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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建筑重大变更与一般变更的界定对已经审查合格的勘察设计进行变更时,凡涉及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以及进行下列变更时,均应视为重大变更,必须向原审批部门和审查机构重新报审:(一)岩土工程勘察报告 、更改地质时代、地貌单元及重新划分岩土分层; 2、修改或提供新的有关岩土层的物理力学指标; 3、施工时发现与勘察报告不相符,需进行的工程勘察补勘或施工勘察; 4、施工时发现或因施工造成的不良地质作用影响场地稳定性而进行的补勘; 5、设计文件在建筑规模、平面形状和尺寸、结构的抗震设防等级、结构体系、荷重、基础形式、基础埋深等方面的重大变更,造成原勘察报告不能满足要求时而进行的补充勘察工作。(二) 施工图设计文件 1、 建筑 (1) 改变建筑规模(如:改变建筑基地面积及范围、增减层数及建筑面积),改变建筑标准(如:增减中央空调系统等); (2) 改变层高、建筑总高度; (3) 改变建筑物的使用性质; (4) 改变建筑平面形状和外形尺寸,改变建筑内部的平面布局、主要功能空间布局和尺寸; (5) 改变建筑外立面色彩、风格; (6) 改变建筑的墙体材料、装修材料、防水材料、保温隔热材料及保温系统、门窗材料或构造措施从而使建筑物的消防安全、节能性能等主要功能发生变化的; (7) 改变建筑造型,并涉及主体结构的改变; (8) 增加或减少楼梯的数量和形式、电梯的数量; (9) 增加或减少门窗数量与尺寸; (10) 改变消防设施、消防分区、疏散通道等。 2、结构 (1) 改变建筑结构的抗震设防烈度、设防类别或抗震等级; (2) 改变建筑结构体系; (3) 改变承重构件的布置和传力途径,改变主要荷载,改变砌体结构抗震墙的位置; (4) 改变基础形式或地基处理形式; (5) 改变主要结构材料等级(如材料强度、配筋等); (6) 增、减结构伸缩缝、沉降缝、防震缝的数量。 (7) 改变结构的用途和使用环境(如楼面改为公共浴室、桑拿、有水的娱乐等)。 3、 给排水 (1) 改变给水、排水系统和涉及环保、卫生、公共利益的设施;(2) 改变消防系统和涉及人身、财产安全的设施。 4、暖通 (1) 改变集中冷热源方案; (2) 改变防排烟系统及设施;(3) 改变空调系统; (4) 改变建筑防火分区、防烟楼梯间位置、建筑加层、面积改变、层高改变、功能改变等。 5、 电气 (1) 改变用电负荷等级、一级配电电压及系统结线、系统容量、低压配电系统(一、二级)结线形式等; (2) 改变防雷类别、雷电防护做法、接地形式等; (3) 改变火灾自动报警保护对象级别、系统形式、联动控制、探测器选择、系统供电等; (4) 改变户内配变电所、发电机房、消防控制室位置。 6、勘察报告的重大变更,相应的设计文件应进行变更及重新审查。 第三条 前款规定以外的勘察设计变更为一般性变更,直接由原勘察设计单位修改后交建设单位实施。 第四条 以下重大变更应由建设单位首先报规划管理部门进行方案审批,方案审批同意后再进行施工图设计与审查,审查合格后方能实施。 (一) 改变建筑基地面积及范围; (二)改变建筑物的使用性质: (三)改变建筑平面形状和外形尺寸; (四)改变建筑总高度; (五)改变建筑外立面色彩、风格。第五条涉及消防、人防、市政公用、卫生防疫等行政部门审查内容的变更,应由建设单位重新报行政及技术审查并获批准后才能实施。工程设计重大变更与一般设计变更界定 变更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建设过程中的工程设计变更行为和变更审批程序,明确工程参建各方在工程变更工作中的责任和义务,确保项目建设顺利实施, 发挥加固效益,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全省境内,初步设计由国家、省级审批的水库加固工程。由市、县 审批的水库加固工程参照执行。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设计变更是指:工程建设过程中,对照批准的初步设计内容进行增、减、调整、修改等。根据设计变更所涉及工程规模、标准等具体情况,分为重大设计变更和 一般设计变更。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重大设计变更 (一)工程规模、设计标准或施工度汛标准发生变化的; (二)水库特征值调整的; (三)因工程地形、地质、水文等设计、施工条件的变化而导致建筑物平面位置、结构 型式、建筑物材料、地基处理方案发生重大变化的; (四)所有设计变更项目引起投资增减大于或等于总投资的10或单项设计变更项目引 起投资增建大于或等于单项投资的10的; (五)因设计漏项增加投资大于或等于总投资5的; (六)其它涉及工程整体安全有重大改变的。 第五条 一般设计变更是指除重大设计变更以外的其它设计变更。 第六条 重大设计变更报告一般应由原初步设计单位完成;基本资料应完整、准确、真实、可靠;设计方案论证充分,计算成果可靠,并符合安全要求;设计变更报告的深度应当满足初步设计阶段的有关规程、规范要求,有条件的可按施工图设计阶段的设计深度进行编制。 第七条 重大设计变更设计报告主要内容应包括:工程概况;设计变更发生的缘由;变更的项目或内容;变更的依据;因变更带来的建设项目总体或部分影响分析,包括规模、标准、工期、工程量、安全、社会稳定、投资效益等方面;设计变更方案的技术经济比较,特别是 与原设计方案进行技术经济比较等。 第八条 重大设计变更设计报告还应包括必备的勘测设计相关基础资料;设计变更附图和附表(含工程量计算表和变更后的工程概算表);因设计变更而引起投资增加的额度及资金来源等。 第九条 重大设计变更报告由项目法人委托设计单位编制设计变更报告,经上级主管部门 报原初步设计审批部门批复,或由原审批部门委托相关部门批复。 第十条 一般设计变更由设计单位提交设计变更通知单,经监理单位及项目法人同意,报 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特别紧急情况下(设计防洪度汛安全、工程抢险、重大和特大质量事故处理等)的工程设计变更,其提出、审查、批准可不受上述变更程序的限制,在事发后7日内完善变 更文件及审批程序。 第十二条 勘察、设计单位对设计变更文件承担相应责任。对因勘察、设计深度不够等原因造成的重大设计变更,按照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依法追究设计单位责任。项目业主与勘察、设计单位签订设计服务合同时应明确重大设计变更奖惩条款。 第十三条 工程重大设计变更,属于对设计文件内容作重大修改,应当按照本规定实行审 批和备案,未经审查批准的设计变更不得实施。 第十四条 何单位或个人不得违反本规定对水库除险加固工程项目擅自变更,不得肢解设 计变更规避审批。 第十五条 经批准的设计变更原则上不得再次变更。 第十六条 项目法人有以下行为之一的,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要追究 其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权限、条件和程序审查、报批除险加固工程设计变更报告的; (二)将工程设计变更肢解规避审批的; (三)未经审查批准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实施设计变更的。 第十七条 施工单位不按照批准的设计变更报告施工的,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 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质量标准的,负责返工,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 第十八条 本规定由省水利厅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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