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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议行政和解 北安市法院 王玉玺 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性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人民法院作出裁判的诉讼活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从结案方式上只有判决、裁定等,没有设定调解的方式。司法实践中证明,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如果单纯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只审查行政行为是否合法就依法作出裁定,就案办案的话,从法院本身来讲,不利于化解矛盾纠纷,还有可能促进矛盾激化,不利于处理行政机关、行政相对人、人民法院之间的关系,不利于促进社会的和谐。在行政审判实践中,简单地通过裁判解决行政争议,有时不仅不能做到案结事了,还有可能使矛盾加剧,寻求多元化行政纠纷解决机制成为行政审判工作的重大课题。一、建立行政诉讼和解制度的现实意义行政诉讼是一种社会纠纷的解决机制,和解协调无疑是一种解决纠纷的有效手段。同时,这种协调制度建立在法院依法核准的根底上,能确保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及他人利益切实得到维护。所以,在当前城市拆迁、征地补偿等行政案件大量增加,群众性事件和涉诉上访案件不断,行政纠纷错综复杂的情况下,构建和完善行政诉讼和解协调机制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1、降低本钱,节约资源。行政审判判决耗时耗力,并且容易引起上访、申诉等现象,浪费各种资源。在行政诉讼中通过和解协调好“官民纠纷,更易化解当事人之间的矛盾,使“官民握手言和,彻底平息纠纷,节约了诉讼本钱和司法资源,做到案结事了,双方满意。这一点在原告人数较多的共同诉讼方面更为典型。2、缓解对抗,自纠缺乏。行政主体通过改变不合理的具体行政行为使行政相对人的合法利益得到保障,消除其对行政机关的抵触情绪,增进人民群众和行政机关的相互理解和信任。在被告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有瑕疵的情况下,行政和解可以使行政机关意识到自己的缺乏并加以改进完善,为行政机关提供了一个自查自纠的平台。二、行政和解应注意的问题一是要坚持合法原那么,增强解决纠纷的公正性。每一起行政案件,法院都应查明案件事实,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作出明确判断,在分清各方是非的根底上进行协调。即不损害原告的合法利益,也不放纵被告的违法行为。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只能审查,而不能协调。二是要坚持自愿原那么,增强当事人地位平等意识。行政诉讼协调应建立在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力或权利能互谅互让,当事人地位平等的根底上进行。无论是管理方或被管理方,在法律地位上均是平等的。因此,当事人之间协调处理纠纷必须出于自愿,协调意见必须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法院不能强制任何一方当事人协调处理案件。三是要坚持公开审判原那么,增强解决纠纷的透明度。每一起行政案件,法院均应组成合议庭公开审理。把法律规定解释清楚,把道理说清楚,让行政机关明了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处理是否妥当,让行政相对人清楚自己的权利是否收到侵犯,诉讼请求是否应得到支持。要通过看得见、听得懂、信得过的公开、透明程序和方式协调处理行政案件,让当事人输的清楚、赢的明白。四是要坚持调判结合的原那么,防止久调补决。行政诉讼协调有利于案件的妥善处理,促进公正与效率,但行政诉讼是有一定审限的,能调那么调、当判那么判,反对和稀泥式拖延诉讼的方式进行,更不能片面追求各方关系,而久调不决,影响发育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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