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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信用社信贷风险预警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信贷风险管理,严格遵守审慎经营原则, 及时掌握农村信用社信贷资金运作和风险状况,最大限度的降低贷款 风险,规范农村信用社贷款风险预警操作,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县信用联社风险管理科负责对全辖机构网点贷款风险 监督管理日常工作。本办法所称全辖机构网点,指有信贷业务的信用社(部)、联社 直属机构。第三条信贷风险预警管理的目标是促进农村信用社贷款审慎、 稳健经营、提高农村信用社信贷风险管理水平、增强全辖机构网点贷 款风险管理责任感、实现全辖机构网点信贷风险预警信息共享、第一 时间预警报告责任明确、风险蔓延责任追究透明。第二章风险预警责任第四条 全辖机构网点风险预警管理的第一责任人为社主任或 负责人,分管信贷副主任(或分社主任、信贷员为第二责任人。第五条 他社(部)信贷客户出现风险信号,社(部)贷款和风 险信号当地信用社知晓或应当知晓的,应及时预警,知晓社承担本办 法第三条风险预警管理责任。第三章风险预警上报第六条 全辖机构网点应制定和落实风险预警管理职责,明确风 险预警信息收集和管理责任,并由社主任或负责人确保预警信息及相 应应急处理意见在第一时间上报,对重大紧急风险信号,可先直接以 电话、传真等形式在第一时间报告,正式书面资料可酌情次日报告。第七条 风险预警信息分纵向上报和横向上报,信贷关系不在本 社,但信用社知晓或应当知晓的,其风险预警信息有责任在第一时间 横向上报。第八条联社风险管理科负责预警信息的整理、通报和风险预警 提示,拟定风险贷款退出意见,对重大风险预警信息负责向上级汇报 并提请及时处理。第四章风险预警内容第九条 外部重大风险信号(38条)1、国家宏观经济环境发生不利变化,直接或间接影响行业或客 户发展。如财政政策、贷币政策、产业政策、行业政策及相关法律、 法规出台或作重大调整。2、区域经济环境发生不利变化,直接或间接影响行业或客户发 展。如区域经济发展规划、招商引资政策、土地供应政策、环保政策 等出现重大调整。3、当地发生水灾、台风等重大自然灾害,直接影响信用社信贷 资金安全。4、制约经济发展的能源、交通等因素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如电 力、燃油紧缺,交通瓶颈等,直接或间接影响行业或客户发展。5、主要贸易伙伴国(地区)进出口政策发生重大变化,如提高关税、进出口管制(配额、许可证等)、倾销、实施反倾销调查、设 置贸易壁垒等,对客户经营产生不利影响。6、借款人(担保人)组织形式发生变化,对信用社信贷资金安 全产生不利影响。如进行租赁、分立、承包、联营、并购、股份制改 造;集团企业内部组织模式或产权结构发生变化;医院、学校、新闻 单位因政策影响面临降级、撤销、合并、拆迁等。7、借款人(担保人)的主要股东、关联企业(母子公司)等发 生严重亏损、重大经济纠纷、涉嫌重大经济案件,转制、重组、关停 倒闭、破产等重大变化。8、借款人(担保人)业务性质、经营范围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章程出现不利于信用社债权维护的重大修改。9、借款人(担保人)营业执照、贷款卡未年检或年检未通过, 导致营业执照、贷款卡失效。10、企业(项目)资本金未按时到位或存在抽逃、变相抽逃资本 金行为。如股东因非经营因素向企业借款;私分企业财产;未按规定 提取法定公积金或公益金;违规分配利润等;虽出具资本金承诺书却 难以落实;借调资金验资但验资后抽逃资本金等。11、借款人(保证人)资本金结构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如主要股 东减资,资本金大量减少;主要股东股权转让。