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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会计信息化工作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推动企业会计信息化,节约社会资源,提高会计 软件和相关服务质量,规范信息化环境下的会计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财政部关于全面推进我国会 计信息化工作的指导意见(财会20096号),制定本 规范。第二条 本规范所称会计信息化,是指企业利用计算机、网 络通信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开展会计核算,以及利用上述技 术手段将会计核算与其他经营管理活动有机结合的过程。本规范所称会计软件,是指企业使用的,专门用于会计核算、 财务管理的计算机软件、软件系统或者其功能模块。会计软 件具有以下功能:(一)为会计核算、财务管理直接采集数据;(二)生成会计凭证、账簿、报表等会计资料;(三)对会计资料进行转换、输由、分析、利用。本规范所称会计信息系统,是指由会计软件及其运行所依赖 的软硬件环境组成的集合体。第三条 企业(含代理记账机构,下同)开展会计信息化工作,软件供应商(含相关咨询服务机构,下同)提供会 计软件和相关服务,适用本规范。第四条财政部主管全国企业会计信息化工作,主要职责包 括:(一)拟订企业会计信息化发展政策;(二)起草、制定企业会计信息化技术标准;(三)指导和监督企业开展会计信息化工作;(四)规范会计软件功能。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管理本地区企业会 计信息化工作,指导和监督本地区企业开展会计信息化工 作。第二章会计软件和服务第六条 会计软件应当保障企业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准则制度 开展会计核算,不得有违背国家统一会计准则制度的功能设 计。第七条 会计软件的界面应当使用中文并且提供对中文处理 的支持,可以同时提供外国或者少数民族文字界面对照和处 理支持。第八条 会计软件应当提供符合国家统一会计准则制度的会 计科目分类和编码功能 3 第九条 会计软件应当提供符合国家统一会计准则制度的会 计凭证、账簿和报表的显示和打印功能。第十条 会计软件应当提供不可逆的记账功能,确保对同类 已记账凭证的连续编号,不得提供对已记账凭证的删除和插 入功能,不得提供对已记账凭证日期、金额、科目和操作人 的修改功能。第十一条 豉励软件供应商在会计软件中集成可扩展商业报 告语言(XBRL )功能,便于企业生成符合国家统一标准的 XBRL财务报告。第十二条 会计软件应当具有符合国家统一标准的数据接 口,满足外部会计监督需要。第十三条 会计软件应当具有会计资料归档功能,提供导由 会计档案的接口,在会计档案存储格式、元数据采集、真实 性与完整性保障方面,符合国家有关电子文件归档与电子档 案管理的要求。第十四条 会计软件应当记录生成用户操作日志,确保日志 的安全、完整,提供按操作人员、操作时间和操作内容查询 日志的功能,并能以简单易懂的形式输由。第十五条 以远程访问、云计算等方式提供会计软件的供应商,应当在技术上保证客户会计资料的安全、完整。对于因 供应商原因造成客户会计资料泄露、毁损的,客户可以要求 供应商承担赔偿责任。 4 第十六条 客户以远程访问、云计算等方式使用会计软件生 成的电子会计资料归客户所有。软件供应商应当提供符合国家统一标准的数据接口供客户 导由电子会计资料,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客户导生电子会计 资料的请求。第十七条 以远程访问、云计算等方式提供会计软件的供应 商,应当做好本厂商不能维持服务情况下,保障企业电子会 计资料安全以及企业会计工作持续进行的预案,并在相关服 务合同中与客户就该预案做由约定。第十八条 软件供应商应当努力提高会计软件相关服务质 量,按照合同约定及时解决用户使用中的故障问题。会计软件存在影响客户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准则制度进行会 计核算问题的,软件供应商应当为用户免费提供更正程序。第十九条 豉励软件供应商采用呼叫中心、在线客服等方式 为用户提供实时技术支持。第二十条 软件供应商应当就如何通过会计软件开展会计监 督工作,提供专门教程和相关资料。第三章企业会计信息化 第二十一条 企业应当充分重视会计信息化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和人才培养,不断推进会计信息化在本企业的应 用。除本条第三款规定外,企业应当指定专门机构或者岗位负责 会计信息化工作。未设置会计机构和配备会计人员的企业,由其委托的代理记 账机构开展会计信息化工作。第二十二条 企业开展会计信息化工作,应当根据发展目标 和实际需要,合理确定建设内容,避免投资浪费。第二十三条企业开展会计信息化工作,应当注重信息系统 与经营环境的契合,通过信息化推动管理模式、组织架构、 业务流程的优化与革新,建立健全适应信息化工作环境的制 度体系。第二十四条 大型企业、企业集团开展会计信息化工作,应 当注重整体规划,统一技术标准、编码规则和系统参数,实 现各系统的有机整合,消除信息孤岛。第二十五条 企业配备的会计软件应当符合本规范第二章要 求。第二十六条 企业配备会计软件,应当根据自身技术力量以 及业务需求,考虑软件功能、安全性、稳定性、响应速度、可扩展性等要求,合理选择购买、定制开发、购买与开发相 结合等方式。定制开发包括企业自行开发、委托外部单位开发、企业与外部单位联合开发。6第二十七条企业通过委托外部单位开发、购买等方式配备 会计软件,应当在有关合同中约定操作培训、软件升级、故 障解决等服务事项,以及软件供应商对企业信息安全的责 任。