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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额保证合同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最 高 额 保 证 合 同编号:甲方(保证人):住所:邮政编码:法定代表人:电话:传真:基本账户开户行:账号:乙方(债权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邮政编码: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电话:传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乙方将在本合同约定的期间内与债务人 (以下简称 “主合同债务人 ”) 基于主合同连续发生多笔债权, 甲方愿意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为上述债权 (以下简称“主债权”)向乙方提供保证担保,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第一条被担保主债权的种类、最高债权额和债权发生期间1.1 本合同项下主合同的形式选择为:乙方 与 主 合 同债 务人 签订 编号 为的,该合同与其项下发生的具体业务合同共1同构成本合同的主合同; 乙方与主合同债务人在本合同1.4 款约定的主债权发生期间内连续签订的多个均为本合同的主合同。1.2甲方所担保的主债权的业务种类同主合同的约定。1.3本合同项下被担保的最高债权额为:币种,金额(大写)(其中币种不同的业务按发生日乙方挂牌的汇率折算) 。该最高债权额指最高主债权本金余额,具有以下含义:1.3.1 主合同债务人在任一时点使用中尚未清偿的所有本金数额 (如主合同项下业务为信用证、银行承兑汇票、保函、提货担保,则该数额为已发生的但尚未结清的业务余额) 不超过上述限额, 但在上述限额内, 主合同债务人对已清偿的本金额度可申请循环使用;1.3.2 最高债权额仅为主债权本金的最高限额, 在本金不超过上述限额的前提下,由此而产生的本合同第二条约定范围内的利息、 罚息、费用等所有应付款项,甲方均同意承担担保责任。1.4 本合同项下被担保的主债权的发生期间为年月日至年月日。本条约定具有以下含义:1.4.1如果主合同中约定的业务种类为借款业务,则每笔借款的发放日均不超过该期间的届满日;1.4.2 如果主合同中约定的业务种类为票据承兑 /开立信用证 /开立保函(或提货担保书)业务,则乙方对汇票进行承兑 /开立信用证 /开立保函(或提货担保书)的日期均不超过该期间的届满日;1.4.3 每笔债权的到期日以具体业务合同约定的日期为准,且不受该期间是否届满的限制。2第二条保证担保的范围2.1 甲方保证担保的范围为主债权本金、利息、逾期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乙方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费用以及其他所有主合同债务人的应付费用。2.2 上述范围中除本金外的所有费用,计入甲方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但不计入本合同项下被担保的最高债权额。第三条被担保债权的确定和保证方式3.1有下列情形之一时,本合同项下被担保的债权确定:3.1.1 本合同 1.4 款所约定的债权的发生期间届满;3.1.2 依据法律规定或主合同约定主合同债权人宣布主合同项下全部债务提前到期;3.1.3 法律规定的被担保的债权确定的其他情形。3.2本合同项下被担保的债权确定,发生以下效力:3.2.1 被担保的债权确定时未清偿的主合同项下的债权,不论该债权履行期限是否已经届满或者是否附加有条件,均属于被担保的债权的范围;3.2.2 被担保的债权确定时,本合同第二条中约定的除本金外的所有款项,不论在确定时是否已经发生,均属于被担保的债权的范围;3.3 甲方的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自被担保的债权确定之日起,至被担保的债权全部清偿完毕, 若主合同债务人发生未依约履行偿债义务的情形,乙方有权直接向甲方追偿,甲方应立即向乙方清偿相应的债务。3.4 若除本合同约定的担保方式外,主合同项下还存在其他担保(包括但不3限于主合同债务人向乙方提供物的担保) 的,乙方有权选择优先行使本合同项下权利,要求甲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甲方对乙方承担的保证责任不受任何其他担保的影响,其保证责任的承担也不以乙方向其他任何担保人提出权利主张或进行诉讼 /仲裁 /强制执行为前提。若乙方因任何原因放弃、变更主合同债务人向其提供物的担保,变更担保的顺位, 造成其在上述物的担保项下的优先受偿权益丧失或减少,甲方同意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保证责任并不因之而免除或减少。3.5 若甲方为主合同项下部分债权提供担保, 主债权获得任何部分清偿并不相应减轻或免除甲方的担保责任, 甲方仍需在其承诺担保的数额范围内对主合同项下未偿还的余额承担担保责任。第四条保证期间4.1 甲方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期间为两年,起算日按如下方式确定:4.1.1 任何一笔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日早于或同于被担保债权的确定日时,甲方对该笔债务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期间起算日为被担保债权的确定日;4.1.2 任何一笔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日晚于被担保债权的确定日时,甲方对该笔债务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期间起算日为该笔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日。