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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0入模板尊敬的审查员:您好!申请人仔细地您对本申请的审查意见,针对该审查意见中所指出的问题,申请人对申请文 件作出修改并陈述意见如下:一、修改说明1、修改原权1,在其特征部分增加技术特征,以克服审查意见中指出的问题,具备R20.2的规定, 其修改依据见说明书段2、删除了原权,对比文件中公开了,与权属于相同的技术领域,解决的技术问题相同,而且 技术方案相同,达到的技术效果也相同,因此权不具备A22.2规定的新颖性,故申请人申请将其删 除。3、修改了原权的主题名称,使其与所引用的独权的主题名称一致,以满足细则竺的规定。4、修改了原权利要求的引用关系和编号。5、修改了原权利要求书中其他一些形式缺陷,如错别字,附图标注未加括号,括号使用错误, 标点符号以及其他一些明显的实质性缺陷。以上修改均未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符合竺条的要求,并且是针对审查意见 通知书中指出的缺陷进行的修改,符合细则里条要求,具体修改可见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二、关于新颖性-采用单独对比原则1. 抵触申请分析本专利和附件X都是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的专利申请,且附件乂的申请日(xxxx年x月x日) 早于本专利的申请日/优先权日,其才授权公告日(7777年)月尸日)晚于本专利的申请日/优先权日, 因此附件x构成权1的抵触申请其只能被用于评价本专利的新颖性,而不可能用于评价本专利的 创造性2. 优先权判断对比本专利和附件x可知,该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已经记载在附件的权利要求中, 二者技术领域相同,所解决的技术问题相同,技术方案和预期效果相同,属于相同主题的发明/ 使用新型,且该专利的申请日(xxxx年x月x日)距其所要求的优先权日(xxxx年x月x日)在12个 月内,因此权利要求1可以享有附件的优先权。3. 具有新颖性答复模板1)根据单独对比原则,对比文件1没有公开权1中的技术特征X,因此权1相对于对比文件1具备A22.2 规定的新颖性;根据单独对比原则,对比文件2没有公开权1中的技术特征Y,因此权1相对于对比文件2具备 A22.2规定的新颖性;2)从权2-乂在其独立权利要求具备新颖性的基础上也具备新颖性。综上所述,权1-X,具备曲2.2规定的新颖性三、关于创造性-采用三步法分析1. 权11)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xxx的技术手段,其与本申请的技术领域相同,技术问题相同/相似,技术效 果相同/相似,且公开了最多的技术特征,因此可以认为对比文件1是最接近的现有技术2)由前所述,权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是xxx,基于该区别技术特征,其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 旦7是 O3)对比文件1没有解决上述技术问题,对比文件1采用了,解决了,达到了,因此也没有利用 前述区别技术特征结论解决上述技术问题的启示A、对比文件2也没有公开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不存在采用上述技术手段解决该技术问题的启示B、对比文件2虽然公开了该区别技术特征,但其在对比文件2中所起的作用是,与本申请中所起的 的作用并不相同,本领域技术人员不能因此获得启示采用上述技术手段解决该技术问题。C、虽然对比文件2中公开了该区别技术特征,并具有的作用,但是由于对比文件1中明确指出特 征和的结合会导致,带来问题,因此对比文件2公开的内容不可能给出通过权1的技术方案来 解决该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克服技术偏见)上述技术手段也不是本领域中解决该技术问题的公知常识因此权1相对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或其结合不具备显而易见性,因而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 点;其实际达到的的技术效果,因而具有(显著的)进步,因此权1具备A22.3规定的创造性2. 从权2-乂在其独权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也具备创造性。综上所述,权1-X具备法22条3款规定的创造性。四、单一性A. 合案申请权1和权X解决了相同的技术问题,属于一个总的发明构思,具有这一特定技术特征,在技术 上相互关联,因此权1和权X具 31.1规定的单一性,可以合案申请。B. 分案申请No.1解决的技术问题不同权1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权X解决的技术问题是,两者所解决的技术问题并不相同,没有相 同或相应的特定技术特征,在技术上也不相关联,不属于一个总的发明构思,因此权1和权X不具备 A31.1规定的单一性,需要分案申请。No.2解决的技术问题相同,但技术手段不同权1和权X解决的技术问题都是,权1采用的技术手段为,权X采用的技术手段为,没有相 同或相应的特定技术特征,在技术上也不相关联,不属于一个总的发明构思,因此权1和权X不具备 A31.1规定的单一性,需要分案申请。另案申请的权利要求如下:1. 一种 .2. 根据权利要求五、说明书充分公开A26.3规定,说明书应当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 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是指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按照说 明书记载的内容,就能够实现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解决其技术问题,并且产生预期 的技术效果。对于本申请,说明书中已经明确记载了 xxxx, 本域技术人员根据该记载的技术方案,即可 解决本发明的技术问题,并实现预期的技术效果,因此说明书满足了充分公开的要求,符合A26.3 的规定。六、主权缺必特权1中记载的技术方案是必不可少的技术特征,其整体构成了本发明/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使之 区别于背景技术方案,解决了技术问题并达到了技术效果,符合细则理丝的规定。申请人相信,上述修改和陈述已经克服了审查员在审查意见中指出的缺陷以及一些其他形式 缺陷,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以及审查指南的相关规定,请求审查员在修改文本 的基础上尽早授予本申请的专利权。