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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官转业费算不算夫妻共同财产 在军人没有结婚之前所获得的军官转业费属于个人财产,因为军官转业费本来就是按照实际军龄计算的,那么没有结婚之前所计算的军龄得到的转业费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婚后按照军龄和军衔计算出来的转业费,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一、军官转业费算不算夫妻共同财产?1、凡根据军人婚前兵龄和军衔计算所得部分,应视为军人的个人财产,离婚时不参与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2、凡根据军人婚后兵龄和军衔计算所得部分,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分割。3、婚姻法解释(二)第13条规定,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赞等也属于个人财产。第14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二、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婚姻法第十七条对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应归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范围作出了规定,即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1)工资、奖金(2)生产、经营的收益(3)知识产权的收益(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第十八条对应为夫妻一方的财产范围作了规定。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1)一方的婚前财产;(2)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5)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三、婚姻法律对军婚的特殊规定:1、婚姻法对军人的婚姻主要在离婚时有特殊的法律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33条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的,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2、无需征得军人同意的离婚案件婚姻法33条规定了“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也就是军人配偶提出离婚是由于军人一方的重大过错造成的,非军人配偶一方也可以提出离婚,但过错限定在“重大过错”而非一般的过错。婚姻法第33条所称的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可以依据婚姻法第32条第二款前三项规定及军人有其他重大过错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予以判断。婚姻法第32条第二款: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军官转业费并不是从军人正式结婚以后才开始计算的,所以应该按照实际情况,有一部分转业费属于个人财产,有一部分属共同财产。具体在审理的过程当中,通常都是根据夫妻关系存续的年限,乘以相应的平均值,计算出来的转业费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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