4.2 前款所述 “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日”包括主合同债务人分期清偿债务的情况下,每一笔债务到期之日; 还包括依主合同约定, 债权人宣布债务提前到期之日。4.3 如主合同项下业务为信用证、银行承兑汇票、保函、提货担保,则垫款之日视为该笔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日。第五条甲方权利和义务45.1 甲方保证是依法注册成立并有效存续的合法单位,具有法律规定的保证人资格和代为清偿能力,自愿以其所有或有权处分的资产承担并履行保证责任。5.2 甲方保证签订本合同已依照法律规定及本公司章程的规定得到甲方上级主管部门或甲方公司董事会、股东会、股东大会等有权机构的批准,并取得所有必要的授权。5.3 甲方保证其签署和履行本合同,不违反任何对甲方及其资产有约束力的规定或约定,不违反任何甲方与他人签署的担保协议、其他协议以及其他任何对甲方有约束力的文件、约定和承诺的内容。5.4 甲方向乙方提供的所有文件、资料均真实、准确、合法、有效。5.5 甲方知悉并同意主合同的全部条款,自愿为主合同债务人提供保证,并保证按本合同约定履行代为清偿义务。5.6 若本合同项下主合同为银行承兑协议,则甲方保证主合同债务人与承兑汇票的持票人、 背书人或其他当事人发生的任何票据及非票据纠纷,均不影响甲方依本合同的约定向乙方承担保证责任。5.7 甲方保证在本合同有效期间不再向第三方提供超越自身担保能力的其他任何方式的担保。5.8 甲方保证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应按乙方要求提供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等财务报表,接受乙方对其生产经营活动和财务状况的检查、监督。5.9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甲方应在包括但不限于承包、租赁、托管、资产重组、债务重组、股份制改造、联营、合并(或兼并)、分立、产权有偿转让、合资(或合作)、减少注册资本,或申请停业整顿、申请解散(或撤销)、申请重整、和解和破产等经营方式、 自身体制或法律地位发生变化的三十日以前,书面通知乙方,并落实本合同项下全部保证责任;5.10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甲方应在被宣布停业整顿、被宣布关闭、被宣5布解散(撤销)、被申请重整、破产等自身体制和法律地位发生变化或其他任何足以危及自身正常经营、丧失担保能力的情况发生后的三日内,书面通知乙方; 5.11 若甲方变更住所、名称、法定代表人,应在变更后七日内书面通知乙方。5.12 在主合同项下借款用于借新还旧时,甲方仍自愿承担保证责任。第六条乙方权利和义务6.1 乙方有权随时要求甲方提供反映其经营情况及资信情况的财务报告、财务报表及其他资料。6.2 若甲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合同项下责任时,乙方对甲方应当支付的款项有权在甲方开立于华夏银行任何营业机构的账户中直接扣收。乙方在甲方账户中划收款项时,账户中的币种与主债权币种不同的, 按划收当天乙方公布的牌价折算。6.3 乙方与主合同债务人签订具体业务合同(或协议)时,无须再通知甲方。第七条违约责任7.1 本合同生效后,甲、乙双方均应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合同所约定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并赔偿由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第八条合同的生效8.1 本合同自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8.2 本合同的效力独立于主合同的效力,不因主合同的无效而无效。如主合同被确认无效,则甲方对主合同债务人因返还财产或赔偿损失而形成的债务也承担连带保证责任。6第九条合同变更与解除9.1 本合同生效后,甲、乙双方均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本合同。9.2 若本合同项下主债权种类为信用证垫款,甲方确认,在开证申请人和乙方同意修改信用证时, 若修改后信用证项下的金额 (该金额不包括利息、 违约金、赔偿金及其他有关费用) 不超过本合同项下被担保的最高债权额时, 无论信用证的金额和其他条款如何变化, 上述修改均视为已经得到甲方事先同意, 本保证合同继续有效,甲方继续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第十条争议的解决10.1 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合同而发生的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选择按下列方式解决: 向乙方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 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10.2 如双方选择的上述争议解决方式与主合同选择不一致的,以主合同选择的争议解决方式为准。第十一条附则11.1 合同有效期内,甲方法人名称、法定代表人、住所等发生变化而未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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