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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进司法公开提升司法公信力(法院)司法公开对于创新社会管理、推动社会建设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当前,随 着社会法律监督体系的日益完善,人民群众对司法的期待越来越聚焦于司法公 正和公开,同时也对司法公开的范围、广度和深度提出了新要求。阳光是最好 的防腐剂,司法透明度则是决定司法公信力的关键因素。人民法院作为专门的 国家审判机关,只有准确把握新时期司法公开的重要意义、基本原则和要求, 真正实现“阳光司法”,才能以公正、高效、权威的司法审判,充分回应全社会 对于司法公开公正的关切,有效提升司法公信力、树立法院形象。一、深刻认识司法公开对提升司法公信力的重要意义(一)只有实现司法公开,才能增强群众对司法裁判的认知度,从而消除 司法神秘感、提升裁判公信力。将司法审判权置于阳光下运行,是推进审判公 开、防止司法腐败的最有效途径,法院能够通过阳光司法赢得公众对审判事业 的尊重。对于人民群众而言,他们能够通过看得见的司法活动真切感受到司法 的公正性、感受到法官的民生情怀,从而增强对司法裁判的认知和对法院工作 的理解、信任。即便当事人未能胜诉,他们也会相信自己的诉求在法院得到了 公正的审理和裁判,自愿息诉服判,并自觉履行司法裁判确定的法律义务。(二)只有实现司法公开,才能确保群众参与监督司法,从而增强司法透 明度,提升司法公信力。监督是最有效的防腐剂。推进司法公开,就是要最大 限度满足人民群众对司法工作的知情权、表达权、参与权和监督权,让他们积 极参与司法过程,监督司法行为,防止司法腐败,确保司法公正。实践证明, 唯有让“正义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得到实现”,才能有利于强化民众对司法机关 的信赖和对法治建设的信心,达到巩固司法权威,增强司法认同感的良好效 果。另一方面,司法的透明度越高,法官自觉接受监督的意识就越强,就越能 够实现严格、公正、文明司法,这往往比规章制度约束更加有力而且有效。(三)只有实现司法公开,才能使群众形成知法、守法的理念,从而增强 裁判执行力,维护司法权威性。人民法院的工作不仅仅是处理矛盾、化解纠 纷,更重要的是宣传法治、以法育人,树立社会公众对于法律的信仰。通过加 强司法宣传,能够教育广大群众自觉遵纪守法,合法、理性地维护自己的合法 权利。而推进司法公开的社会意义,就在于让人民群众参与到案件处理过程中 来,最大程度地知晓案件事实、了解案件结果,从而通过一个个案件审判,教 育群众知法、懂法、守法,引领群众树立法治观念,实现“审理一案、教育一 片”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达到昭示司法公正性和权威性的目的。二、司法公开的范围及重点(一)主体的公开。推进司法公开,就是要求司法机关在处理矛盾和纠纷 前必须公开案件承办人、参与人的主体资格及其他相关信息,让当事人知道自 己案件的裁判者是谁、什么人参与裁判、有无相关资格。这一举措既方便群众 参与案件处理,及时了解案件审判情况,也能更好地起到监督司法裁判者的作 用,使得案件办理更透明、矛盾化解更公正,从而增强群众对司法机关的信 任。同时,还要对诉讼参加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相关信息予以公开。诉讼参 与人在诉讼中应当受到平等对待,任何一方不得因其年龄、性别、社会地位而 在诉讼中受到歧视或者其他不公平的待遇。在涉及当事人利益、地位、责任或 权利义务的审判程序中,则应当从实质上保障其具有参与该程序以影响裁判形 成的程序权利。在司法审判活动中,法院主动让当事人双方充分知晓和监督对方,有利于 保证司法的公开运行和公正执行。(二)程序的公开。诉讼程序公开是司法公开的题中应有之义,也是司法 应当公之于众的最重要环节。诉讼活动必须公开和透明,除涉及国家秘密、商 业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均应当公开进行。在法律允许的 情况下,司法公开既意味着执法办案对全社会公开,包括对群众、对新闻媒体 公开,也意味着整个诉讼程序的公开。自立案时起,法院就要将案件的举证、 开庭、时限等要素向各方当事人明白、清楚地告知,做到案件程序庭前全公 开。案件审理时,应当允许双方当事人平等地行使举证、答辩等程序性权利, 同时还要允许群众旁听案件的审理。宣告判决必须一律公开。诉讼程序的依 法、及时、充分公开,能够保障当事人对案件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增 强人民群众对司法工作的信任,有利于司法公信力的提升。(三)依据的公开。