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预览内容
第1页 / 共9页
第2页 / 共9页
第3页 / 共9页
第4页 / 共9页
第5页 / 共9页
第6页 / 共9页
第7页 / 共9页
第8页 / 共9页
第9页 / 共9页
亲,该文档总共9页全部预览完了,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资源描述
余某擅自收购烟叶案 2000年11月2日某县烟草专卖局接信件举报,反映在该县3194厂有人擅自收购烟叶。11月3日,该局组织专卖执法人员对举报地点进行突击检查,当场查获烟叶372包(每包重50公斤),现场未发现当事人。该县烟草专卖局进行了现场检查(有现场勘验笔录),对当场查获的烟叶实施登记保存。案发当天,经办人向提交了立案报告,经局领导同意立案并派三名专卖人员承办,承办人于2000年12月5日完成调查,并将调查情况于当天报告局领导批准终结调查(有案件调查终结报告),经过调查认定:在2000年10月间,当事人余某以某县烟草工贸公司的名义,租用3194厂的总装车间为库房,组织收购烟叶543包(每包重50公斤)。后又伙同王某(在逃)于2000年10月31日将其中的171包烟叶运至邻省销售,得款13680元;其余372包烟叶被该县烟草专卖局查扣。上述事实证据确凿,材料充分、详实。该县烟草专卖局认定当事人余某擅自收购烟叶的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十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二款,将擅自收购的烟叶18600公斤予以没收,因涉案数量较大将此案于2000年11月3日移送县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杨某擅自收购烟叶案 2002年7月20日,某市烟草专卖局稽查一大队接群众举报,在该市某棉麻仓库存放有大量烟叶。次日上午,该市烟草专卖局稽查人员会同该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支队公安人员对举报地点实施突击检查,当场查获烟叶100包(每包150斤)。该仓库保管员王某在现场交待,该仓库从2001年3月份开始由棉麻公司出租给了一名叫杨某的个体户使用,其他具体情况不清。该市烟草专卖局现场对该批烟叶进行了扣押。2002年7月21日,该局对此案立案调查。经过调查认定:该批烟叶是2001年9月份,杨某从该市所辖的A县农民手中收购的,每包(担)39元,共计3900元,其收购烟叶无任何合法手续,也未经任何部门批准。该局对所查扣的烟叶进行抽样,填写检测申请表,经当事人杨某确认并签字后,封存送省烟草质检站检测,结果系名晾晒烟。该市烟草专卖局认定此案当事人为杨某,杨某擅自收购烟叶的行为违反了烟草专卖法第三十条,依据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给予总案值3900元50%罚款即1950元,同时根据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九条的规定,以27.3元/担的价格进行收购。王某无证运输卷烟抗拒检查案 2001年7月17日凌晨,某县烟草专卖局根据举报,在某国道对当事人王某(男,25岁)驾驶的一辆白色面包车进行执法检查,王某拒绝执法人员检查,经反复教育,才勉强下车接受检查。执法人员发现车内装有新君子、天鹰、君子三个牌号卷烟共27件。执法人员当场开具了“冻结、查封、扣押财物通知单”将卷烟暂扣,当日对此案立案调查。经过调查认定:该批卷烟系当事人王某从外县购进,拟自运至本县地进行销售,王某在“询问笔录”中对拒绝检查的事实供认不讳。某县局认为王某的行为违反了烟草专卖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系无准运证运输卷烟。经承办人提出处罚意见,报领导签批同意,2001年7月23日该县局以王某“无准运证非法运输卷烟抗拒检查”为由,依据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一条、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作出没收27件卷烟的处罚决定。处罚决定书送达后,王某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该案办理结案手续。某信息中心无准运证运输烟草专卖品案 2002年6月19日,某市烟草专卖局接到群众举报称一辆货车装有大量的卷烟将于当晚运抵该市。19日晚8点左右,该局专卖执法人员会同公安局治安总队在一检查站发现目标车辆,经检查发现在该大货车装载的瓜子、荞麦皮下藏有300件黄果树牌卷烟,现场抓获袁某等两名涉案人员。当事人不能提供有效的烟草专卖品准运证,执法人员依法对该批卷烟予以先行登记保存。6月20日该局正式立案对此案做进一步调查。