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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部门KPI指标反馈意见的采纳意见总部各相关部门、东北后援服务中心:3月25日,公司绩效管理工作小组成员召开会议,就各部门近期反馈的KPI指标修改意见进行研究。绩效管理工作小组从公司全局利益出发,以战略目标为导向,以客观公正、实事求是为标准,对所有部门的反馈意见进行了认真研究,现就是否采纳以及相关理由反馈如下。如各部门仍有不同意见,请于4月8日中午12点前将有关意见发送至jxglpicc.com.cn。同时,各部门绩效合同具体内容以及指标调整意见还将提交总裁办公会进行研究,绩效合同最终内容以总裁办公会议意见为准。一、办公室(一)建议取消“保险政务信息考核排名”KPI指标。绩效管理工作小组意见:未采纳。保险政务信息排名对于公司强化经营业绩宣传、扩大社会影响具有一定的积极作用,且上一年度公司领导已明确不同意取消该指标。(二)2011年战略主题与战略行动计划“组织保障”板块中“推进企业文化建设”工作之一“开展合规文化学习教育活动”一项,建议将办公室由主办部门改为协办部门,合规部作为牵头主办部门。绩效管理工作小组意见:采纳。由战略发展部协商相关部门后确定。二、财务会计部关于KPI,我部有一项局部否决指标为“审计重大违规事件”,鉴于审计违规事件的发生,很多根源在于业务前端和理赔环节,建议对各业务部门均增加该项指标,以督促各部门进一步重视依法合规经营工作。绩效管理工作小组意见:采纳。“审计重大违规事件”将作为局部否决指标涵盖财会部、产品线部门和理赔部,权重统一设置为1%-2%,适当调减其他指标权重。该指标具体定义为:“是指在外部审计中出现的本部门应承担主要责任的重大违规事项,或受到保监会等外部监管、审计机构通报批评的重大事项,是否构成重大事件以及是否应承担主要责任由绩效管理工作小组提出初步意见,总裁室负责判定。” 三、船舶货运保险部(一)“创新产品数量”一项不适合列入“关键业绩指标”。首先,产品创新是提高产品线经营业绩的一项手段,但将创新的数量作为衡量业绩的关键性指标,则有待商榷。现方案中的特有指标中, “船舶货运保险行业基准偏差率”、“实收保费”、“应收保费率”、“承保利润”等指标,都是指产品线一年的经营业绩结果,而“创新产品数量”,则是实现前述经营结果的手段和重点工作之一,与前述指标不是一个范畴。也就是说,产品创新数量的多和少,并不能直接反映产品线经营业绩的好坏;反之,产品线经营业绩的好坏,受众多因素的影响,需要各项重点工作的协同推进,只将“产品创新数量”一个因素作为“关键指标”,显然不妥。第二,银成总在2011年全国分公司经理会上讲到,“要推进实施产品升级战略,塑造高效的产品服务体系。将产品与服务深度对接,扩展产品开发内涵,实现从卖产品向提供风险解决方案转变。”我们的理解是,“产品”的内涵将更为丰富,产品与服务的深度对接、为客户量身定做风险解决方案等,都将成为今后产品创新升级的重要内容。在此背景下,“创新产品”将更多的体现为创立高效的产品服务体系,而不亦简单的以“数量”来评价和量化。第三,目前,围绕产品的开发、推广、退出等,公司已有一整套的管理办法。正如草案中的指标定义所讲,“创新产品一经认定,将在以后年度通过创新产品保费规模占比等指标进行产品开发质量的后续考核。” 也就是说,对于创新产品工作的考核,应当是多角度、综合性和长期性的。而在部门KPI指标的设计上,只涉及“数量”一个指标显然不妥,若将与产品创新相关的所有考核指标都列入,则又需要与其他指标整体调配、一体考虑。因此,建议取消“数量”指标,或采用可全面反映产品创新工作的综合考核指标。第四,“创新”要素含义丰富,选择特定的标准将其量化,可能会挫伤产品创新工作本身。在目前的产品开发工作中,“创新”可能包含以下几方面的形式:1、总颁、地方性全新条款的开发;2、总颁、地方性老条款的改造;3、在现有条款的基础上,组合开发、改造组合式、综合性产品;4、产品条款的适法性、合规性修改和整理;5、地方性产品、条款升级为总颁产品、条款。