司法公开除了参与主体公开、诉讼程序公开之外,还 应当包括所裁判案件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公开。对于案件当事人而言,判断 司法是否公正的着力点,就在于案件裁判是否真正做到了“以事实为依据、以法 律为准绳”。对于法院和办案法官而言,就是要通过权利释明、庭前沟通、判后 答疑、公开裁判文书等多种途径,将辨法析理贯穿司法审判的全过程,用群众 听得懂的语言把法律关系理清楚,把法律依据讲透彻,把裁判理由说明白,做 到让当事人赢得清清楚楚,输得也明明白白。只要真正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 为准绳来执法办案,就能让当事人在法院“打一个受尊重的官司”,最终使司法 裁判的权威性也赢得当事人和全社会的尊重。三、司法公开应坚持的原则(一)依法公开原则。坚持依法公开,就是人民法院应当严格按照法律和相 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不折不扣地执行司法公开的各项制度和法定程序,通过司 法公开途径倾听民声、了解民意,积极回应人民群众的司法关切。要在不妨碍 司法审判权依法独立行使的前提下,充分保障当事人和社会公众依法参与审判 活动、知悉审判工作信息、监督审判工作的权利。要依法实现司法公开的范围 和程度,既要保障群众权利、也要保护审判秘密。在公开司法信息时,还要注 意依法保护当事人和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益。(二)全面公开原则。全面公开即充分公开。司法公开的内容,应当涵盖 司法审判的全过程和法院工作的各个方面,具体包括以下六个方面。一是立案 公开。法院应当主动公开立案条件、立案流程、诉讼费用标准和风险提示等内 容,方便当事人及时了解案件基本情况和信息。二是庭审公开。严格遵守法律 规定的公开审理条件,依法保障公民的旁听权,建立健全有序开放、有效管理 的旁听和报道庭审的规则,积极创造条件消除不利于公众和媒体知情监督的障 碍。三是执行公开。执行的依据、标准、规范、程序以及执行全过程都应当向 社会和当事人公开;要建立健全执行信息查询系统,及时将执行措施、重点环节和重要事项告 知案件当事人。四是听证公开。对开庭审理程序之外的涉及当事人或者案外人 重大权益的案件实行听证的,应当向社会发布听证公告,公开进行听证程序。五 是文书公开。除涉及国家秘密、未成年人犯罪、个人隐私以及其他不适宜公开 的案件和调解结案的案件外,人民法院的裁判文书可以在互联网上公开发布。 六是审务公开。要探索建立各类案件运转流程的网络查询系统,方便当事人及 时查询案件进展情况;及时向社会公开关于法院工作的方针政策、各种规范性文件和审判指导意 见以及非涉密司法统计数据及分析报告等。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还应当积极 探索尝试新时期司法公开的范围和途径,努力实现“看得见的公正”、“可感受的 高效”、“能认同的权威”,不断提升司法公信力。(三)实质公开原则。司法公开,并不是法院“想公开才公开”、“想公开什 么才公开什么”的权力,而是宪法赋予公民的权利,更是人民法院的法定义务。 现代法治意义下的司法公开,是指在“法律底线之上、一切皆可公开”的实质性 公开。特别是对于承载着社会期望的人民法院而言,司法公开绝不能走形式、 走过场,不能简单地以“法律不允许”为理由、只是公开“能够公开”的事项,而 是应当公开符合法律规定、关系到群众切实利益、群众真正希望了解的全部事 项。(四)及时公开原则。“迟到的正义是非正义”。人民法院的司法公开必须 严格遵循法律、司法解释规定的公开时限,在法定时限内及时、完整地依法公 开司法信息。对于法律、司法解释没有规定公开时限的,应当在合理时限内尽 快公开,确保当事人和公众能够及时知悉案件信息和法院工作,以便有针对性 地加强监督。(五)准确公开原则。要进一步加强司法公开的科学规划和合理部署,在逐 步统一司法公开的范围和尺度的同时,有序推进司法公开与司法规范化建设工 作的衔接配合,确保司法公开规范、准确。人民法院要坚持尊重司法客观规 律,稳步推进司法公开,坚决杜绝“随心所欲”的无序公开,决不能超越自身的 承受能力提出不切实际的目标要求,更不能为追求轰动效应,一味标新立异, 防止朝令夕改导致司法权威性和公信力的损害。全面推进司法公开,让人民群众切实感受到改革的成效和法治的力量,是 人民法院孜孜追求的目标。但司法公开本身并不是终极目的,最终的目标是通 过司法公开,更好地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营造关注司法公正的社会环境,以 维护公平正义、实现案结事了提升司法公信力,维护整个社会的稳定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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