第二十八条 企业应当促进会计信息系统与业务信息系统的 一体化,通过业务的处理直接驱动会计记账,减少人工操作,提高业务数据与会计数据的一致性,实现企业内部信息资源 共享。第二十九条 企业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开展本企业信息系统 与银行、供应商、客户等外部单位信息系统的互联,实现外 部交易信息的集中自动处理。第三十条企业进行会计信息系统前端系统的建设和改造, 应当安排负责会计信息化工作的专门机构或者岗位参与,充 分考虑会计信息系统的数据需求。第三十一条 企业应当遵循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要求,加 强对会计信息系统规划、设计、开发、运行、维护全过程的 控制,将控制过程和控制规则融入会计信息系统,实现对违 反控制规则情况的自动防范和监控,提高内部控制水平。第三十二条对于信息系统自动生成、且具有明晰审核规则的会计凭证,可以将审核规则嵌入会计软件,由计算机自动审核。未经自动审核的会计凭证,应当先经人工审核再7进行后续处理。第三十三条 处于会计核算信息化阶段的企业,应当结合自 身情况,逐步实现资金管理、资产管理、预算控制、成本管 理等财务管理信息化。处于财务管理信息化阶段的企业,应当结合自身情况,逐步 实现财务分析、全面预算管理、风险控制、绩效考核等决策 支持信息化。第三十四条 分公司、子公司数量多、分布广的大型企业、 企业集团应当探索利用信息技术促进会计工作的集中,逐步 建立财务共享服务中心。实行会计工作集中的企业以及企业分支机构,应当为外部会 计监督机构及时查询和调阅异地储存的会计资料提供必要 条件。第三十五条外商投资企业使用的境外投资者指定的会计软 件或者跨国企业集团统一部署的会计软件,应当符合本规范 第二章要求。第三十六条 企业会计信息系统数据服务器的部署应当符合 国家有关规定。数据服务器部署在境外的,应当在境内保存 会计资料备份,备份频率不得低于每月一次。境内备份的会计资料应当能够在境外服务器不能正常工作时,独立满足企业开展会计工作的需要以及外部会计监督的需要。第三十七条 企业会计资料中对经济业务事项的描述 8 应当使用中文,可以同时使用外国或者少数民族文字对照 第三十八条 企业应当建立电子会计资料备份管理制度,确 保会计资料的安全、完整和会计信息系统的持续、 稳定运行第三十九条企业不得在非涉密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和传 输涉及国家秘密,关系国家经济信息安全的电子会计资料; 未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将其携带、寄运或者传输至境 外。第四十条 企业内部生成的会计凭证、账簿和辅助性会计资料,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可以不输由纸面资料:(一)所记载的事项属于本企业重复发生的日常业务;(二)由企业信息系统自动生成;(三)可及时在企业信息系统中以人类可读形式查询和输由;(四)企业信息系统具有防止相关数据被篡改的有效机制;(五)企业对相关数据建立了电子备份制度,能有效防范自然灾害、意外事故和人为破坏的影响;(六)企业对电子和纸面会计资料建立了完善的索引体系。 第四十一条企业获得的需要外部单位或者个人证明的原始 凭证和其他会计资料,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可以不输由纸面资料:(一)会计资料附有外部单位或者个人的、符合中华人民 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的可靠的电子签名;(二)电子签名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的第 三方认证;(三)满足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 和第(六)项规定的条件。第四十二条 企业会计资料的归档管理,遵循国家有关会计 档案管理的规定。第四十三条 实施企业会计准则通用分类标准的企业,应当 按照有关要求向财政部报送 XBRL财务报告。第四章监督第四十四条 企业使用会计软件不符合本规范要求的,由财 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限期不改的,财政部门应当予以公示, 并将有关情况通报同级相关部门或其派由机构。第四十五条 财政部采取组织同行评议,向用户企业征求意 见等方式对软件供应商提供的会计软件遵循本规范的情况 进行检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发现会计软件不符合本规范规定的,应当将有关情况报财政部10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会计软件不符合本规范要求的,有权向 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反映,财政部 门应当根据反映开展调查,并按本条第二款规定处理。第四十六条 软件供应商提供的会计软件不符合本规范要求 的,财政部可以约谈该供应商主要负责人,责令限期改正。限期内未改正的,由财政部予以公示,并将有关情况通报相 关部门。第五章附则第四十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可以根 据本规范制定本地区具体实施办法。第四十八条 自本规范施行之日起,会计核算软件基本功能规范(财会字 199427号)、会计电算化工作规范 (财会字199617号)不适用于企业及其会计软件。第四十九条 本规范自2014年1月6日起施行,1994年6月30日 财政部发布的商品化会计核算软件评审规则(财会字199427号)、会计电算化管理办法(财会字 19942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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