6、其他。上述形式既是“创新”在产品开发工作中的体现,每一种形式中都含有一定程度的创新与进步;同时,它们又是产品开发这项工作的几个重要方面,彼此程序、侧重点、繁简不一,共同构成产品开发工作的全貌。与船货有关的总颁产品、地方性产品、单一产品、组合产品、综合产品的创新中,牵头和承办部门虽各不相同,但其中都会有产品线的大量工作,自然包含了不同程度的创新内容。因此,考察“创新”的维度是多元的,也很难讲“由本产品线主导设计开发并投入销售的全国性创新产品”的创新,一定比其他创新工作更重要、更关键。因此,选择其中任何一个或几个作为考评的依据,都可能有失偏颇,都可能诱导未来工作中,在人力和资源有限的前提下,着重推进符合考核标准的产品创新工作;而对评价标准以外的其他创新工作,则减少投入和关注,致使其工作效率和质量走向低下,将可能影响到产品工作的整体。而这是与考核的初衷不一致的。第五,指标中,要求创新的产品是“当年由本产品线主导设计开发并投入销售”,与实际的产品创新的周期不匹配,如为了强行达到该要求,可能会影响到创新产品质量本身。就目前的产品管理流程来看,产品在一年完成设计、各部门会签、完善细节、提交报批备、保监会备案完成、相关系统开发上线、投入销售等,有相当大的难度。目前公司各部门为使产品合规、合法、符合行业监管的各项要求,对产品创新研发的各环节均精益求精,力争玩美。这其中很多环节和时间消耗加起来,完成指标中所要求的从设计到实际投入销售,极可能超过一年。而这样的时间消耗有时是必须的,是保证产品质量的前提。同时,开发周期是否能在当年完成,并不是单单由产品线或者任何其他部门所能左右。因此,该项要求实现起来难度较大。如果强行推进各环节时间进度全部在一年内实现,很可能会影响到产品开发的工作成效和产品质量。绩效管理工作小组意见:部分采纳。根据各产品线和产品开发部的意见,该指标名称调整为“创新产品开发”,将不再作为KPI考核指标,而是以加分项的方式纳入绩效合同。考虑作为加分项,该指标的定义和限定范围应更加严格,因此该指标的定义确定为“由本产品线主导设计开发并投入销售的全国性创新产品,相关产品是否属于真正意义上的创新型产品由公司产品开发委员会负责认定。同时,该产品前两年的销售业绩必须达到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销售标准,方可实施加分,单个创新产品的加分上限为2分,多个创新产品的加分上限为3分。” (二)KPI指标中,保费类指标和利润类指标权重相同,不能体现出效益优先的原则,建议更大比例提高利润类指标权重。绩效管理工作小组意见:目前KPI指标中,利润类指标权重为15%,保费类指标考核权重为10%,已基本体现了效益优先的原则。应收保费率指标虽与保费指标存在一定关联,但公司通常把该指标作为一项风险控制指标来加以运用。(三)建议设立产品线超利润奖。目前产品线承担的管理责任越来越大,为体现公平,建议对于利润超过挑战目标的部分,按一定的比例奖励给产品线管理部门,或给产品线管理部门一定比例的奖金,用于奖励分公司。绩效管理工作小组意见:产品线与省级分公司不同,不能够简单照搬分公司利润分享计划,公司将从整体上考虑并设计共享机制。(四)目前船货险承保利润的计算口径为:船货险承保利润=分公司汇总船货险承保利润+分公司汇总船货险内超赔分出保费-分公司汇总船货险内超赔摊回赔款。建议在承保利润计算项目中增加总公司精算部对准备金的评估调整数据。因为可能有分公司出于各种原因对准备金计提不准,会由此造成产品线承保利润不准确,因此应当以精算评估调整后的利润数据作为考核基数。绩效管理工作小组意见:利润计算口径及公式将统一按照2010年绩效考核所依据的口径进行设定,由财会部统筹考虑。四、意外健康保险部(一)建议取消“行业基准偏差率”中综合成本率指标权重一是指标波动性,综合成本率指标直接受主体的当年经营策略影响,由于近几年两险市场环境变化较快,主体间对两险业务的经营战略存在较大调整,导致综合成本率缺少连续性;二是指标可比性,2010年保监会实施了新的2号准则,各主体在落实2号准则上存在尺度上差异,直接影响到综合成本率指标,尤其是市场主体的综合成本率指标一般来源于审计后公布的年报数据。