12、借款人(担保人)管理层出现重大不利变化。如:核心管理 层出现重大人事变动或变动过于频繁;核心人物突然死亡、患重病、 辞职、有移民倾向或下落不明;高级管理人员涉及刑事案件或重大民事纠纷;核心管理层出现严重分歧或分裂等。13、个人借款人(担保人)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如:突然死亡、 患重病、辞职、下岗、失业、所在单位财务恶化、有移民倾向或下落 不明等。14、借款人(保证人)核心技术掌握人员或重要技术骨干辞职、 死亡或失去行为能力。15、借款人(保证人)有重大违章、违法行为。如:超营业执照 登记的期限经营或经营范围经营业务;非法集资、逃税、走私、骗汇、 虚开增值税发票、违章排污、非法劳务用工、生产假冒伪劣产品、商 业侵权等。16、借款人(保证人)存在明显的逃废债行为。如:关联企业间 的低价出售、高价买进、无偿赠与资产等;通过分立等形式剥离有效 资产,使原企业形成空壳等。17、借款人(保证人)陷入重大经济纠纷或其他纠纷;被查封、 冻结资产。18、借款人(保证人)遭受重大损失,可能影响贷款偿还。如投 资失误;遭受火灾、车祸等意外事故等。19、借款人(保证人)经营策略出现重大调整,信贷需求急剧膨 胀。如企业规模扩张与市场扩展不相协调;快速转移经营重点,向非 主业领域急剧扩张;异地投资大幅度上升;集团企业异地兼并行为频 繁等。20、借款人(保证人)经营活动发生显著变化,开工严重不足,或处于停产、半停产或经营停止状态。21、建设项目未按设计要求施工,计划执行出现重大调整,如项 目工期延长或停建、缓建;投资预算大幅增加等。22、企业或项目融资计划无法实现,如投资人撤资或减少投资; 其它银行撤销贷款承诺或拒绝贷款申请或降低信用额度等。23、借款人(保证人)生产经营过程中或建设项目施工期内发生 重大安全事故、质量事故。24、项目竣工后生产经营、财务效益明显低于评估(预测)水平。 如技改项目开工不足,产品价格明显低于预测价格,生产成本明显高 于预测成本,实际产能明显低于预测产能;公路建设项目峻工后车流 量未达到预计标准;项目现金净流量、内部收益率、投资回收期、贷 款偿还期等指标明显低于预测水平等。25、借款人(保证人)支付能力下降,经常签发空头支票,拖欠 税款、工程款、员工工资。26、借款人(保证人)出售、变卖主要的生产经营性固定资产。27、借款人(保证人)财务信息严重帐表不符、帐帐不符;上市 公司批露的财务信息出现重大不利变化。28、借款人(保证人)资产负债结构发生重大不利变化,资产负 债率过高或持续提高。借款人(保证人)流动性资产发生重大不利变 化。如流动资产占总资产比例急剧下降;货币资金锐减;流动比率过 低等。29、借款人(保证人)净现金流量、经营活动净现金流量大幅度下降。30、借款人(保证人)出现不良信用行为。如:拖欠本社贷款本 息;在其它金融机构违约等。31、借款人突然减少与信用社的联系;法人客户拒绝信用社与其 高层管理人员接触;个人客户频繁变更住址、联系电话,刻意躲避信 用社工作人员。32、检查发现借款人贷款时所提供的有关证明材料虚假,存在恶 意骗取信用社贷款的行为;检查发现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保函等 业务没有真实贸易背景。33、借款人(保证人)已无法继续向信用社融资,以高于银行贷 款利率的条件向民间大量筹资。34、借款人在信用社帐户存款或结算量锐减。35、社会资信评估机构或其它银行降低借款人(保证人)的信用 等级;会计(审计)师事务所出具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拒绝表示意 见的审计报告。36、借款人(保证人)被外管局、人民银行等权威机构列入“黑 名单”或取消有关资格。37、抵(质)押物实际占有人管理不善,抵押物毁损、被盗;抵 押人未经信用社同意擅自转移或变卖抵押物。38、其他重大风险信号。第十条 外部关注风险信号(31条)1、法人借款人(保证人)高级管理人员或个人客户有个人大额 投资行为;法人客户高级管理人员或个人客户及其近亲属有不良信用 行为或品行发生变化,如有恶意透支行为,或涉赌、涉黄、涉毒、涉 黑等;个人客户家庭发生重大变化,如离婚、近亲属重病等。