联系人xxx电话xxxxx提无效模板尊敬的专利复审委:根据专利法第四十五条以及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六十五条的规定,请求人现请求宣告专利号为XX、 名称为尊、申请日为XXX、优先权B%XXX的发明/实用新型专利权全部无效,具体理由如下:一、证据分析证据1:发明名称:XXX、申请号:XXX、申请日XXX、授权公告日XXX、优先权日XXX;证据2:证据X:(1) 优先权分析(相同主题+优先权12个月期限内)独立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已经记载在优先权文件的权力要求1中,两者技术领域相同,所解 决的技术问题相同,解决技术问题所采用的技术方案相同,以及预期的效果相同,属于相同主题的发 明或者使用新型,且该专利的申请日为xxxx年x月x日,距其所要求的优先权日xxxx年x月乂日在 12个月内,因此独立权利要求1可以享有优先权文件的优先权。从属权利要求增加了技术特征:xxx, 未在优先权文件中公开,因此从属权利要求2、3不享有 优先权文件的优先权。(2)独立权利要求1享有的优先权文件的优先权,该专利和证据X均是向国知局提出的,且证据X 的申请日早于该专利的优先权日,授权公告日晚于该专利的优先权日,也就是说证据X构成独立权 利要求1的抵触申请,因此证据X仅可以用来评判独立权利要求1的新颖性,而不能评判权1的创 造性(3)从属权利要求2、3不享有优先权文件的优先权,且证据2、证据3的授权公告日均在该专利的 申请日之前,所以证据2、证据3构成该专利的现有技术,因此证据2和证据3可以用于评判从属权利要 求2、3的创造性二、关于新颖性请求人认为权x不具备新颖性,不符合A22.2的规定。权1要求保护一种,对比文件1公开了 一种,包括A,B(相当于本专利的B),C(才目当于本发明的C) 和D,由此可见,对比文件1公开了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全部技术特征,而且两者属于相同的技术领域、 解决相同的技术问题,并具有相同的预期效果,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A22.2规定的新颖性。三、关于创造性请求人认为权X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A22.3款的规定。对比文件1为本发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本发明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技术特征为A,由该特征可知,本发明实际要解决的技 术问题是B;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包括,由此可见,对比文件2公开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A,且上述 区别技术特征在对比文件2和本发明中所起的作用相同,均为,因此,对比文件2给出了将上述区 别技术特征A应用到对比文件1来解决技术问题B的技术启示本发明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2的结合是显而易见的,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 点,不具有A22.3规定的创造性。四、权利要求不清楚权X的保护范围不清楚,不符合A26.4的规定。1、缺乏引用基础从属权利要求X引用权利要求丫,但从属权利要求X中的“xxx”在权利要求丫中并没有记载,权利 要求X缺乏引用基础,导致该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不清楚,不符合A26.4的规定。2、用词不当权利要求X中含有含义不确定的用语xxx,从而导致该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不清楚,不符合26.4的 规定。五、说明书未充分公开A26.3规定,说明书应当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 员能够实现为准。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是指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按照说明书记载 的内容,就能够实现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解决其技术问题,并且产生预期的技术效果。本专利要求保护一种xxx,其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xxx,但是说明书中仅记载了技术手段 xxx,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采用该手段并不能解决发明/实用新型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因此, 说明不书满足充分公开的要求,不符合A26.3的规定。综上所述,请求人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该专利的权利要求X到X权全部/部分无效。请求人XXX答无效模板尊敬的复审委:专利权人接到专利复审委员会转来的请求AXX于XX年XX月XX日对申请号为xxx、申请日为xxx 的xx专利提交的无效宣告请求,现针对无效请求人所提出的无效的理由和证据进行答辩,具体答辩 意见如下:一、证据分析1、优先权的核实首次申请+12个月之内+相同主题相同主题:技术领域、所解决的技术问题技术方案、预期的效果相同。2、抵触申请的分析对比文件1与本专利都是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的申请,且对比文件1的申请日(xxxx年xx月xxB) 早于本专利的申请日(77邓年yy月邓日),才授权公告日 (xxxx 年xx 月 xx 日)晚于本专利的申请日,因此 对比文件1构成本专利的抵触申请,其只能用来评判本专利的新颖性,而不能评判创造性。3、举证期限在细则中规定,无效请求人应在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之日起1个月内增加理由或者补充证据, 请求人于xxxx.xx.xx提取无效请求,但却于xxxx.xx.xx提交补充证据和对比文件3,已经超过一个月的举 证期限,也并不属于指南中规定的例外情况,因此对于提交的补充意见和证据,专利复审委应当 不予考虑。二、修改说明1. 删除技术方案/权利要求。2. 合并独立权利要求1的不具从属关系的从属权利要求2、3作为新权1。3. 相应修改权利要求的引用关系和编号。上述针对才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2、3的合并,是在答复无效宣告请求的期间作出的,其记载的 技术方案的支持见说明书xx段,未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的记载范围,也没有扩大原专利的保 护范围,符合A33和R69.1、以及审查指南有关修改原则和修改方式的要求。三、具体论述1、修改后的新权1具备A22.2规定的新颖性。根据单独对比原则,对比文件1没有公开新权1中的技术特征X,因此新权1相对于对比文件1具备A22.2规定的新颖性;根据单独对比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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