告;1.3.3进货、过程、出厂检验规程(或检验指导书)齐全;确认方式:1.3.1-1.3.3资料确认。2、材料、配套件、外协件质量2.1 材料质量证明书、材料复验报告 (B):2.1.1进厂材料应有材料生产厂提供的材质证明书或者复印件(必须加盖销售单位公章);确认方式:资料确认。2.1.2必要时应当对材料进行五大元素化验;确认方式:抽查实物。2.1.3各项指标应当符合相应的材料标准;确认方式:抽查实物。2.2材料标记移植 (B):主要受力件和主要零部件标记移植应该正确无误,并且与实际用材相符;确认方式:、抽查实物。2.3材料代用手续 (B):主要受力结构件和主要零部件实际用材若发生材料代用情况,应当有材料代用手续,并且符合有关规定的要求;确认方式:资料确认、抽查实物。2.4 配套件 (B):2.4.1主要配套件应当有出厂合格证及进厂检验(验证)记录,并且符合图样要求;确认方式:资料确认、抽查实物。2.4.2合格证上应当有制造厂名称、型号、主要参数和出厂编号; 确认方式:资料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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