2、借款人(保证人)员工队伍不稳定。如中层技术和管理骨干、 熟练工大量流失等。3、借款人(保证人)没有明确的企业发展目标,或发展计划没 有实现。4、当地房地产价格持续攀升或持续下跌;当地商品房空置率上 升;房地产二级市场交易疲软;房地产项目周边配套规划或环境发生 不利变化;房地产市场供求状况发生不利变化,项目预售情况不理想 或出现大量现房积压。5、开发商开发项目过大,开发周期未按预期计划竣工,开发项 目超过其开发能力或资金承受能力;房地产项目贷款发放后无法与按 揭贷款相配套,或存在假按揭等现象。6、收费性基础设施项目还贷期内收费政策、标准发生重大变化。 如公路收费政策发生不利变化,收费站被撤销,收费标准调低,收费 归集和分配机制发生变化;供电、供水、供热、供气、排污等项目收 费标准大幅度调低。7、市场出现市场定位相近的替代性产品,对借款人(保证人) 产品市场产生实质性影响;项目贷款还款期内有替代性项目上马,如 公路建设项目在同一区域内有更高等级公路建成,房地产开发项目在 同一区域内有相近项目上马等。8、同行业出现无序价格竞争,对借款人(保证人)经营产生不 利影响;同行业已有重大技术革新,在同行业中产品和技术落后。9、借款人(保证人)所属行业为新兴行业,虽已取得有关产品 的专利权或技术认定,但尚未进入批量生产阶段,产品尚未完全进入 市场。10、借款人(保证人)与关联企业发生不符合正常经营目的的关 联交易,或关联交易非正常急剧上升;借款人(保证人)被关联企业 长期不合理占用大额资金。11、借款人(保证人)产品或服务质量存在问题,经常发生质量 投诉或退货等事件。12、借款人(保证人)产(商)品严重积压,长期打不开销路; 或以低于成本价(或明显低于同类同质产品价格)倾销产(商)品。13、借款人(保证人)供销渠道单一,供应商和购货商过于集中, 主要购(供)货商减少购(供)货或停止购(供)货。14、借款人(保证人)主要原材料和产品市场供求发生重大变化, 原材料价格持续上涨,产品价格持续下跌。15、先引进设备、技术,后培训人员;设备和技术引进后消化能 力明显不足;设备、技术引进法律手续不齐全;引进设备为国外淘汰 设备。16、借款人(保证人)设备维护不善,主要设备瘫痪或推迟更新 过时设备。17、借款人(保证人)发生大额对外捐赠;企业购置高档消费品,明显超出其正常承受能力;企业经常有投机行为。18、借款人季节性贷款需求变化无常,生产淡季贷款额度没有正 常回降;短期借款异常增加;应付帐款增加过多;存在短贷长用现象; 国际结算客户铺底贷款不断增加。19、借款人(保证人)在正常生产经营期间销售额持续下降;生 产成本明显提高;利润、利润率持续下降或经营亏损。20、借款人(保证人)财务费用、管理费用增长与销售额的增长 不相协调;净资产增长与销售额和利润增长不相协调。21、借款人(保证人)存货发生不利变化。如:存货大量增加, 存货周转速度减慢;投机于存货,存货水平超常增加;存货积压时间 过长,档次低、数额大且管理杂乱等。22、借款人(保证人)应收帐款发生不利变化。如:应收帐款金 额或比例增加,应收账款周转期延长;应收账款的平均时间拉长或放 弃收回应收账款的努力;应收账款逾期账户过于集中。23、借款人(保证人)投资流出、筹资流入过大。24、借款人(保证人)开立帐户过多,且变动频繁;借款人在信 用社帐户结算额与经营收入不相匹配。25、借款人未按规定用途使用贷款,如关联企业流动资金贷款用 于房地产开发等;借款人刻意逃避信用社对其资金使用的监督;房地 产开发企业贷款用于异地开发等。26、借款人依赖其它融资渠道融资归还信用社贷款;借款人申请 展期或借新还旧;一般工商企业出现在短时间内以同一用途多次申请 短期贷款的现象。27、借款人(保证人)不主动向信用社提供有关财务及经营情况 资料,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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