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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防治水规定二九年五月目 录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划分及基础资料第一节 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划分第二节 防治水基础资料第三章 水文地质补充调查与勘探第一节 水文地质补充调查第二节 地面水文地质观测第三节 井下水文地质观测第四节 水文地质补充勘探第五节 地面水文地质补充勘探第六节 井下水文地质勘探第四章 矿井防治水第一节 地面防治水第二节 防隔水煤(岩)柱的留设第三节 建立健全排水系统第四节 构筑水闸门与水闸墙的要求第五节 疏干开采和带压开采第六节 注浆堵水第五章 井下探放水第六章 水体下采煤第七章 露天煤矿防治水第八章 水害应急救援第一节 应急预案及实施要求第二节 排水恢复被淹井巷第九章 法律责任第十章 附则附录:一、本规定主要名词解释二、 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划分报告主要内容三 、矿井水文地质主要图件内容及要求四、 含水层富水性的等级标准五、 突水点突水量的等级标准六、 各类防隔水煤(岩)柱的留设七、“安全隔水厚度”和“突水系数”计算公式八、“安全水头值”计算公式九、 采掘工作面水害分析预报表和预测图模式31第一章 总 则第1条 为了加强煤矿防治水工作,有效遏制重特大水害事故,保障矿工生命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第2条 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办的各类煤矿。煤炭行业现行的各项规程、规范、标准在防治水方面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本规定执行。第3条 煤矿防治水工作应坚持“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原则,落实“防、堵、疏、排、截”综合治理措施。第4条 煤矿法定代表人或煤矿主要负责人(含实际控制人,下同)是防治水工作的第一责任人。第5条 煤矿必须配备防治水专业技术人员,配齐专用探放水设备,建立专业探放水队伍。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极复杂的煤矿要设立专门防治水机构。第6条 煤矿要建立健全水害防治工作各级岗位责任制、水害防治技术管理制度、水害预测预报制度和水害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等。第7条 煤矿要编制中长期防治水规划和年度防治水计划,并组织实施。第8条 煤矿井田内及周边区域水文地质条件不清的,严禁进行采掘活动。矿井有透水征兆时,受水害威胁的区域要立即停止作业,分析原因,采取有效措施。第9条 煤矿要加强对职工防治水知识的培训和教育,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和综合素质。第10条 煤矿要加强防治水科技攻关和新技术推广工作,提高防治水工作的科技水平。第二章 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划分及基础资料第一节 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划分第11条 为了有针对性地做好煤矿防治水工作,从矿区水文地质条件和井巷充水特征出发,根据矿井及其周边是否存在老空积水、矿井受采掘破坏或影响的含水层性质和富水性及补给条件、矿井涌水和突水分布规律及水量大小、煤矿开采受水害威胁程度以及防治水工作难易程度等,把矿井水文地质划分为简单、中等、复杂、极复杂四种类型(见表2-1)。表2-1 矿井水文地质类型类别分类依据简单中等复杂极复杂受采掘破坏或影响的含水层含水层性质及补给条件受采掘破坏或影响的孔隙、裂隙、岩溶含水层,补给条件差,补给来源少或极少。受采掘破坏或影响的孔隙、裂隙、岩溶含水层,补给条件一般,有一定的补给水源。受采掘破坏或影响的主要是岩溶含水层、厚层砂砾石含水层、老空水、地表水,其补给条件好,补给水源充沛。受采掘破坏或影响的为岩溶含水层、老空水、地表水,其补给条件很好,补给来源极其充沛,地表泄水条件差。单位涌水量q(L/s.m)q0.10.1q1.01.0q5.0q5.0矿井及周边老空水分布状况无老空积水。存在少量老空积水,位置、范围、积水量清楚。存在少量老空积水,位置、范围、积水量不清楚。存在大量老空积水,位置、范围、积水量不清楚。矿井涌水量(m3/h)年平均Q1年最大Q2Q1180(西北地区Q190)Q2300(西北地区Q2210)180Q1600(西北地区90Q1180)300Q21200(西北地区210Q2600)600Q12100(西北地区180Q11200)1200Q23000(西北地区600Q22100)Q12100(西北地区Q11200)Q23000(西北地区Q22100)突水量Q3(m3/h)无Q3600600Q31800Q31800开采受水害影响程度采掘工程不受水害影响矿井偶有突水,采掘工程受水害影响,但不威胁矿井安全矿井时有突水,采掘工程、矿井安全受水害威胁矿井突水频繁,采掘工程、矿井安全受水害严重威胁防治水工作难易程度防治水工作简单防治水工作简单或易于进行防治水工程量较大,难度较高防治水工程量大,难度高注:1.单位涌水量以井田主要充水含水层中有代表性的为准。2.在单位涌水量q,矿井涌水量Q1、Q2和矿井突水量Q3中,以最大值作为分类依据。3.同一井田煤层较多,且水文地质条件变化较大时,应分煤层进行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划分。