经过调查认定:该批卷烟属某市信息中心所有,在无任何有效的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的情况下,为谋取经济利益,将该批卷烟经伪装后,雇佣袁某等人将该批卷烟运到某市欲售,承运人袁某明知该批承运货物为卷烟。该批卷烟经过抽样,送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检测,证实系真烟。某市信息中心对上述事实供认不讳,并有人证、物证予以认证。据此,该市烟草专卖局依据烟草专卖法第二十二条及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之规定,认定信息中心的行为属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运输烟草专卖品违法行为,根据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二)项第1目、第6目及第三项之规定,对某市信息中心处以没收违法运输的300件卷烟;对承运人袁某处以没收违法所得(运费)4500元的处罚。赵某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运输卷烟案 2001年3月29日,某市烟草专卖局根据群众举报,在某国道查获了赵某在运途中的990条国产卷烟,总价值约3148元,当事人赵某当时不能提供烟草专卖品准运证及在当地购买烟草专卖品的有效证明。经省烟草质检站检测,该批卷烟为正品卷烟。次日,该市烟草专卖局填写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赵某欲对其进行行政处罚,当事人无异议,无申辩。4月4日该局认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烟草专卖法第二十二条以及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并依据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一条以及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对当事人无证运输的990条国产卷烟作出全部没收的处罚。本案调查过程中办案文书齐全,符合法定程序。张某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运输卷烟案 2001年9月4日,某市烟草专卖局根据群众举报,派该局的一名专卖执法人员在该市的某货运站查获了正在准备开出货站的一辆面包车,车上装有国产卷烟9件,价值8775元。经查车上只有一名司机郑某,该名司机系当地一个体运输户,受外地张某委托前来货站提取该卷烟,准备运往张某处,并由张某进行销售。当时该名司机无法提供烟草专卖品准运证及在当地购买的有效证明。9月11日,该市烟草专卖局认定该司机行为违反了烟草专卖法第二十二条以及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依据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一条以及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对该司机作出没收无证运输的全部卷烟的处罚,并告知司机郑某如不服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烟草专卖局申请复议。卓某无准运证运输烟草专卖品案 2001年6月1日晚,某市烟草专卖局稽查大队在国道线实施路查,在对M-03108号车辆进行检查中,发现该车辆运输的文件柜、计算机下面用茉莉花纸箱伪装的“美登”牌卷烟1920条,司机白某不能提供该批卷烟有效的烟草专卖品准运证,因此该局依法对涉嫌违法运输的卷烟予以先行登记保存。6月3日该局以无准运证运输烟草专卖品立案调查,通过对货主、承运人依法询问以及现场检查中查获的卷烟、运输车辆等相关案情调查,基本查清当事人的违法行为。经过调查认定:卓某、董某于2001年5月20日从邻省购得“美登”牌卷烟1920条,利用茉莉花纸箱对卷烟进行伪装,在无合法有效烟草专卖品准运证情况下,雇佣白某驾驶货车将该批卷烟运往外省,在途经某市时被查获。某市烟草专卖局依据烟草专卖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认定当事人违法行为属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违法运输烟草专卖品行为,根据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一条、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二项第6目规定和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三项规定,2001年6月6日以该市烟草专卖局分局的名义对货主卓某、董某处以没收违法运输的卷烟1920条,对承运人白某处以承运卷烟价值48000元20%的罚款,计9600元,盖有该市烟草专卖局财务专用章的收据显示对承运人白某罚款金额为10000元整。