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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法与衡平法-主辅关系中的正义与公平摘要:普通法和衡平法之分是普通法法系各国的一个共同传统,它主要在英国形成和发展。英 国衡平法产生与1415世纪,普通法僵化之时,但是早在普通刚刚形成的12-13世纪,法 官们为避免法律的刻板应用而引起的判决不公,就本着“公平合理”的原则,开始在特殊案 件中灵活运用普通法,从而孕育了英国衡平法的最初萌芽。自此,独特的普通法和衡平法并 立的双重结构模式诞生了。在普通法法系国家有别于大陆法系国家的重要特征是遵循先例1,这是以英国为中心的 进化论的理性主义国家所需要的,即指以前判决中的法律原则对以后同类案件具有约束力。 这既体现了对判例法对前辈的一种敬畏,更体现了法官乃至整个普通法法系国家在处理和 判决案件时对正义与公平的诉求。因为普通法和衡平法之分主要形成和发展与英国,所以本文的论述也仅限于英国的普通 法和衡平法。关键字:普通法;衡平法;公平;正义1遵循先例原则是判例法的一个基本原则,它是判例法得以形成的基础。遵循先例原则的基本含义就是,包 含在以前判决中的法律原则对以后同类案件有约束力,具体说就是高级法院的判决对下级法院处理同类案 件有约束力,同一法院的判决对其以后的同类案件的判决具有约束力。Abstract:The common law and the balance law division is a common law legal system various countries common tradition, it mainly forms in Britain and develops. The British balance law produced with 14- the 15th century, when the common law ossification, but as early as in ordinary just formed 12- the 13th century, judges to avoid the law to misjudge which cut blocks for printing the application to cause, in line with “just” the principle, started in the particular case the nimble utilization common law, thus has carried with the British balance method initial seed. From now on, the unique common law and the balance law will exist side by side the dual structure patterns were born.Is different with the mainland legal system country in the common law legal system country the key character follows the precedent, this is needs take Britain as the central theory of evolution rationalism country, namely will refer to the beforehand decision the principle of legality to have the binding force to the later similar case. This has already manifested to the case-law to seniors one kind of awe, has manifested judge and even the entire common law legal systemuntry when handles and the decision case to just and the fair demand.Because the common law and the balance law division mainly forms with the development with Britain, therefore this article elaboration also is only restricted in Britains common law and the balance law.Key word: common law; Equity; Justice; justice英国普通法的形成和发展(一)、英国统一国家的建立在历史上,英国也称不列颠群岛。早在25万年前就有人类活动,她们生活在刀耕火种 的原始时代,直到公元前1世纪,罗马人占领英国,同时在英国引入了奴隶制统治方式,直 至5世纪英国都是罗马帝国的殖民地。罗马法也曾导入英国,但正如R.C.范.卡内冈教授在 著作英国普通法的诞生中所说的“英国之所以没有想大陆法那样强烈收到罗马法复兴的 影响,是因为二者在历史发展中产生了年代上的错位”罗马法的遗迹并没有在英国得到 发展。英国法的起源始于盎格-萨克逊时代1。公元3世纪后,罗马帝国日渐衰落,并在 公元407年将军队全部撤出了英国。属于欧洲大陆的一支盎格鲁萨克逊人借机侵入英国并定 居下来,组成了一些列王国。后来随着各王国之间的不断战争和与丹麦人的战争,王国的数 量逐渐减少,加上教会势力的侵入,在公元827年左右,威塞克斯国王埃格柏特(Egber, 802-838年在位)被社会各界尊为“不列颠之王”。到了 10世纪中叶,威塞克斯国王阿瑟尔 斯坦(As-thelstan,925-940年在位)进一步收复了丹麦占领地,征服了苏格兰和威尔士, 成为“全不列颠之王”建立起了统一的国家,自此法律也开始形成。