鉴于存在较多的审计调整,导致行业主体间综合成本率可比性较差。绩效管理工作小组意见:未采纳。其一,行业基准偏差率指标从保费增速和综合成本率两个维度进行考核更加合理,如果仅考核保费增速偏差率,该指标的导向性将出现偏差。其二,指标值的测算是按照以往三年实际情况进行的,已经考虑某一年度的波动性问题,从而使指标值的确定更具科学性。其三,我们测算的数据是按照各家公司向保监会的报送口径,相对比较准确。(二)建议对意外健康险承保利润的定义及计算公式进一步完善意外健康险承保利润=分公司汇总意外健康险承保利润+分公司汇总意外健康险内超赔分出保费-分公司汇总意外健康险内超赔摊回赔款+其他利润调整项其他利润调整项=总部未决赔款准备金冗余利润调整(不含风险边际)+总部保单获取成本递延(不含承保人员工资)+AIG分保利润认可调整+固定费用成本及间接理赔费用预算外利润调整+健康险退税利润调整+其他涉及意外健康险利润调整的项目注:总部未决赔款准备金冗余利润调整=(期末总部未决赔款准备金余额-风险边际)(期初总部未决赔款准备金余额-风险边际)总部保单获取成本递延利润调整=保单获取成本递延在总部入账调整额-承保人员工资调整额AIG分保利润认可调整=考核年度两险实际分出保费(1-非专项两险赔付率-32%)50%固定费用成本及间接理赔费用预算外利润调整=期末账面实际列支固定费用成本+间接理赔费用成本-期初固定费用预算-期初间接理赔费用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小组意见:利润计算口径及公式将统一按照2010年绩效考核所依据的口径进行设定,由财会部统筹考虑。五、特殊风险保险事业部 (一) 拟建议去掉“创新产品数量”(1)我部已在2009年和2010年完成开发了“飞行员执照丧失保险”和“海上油气田弃置保险”两个新险种,且收到了良好的效果。2011年,我部的主要任务仍是继续推广上述两个新险种,以切实提升产品开发的效果。(2)因特险业务需要国际市场承保能力支持,特险业务所依托的行业风险非常复杂,从国内体市场外整情况看,特险产品一般较为稳定,且产品开发周期很长,前述产品是我部在做多年基础调研工作的基础上,才成功开发的。(3)让国际市场和客户接受新产品需要一个长期过程,需要做大量说明工作。鉴于以上情况,特险新产品开发在一个年度内完成是不可能的,建议贵部去掉该项指标。绩效管理工作小组意见:部分采纳。根据各产品线和产品开发部的意见,该指标名称调整为“创新产品开发”,将不再作为KPI考核指标,而是以加分项的方式纳入绩效合同。考虑作为加分项,该指标的定义和限定范围应更加严格,因此该指标的定义确定为“由本产品线主导设计开发并投入销售的全国性创新产品,相关产品是否属于真正意义上的创新型产品由公司产品开发委员会负责认定。同时,该产品前两年的销售业绩必须达到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销售标准,方可实施加分,单个创新产品的加分上限为2分,多个创新产品的加分上限为3分。” (二)增设“特险服务技能”指标,权重为7%特险是公司的品牌险种,在市场上的技术引领能力更是其它公司一直梦寐以求,但却又短期内无法得到的,而且,特险日常技术服务工作量和工作强度确实非常大,为切实从特险是激情况出发,鼓励公司巩固和提升特险服务技能,拟建议增设特险服务技能指标,权重为7%。绩效管理工作小组意见:采纳。此指标由人力资源部负责组织实施,由公司特险大客户进行赋分评价,倾听客户意见,替代现有“管理有效性评价”指标。因此,该指标名称确定为“特险客户满意度”指标。(三)拟建议降低“特险承保利润”权重,权重为5%特险是公司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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