王某无准运证运输烟草专卖品案 2002年6月29日,某市烟草专卖局在市场检查中现场查获王某无准运证运输卷烟共7个品种245条。当事人不能提供该批卷烟有效的烟草专卖品准运证,因此该局依法对涉嫌违法运输的卷烟予以先行登记保存。6月30日该局以王某无准运证运输烟草专卖品进行立案调查,经依法对当事人询问以及现场检查中查获的卷烟、运输车辆等相关案情调查,基本查清王某违法事实。经过调查认定:当事人王某,男,32岁,某市人,2002年5月29日,王某在外省某市以4600元购进威龙、黄果树等7个品牌卷烟共计245条,当事人王某在无合法有效准运证情况下,为牟取非法利益,用其自有的三轮车将该批卷烟从外省运到本市,在出售该批卷烟时被市专卖执法人员依法查获,当事人对其无准运证运输卷烟行为供认不讳。7月2日某市烟草专卖局依据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项、第(三)项的规定,对当事人王某作出没收违法所得200元,处以违法运输245条卷烟价值(4000元)50%的罚款,返还先行登记保存的卷烟。7月3日,王某到市烟草专卖局缴纳了罚款,领回卷烟。刘某某无批发企业许可证批发卷烟案 2001年3月15日,某市烟草专卖局根据举报,在某市某烟酒商店检查时查获卷烟共计10.2件,执法人员开具了“冻结、查封、扣押财物通知单”,将卷烟暂扣。经过调查认定:该批卷烟系店主刘某某所有,刘某某持有合法有效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所查获卷烟其中部分从当地烟厂销售处购进,其他从别人处购进,总额为6708元(按市烟草公司出具的价格表计),准备销售。2001年月日,该局作出处罚决定书,认为刘某某的行为违反了烟草专卖法第十五条、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并依据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三条、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责令刘某某停止经营卷烟批发活动,并按违法批发总额6708元的80%予以罚款。处罚决定书送达后,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行政复议和诉讼,案件执行完结。某实业公司无证批发卷烟案 2001年2月5日下午某市烟草专卖局接举报,反映某实业公司正在市区某路向某百货店批发卷烟,一部五十铃货车正待卸货。专卖执法人员立即赶赴案发地点进行调查,当场查获某实业公司租用的小型面包车一辆及中华牌香烟1000条,价值359190元。案发当天,某市专卖局对此案立案调查,经过调查认定:该案所查获的壹仟条中华牌香烟全部为某实业公司批发给某百货商场的,某实业公司无从事批发卷烟业务的资格,百货店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以上有该批卷烟的供货单、实业公司法定代表人袁某的询问笔录、书面自述、百货店采购涉案卷烟的有关单据等证明。某市烟草专卖局认定实业公司非法向某百货商场批发卷烟的行为已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由于实业公司认错态度较好,有悔改之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作出如下处罚:对实业公司处以违法批发的烟草制品价值的20%的罚款,计人民币71838元,并责令其立即停止批发卷烟的违法行为。2001年2月9日,案件承办人员向实业公司法定代表人告知行政处罚决定及有关陈述和申辩权利(有处罚决定事先告知书及罚款收据单NO0842160),其法定代表人表示愿意接受处罚,希望尽快结案。当日,案件承办人员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实业公司经理袁某(有送达回证),袁某派人向银行缴纳了罚款,案件承办人员在袁某在场的情况下对涉案卷烟进行了清点,全数退回实业公司(有证据先行保存处理通知单)。至此,案件执行完毕。2001年2月11日,案件承办人向局领导报告执行情况,呈报结案(有结案报告表)。某县烟草公司超越许可证范围销售卷烟案 2000年2月14日,某省烟草专卖局稽查队在某市七一路查获了26件有某县烟草公司标记的翻盖“哈德门”卷烟。执法人员当即对该批卷烟进行先行登记保存,并对此事进行调查。2月18日,某
收藏 下载该资源
网站客服QQ:2055934822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