在数百年的原始氏族社 会阶段,英国形成了自己的法律惯例,以习惯法调整为主,其中某些惯例已采取成文的形式。(二)、英国封建化过程的完成诺曼底征服即诺曼征服战争英国封建化过程的完成诺曼征服战争是11世纪中叶法国 诺曼底公爵威廉同英国大封建主哈罗德为争夺英国王位进而征服英国的一场战争。这场战争 既是诺曼人对外扩张的继续,又是西欧同英国之间的又一次社会大融合。它以威廉的胜利而 告终,对英国历史的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威廉一世为了统治被征服民族,宣布附庸关系 1盎格鲁-撒克逊(Anglo-Saxon)的本意就是盎格鲁(Angles)和撒克逊(Saxons)两个民族结合的民族, 是一个集合用语,通常用来形容五世纪初到1066年诺曼征服之间,生活于大不列颠东部和南部地区,在语 言、种族上相近的民族。公元前地中海伊比利亚人,比克人,凯尔特人,先后来到不列颠。公元1-5世纪大不列颠岛东南部为罗马 帝国统治。罗马人撤走后,欧洲北部的盎格鲁人、萨克逊人、朱特人相继入侵并定居。7世纪开始形成封 建制度,许多小国并成七个王国,争雄达200年之久,史称“盎格鲁一撒克逊时代”。直接化,实现中央集权制,国王是全国土地的最高所有者,全国大小封建主作为国王土地的 受封者要直接向国王效忠。为了站稳脚跟,威廉征服英国后宣布的一项重要法令就是英国各 地的习惯法仍然有效,同时国王通过派巡回法官到全国各地审理案件,调查,整理各地的习 惯法,在审判实践中逐步各地法律趋向统一。(三)英国普通法的形成1、王室法庭所谓普通法的形成过程,在一定意义上也可以说是王室法庭不断拓展自己司法管辖权, 并最终在与众多法庭的竞争中取得压倒性优势的过程。因为按照格兰威尔的说法,普通法其 实就是王室法庭的习惯法,普通法地位的确立必然以王室法庭成为司法载体的主流为前提。12、地方法庭地方法庭主要包括郡法庭和百户区法庭,它们都是中世纪英国重要的地方行政和司法机 构,由郡长或其副手主持,在当时的社会中扮演了重要的角色。3、领主法庭领主法庭是中世纪另一种社会力量的代表,领主法庭的存在基于两种可能性,一种是有 国王授予特权,如巴拉丁郡,它们一般都有类似于王权的权力,如司法权,征税权,甚至还 包括铸币权等。另一种是基于领主和封臣之间的封建关系,只要有三个以上的封臣,领主就 可以为他们设立法庭以外处理她们之间的纠纷和其他事项,最典型的就是通常所说的庄园法 庭。4、王室法庭自身的完善王室法庭自身的完善是王室获得司法管辖权的重要举措。1李红海普通法的历史解读:从梅特兰开始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8889页。最早的中央王室法庭是诺曼王朝时期开始的御前会议,它是当时实现中央集权专制统治的一个重要组织。英国中世纪的中央国家机关一般都从这里分化出去。由于王室势力的增加以及诸种事物的增多,到13世纪已经建立了三个王室高等司法机 关:财务法庭、普通诉讼法庭、御座法庭,它们在开始是分别负责手里直接涉及往事利益的 财产案件;财产权,特别是地产案件;重大刑事案件。王室法庭的法官经常在各地巡回审判, 对地方法院不公平的判决有权撤销。他们所适用的法律是通过自己的判例逐步形成的,高于 地方法院所适用的习惯。由此法律适用于全英格兰,被成为普通法。这种法庭和法官也通常 被成为普通法法院和法官。(四)、英国普通法的发展与令状制1和诉讼格式的兴起普通法是以“令状”制度发展起来的。令状是“成文的命令或批准令”2最初,令状发出也是个案化的,是针对某一具体的案件,经过一定的时间,每一种令状都代表了通用于该 令状下即该令状所指或所涵盖的一套诉讼程序。令状制和诉讼格式在程序上的意义在于它使同类案件的程序统一化,以何种方式通知被 告到庭、是否可以通过扣押财产迫使被告到庭,被告的答辩可以有哪些种类等等。令状的文 本被标准化,原告所要做的不过是填上当事人的姓名和地址。到12世纪末,有大法官签发 的定型令状约有75种,在13世纪和14世纪,令状的数量有较大的增加。它们背以半官方 的形式收集在一起,称作令状登记册,在法律实务者中广泛流传。对于当时的人们来说,令状制使王室的恩泽通过某种途径施与普通的民众。国王作为“正1普通法形成过程中的一个重要制度是令状制度。所谓令状,其实就是我们今天所说的“条子”,起初它由 国王或教皇基于臣下的申请而针对某一特定主体(主要是权贵)发出。在12世纪初期以前,无论从内容还 是用语方面,令状都反映了统治者的权威及命令式的口吻,如“你必须将某物返还给某人。但自亨利二世 起,这些令状不再直接命令相对人如何做,而是要求他们到王室法官面前解决争讼,由法官而不是国王决 定双方权利义务的分配。从此,令状由直接分配权利义务的“命令书”演变成了启动诉讼的司法文书 这便是在普通法法庭上开始诉讼的起始令状。我们把令状的这一发展过程称之为行政令状的司法化。此时, 起始令状成为在王室法庭开始诉讼的一个必备的条件,国王通过自己的文秘署签发令状,当事人需出钱购 买,因此它成为王室财政收入的来源之一。但其意义却并不限于或不主要限于财政方面,而主要在争夺案 件的司法管辖权方面。普通法的历史解读-从梅特兰开始李红海2戴维.M.沃克著:牛津法律发词典光明日报出版社,1998年版,第948页义的化身”命令作为“国王良心的守护人”的大法官处理案件时根据道德和良心的要求行事, 使请愿者获得他们所期望的“上帝之爱”和仁慈的恩典。这样,王室法庭在司法管辖权形式 上被限制于当时已经存在的那些令状中,国王推进法律统一的工作通过再现令状基础上的 “类似案件的诉讼”的方式进行。对当事人而言,诉讼只意味着正确选择一个恰当的令状, 如果选择的令状是不正确的或是在上述的诉讼格式中不存在的,那么法官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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