第12条 煤矿要根据本规定的要求确定矿井水文地质类型,提交类型划分报告,由企业总工程师审定。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划分报告主要内容见附录二。第13条 矿井水文地质类型一般每3-5年重新确定一次,但发生重大突水事故后(突水量首次达300m3/h以上或死亡3人以上)应在一年内重新确定矿井水文地质类型。第二节 矿井防治水基础资料第14条 防治水基础资料一、矿井涌水量观测成果台帐。二、气象资料台帐。三、地表水文观测成果台帐。四、钻孔水位及井泉动态观测成果台帐。五、抽(放)水试验成果台帐。六、矿井突水点台帐。七、矿区地质钻孔综合成果台帐。八、井下水文地质钻孔成果台帐。九、水质分析成果台帐。十、水源水质受污染观测资料台帐。十一、水源井(孔)资料台帐。十二、封孔不良钻孔资料台帐。十三、井田周边煤矿及采空区相关资料台帐。十四、水闸门(墙)观测资料台帐。十五、其他专门项目的资料台帐。矿井防治水基础资料,必须认真收集、整理,建立计算机数据库,长期保存,每半年补充修改1次。第15条 防治水必备水文地质图件一、矿井充水性图。二、矿井涌水量与各种相关因素动态曲线图。三、矿井综合水文地质图。四、矿井综合水文地质柱状图。五、矿井水文地质剖面图。其他图件由煤矿根据矿井实际需要绘编。煤矿应当建立数字化图件,内容真实可靠,每半年对图纸内容进行修改完善。主要图件内容及要求见附录三。第16条 新建矿井的必备资料图件新建矿井应按矿井建井期有关规定进行矿井水文地质工作。将所收集的资料进行分析、整理。并全部移交给生产单位,包括:一、水文地质观测台帐和成果。二、突水点台帐、记录和有关防治水的技术总结,以及注浆堵水记录和有关资料。三、井筒及主要巷道水文地质实测剖面。四、建井水文地质补充勘探成果。五、建井水文地质总结报告(可与建井地质总结报告合在一起)。第17条 任何矿井在废弃关闭之前都必须编写和提交闭坑报告。报告内容应包括:一、闭坑前的矿井采掘空间分布情况,对可能存在的充水水源、充水通道及积水量进行分析评价。二、闭坑对邻近生产矿井安全的影响和应采取的防治水措施。闭坑报告(包括图纸资料)报煤炭主管部门备案。第18条 煤矿防治水工作应建立水文地质信息管理系统,实现矿井水文地质文字资料、数据、图件、计算评价和矿井防治水预测预报一体化。第三章 水文地质补充调查与勘探第一节 水文地质补充调查第19条 当矿区(井)现有水文地质资料不能满足生产建设的需要时,应针对存在的问题进行专项水文地质补充调查工作;未进行水文地质调查或水文地质工作程度较低的矿区(井),应补充水文地质测绘工作。第20条 水文地质补充调查范围应覆盖一个具有相对独立补给、径流、排泄条件的地下水系统。第21条 水文地质补充调查除传统的方法外,还可采用遥感、全球卫星定位、地理信息系统等新技术、新方法。第22条 水文地质补充调查的主要内容一、资料收集气象资料收集一般应有降水量、蒸发量、气温、气压、相对湿度、风向、风速及其历年月平均值和两极值。其中降水量应收集百年之内的两极值。收集调查区内以往勘查研究成果、动态观测资料、勘探钻孔、供水井钻探及抽水试验资料。二、地貌地质调查着重调查收集由开采或地下水活动诱发的崩塌、滑坡、人工湖等地貌变化、岩溶发育矿区的各种岩溶地貌形态。对第四系松散覆盖层和基岩露头,应基本查明其时代、岩性、厚度、富水性及地下水的补排方式等,并划分含水层或相对隔水层。对地质构造应基本查明其形态、产状、性质、规模、破碎带(范围、充填物、胶结程度、导水性)及有无泉水出露等;初步分析研究其对矿井开采的影响。三、地表水体调查调查与收集矿区河流、水渠、湖泊、积水区、山塘和水库等地表水体的历年水位、流量、积水量、最大洪水淹没范围、含泥砂量、水质和地表水体与下伏含水层的水力关系等。对可能渗漏补给地下水的地段要进行详细调查,并进行渗漏量监测。四、井泉调查调查井泉的位置、标高、深度、出水层位、涌水量、水位、水质、水温、有无气体溢出、流出类型及其补给水源。并素描泉水出露的地形地质平面图和剖面图。五、古井老窑的调查调查古井老窑的位置及开采、充水、排水的资料及老窑停采原因等情况。察看地形,圈出采空区,并估算积水量。六、生产矿井调查调查研究矿区内生产矿井的充水因素、充水方式、突水层位、突水点的位置与突水量、矿井涌水量的动态变化与开采水平、开采面积的关系、以往发生水害的观测研究资料和防治水措施及效果。七、周边矿井调查调查周边矿井的位置、范围、开采层位、充水情况、地质构造、采煤方法、采出煤量、隔离煤柱以及与相邻矿井的空间关系,并收集系统完整的采掘工程平面图及有关资料。八、地面岩溶调查调查岩溶发育的形态、分布范围。详细调查对地下水运动有明显影响的进水口、出水口和通道,必要时可进行连通试验和暗河测绘工作。要分析岩溶发育规律和地下水径流方向,圈定补给区,测定补给区内的渗漏情况,估算地下水径流量。有岩溶塌陷的区域,还要进行岩溶塌陷的测绘工作。第二节 地面水文地质观测第23条 矿区(井)地面水文地质观测的主要内容一、气象观测凡距离大于30km气象台(站)较远的矿区(井),应设立气象观测站,站址的选择和气象观测项目,应符合气象台(站)的要求。距气象台(站)小于30km的矿区(井),可只建立雨量观测站。二、地表水观测观测项目与地表水调查内容相同。观测时间,一般为每月一次,雨季或暴雨后根据需要增加观测次数。三、地下水动态观测观测点应布置在下列地段和层位:对矿井生产建设有影响的主要含水层;影响矿井充水的地下水强径流带(构造破碎带);可能与地表水有水力联系的含水层;矿井先期开采的地段;在开采过程中水文地质条件可能发生变化的地段;人为因素可能对矿井充水有影响的地段;井下主要突水点附近,或具有突水威胁的地段;疏干边界或隔水边界处。观测点的布置,应尽量利用现有钻孔、井、泉等。观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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