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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质)押物处置协议抵押人/质押人(甲方): 联系地址: 身份证号码: 电话: 抵押权人(乙方):联系地址: 身份证号码:电话: 根据借款人 与乙方所签订的车辆抵(质)押合同押号借款合同,为便于乙方高效便捷实现债权,就抵(质)押物处置一事,甲乙双方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折价。 甲乙双方一致认可,抵(质)押物清单中: 抵(质)押物市场价值为人民币(大写) ,(小写) ¥ 元 。(以下简称“市场价”)。 第二条 变卖。 若借款人不能按借款合同约定偿还乙方债务,则甲方无条件同意乙方按市场价变卖抵押物,甲方无条件配合。 第三条 降价。 3.1 若乙方不能按第一条所定市场价变卖,则乙方有权在30%幅度内降价变卖抵押物; 3.2 若乙方按本条第3.1款约定扔不能变卖抵押物,则甲乙双方应当在3日内协商进一步降价变卖事宜; 3.3 若乙方按本条第3.2款约定扔不能变卖抵押物,则乙方按第一条所定市场价折价50%直接取得担保物所有权,甲方无条件办理相关产权变更手续。 第四条 变卖抵押物偿还债务的顺序。1、变卖抵押物的费用。 2、 其他实现债权的费用。 3、 偿还借款利息、罚息。 4、 偿还利息本金。 第五条 乙方应当将变卖抵押物偿还债务剩余部分及时返还甲方。第六条 本协议具备法律效应,自甲乙双方签署之日生效,一式两份,各执一份。 甲方(签印): 乙方(签印):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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