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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园林绿化施工前准备、植物材料和种子、种植前土壤处理、种植穴(槽)的挖掘、苗木运输和假植、苗木种植前的修剪、各类植物的种植、屋顶绿化、地下设施覆土绿化、垂直绿化、斜面护坡绿化、绿化工程附属设施和工程验收等基本要求。本标准适用于公共绿地、防护绿地、附属绿地以及其它绿地绿化工程及其附属设施的施工及验收。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GBJ 301 建筑安装工程质量检验评定统一标准 DB11/T 2112003 城市园林绿化用植物材料木本苗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3.1 绿化工程 :树木、花卉、草坪、地被植物等的种植工程。3.2 种植土 :理化性状良好,适宜于园林植物生长的土壤。3.3 客土 :将栽植地点或种植穴中不适合种植的土壤更换成适合种植的土壤,或掺入某种栽培基质改善理化性质。3.4 种植土层厚度 :植物根系正常生长发育所需的土壤深度。3.5 种植穴(槽) :种植植物挖掘的坑穴。坑穴为圆形或方形称为种植穴,长条形的称为种植槽。3.6 规则式种植 :按一定规则配植的种植方式。3.7 自然式种植 :株行距不等,采用不对称的自然配植形式。3.8 土球 :挖掘苗木时,按一定规格切断根系,保留土壤呈圆球状并加以捆扎、包装的苗木根部。3.9 裸根苗木 :挖掘时根部不带土或仅带护心土的苗木。3.10 假植 :苗木不能及时种植时,将苗木根系用湿润土壤临时性填埋的措施。3.11 修剪 :在种植前对苗木的枝干和根系进行疏枝和短截。对枝干的修剪称修枝,对根的修剪称修根。3.12 疏剪;将枝条从分枝的基部剪除称疏剪或疏枝。3.13 短截:从枝条上选留一合适的芽后将枝条剪短,以刺激侧芽萌发。3.14 分枝点高 :乔木从地表面至树冠第一个分枝点的高度。3.15 树池透气护栅 :护盖树穴,避免人为践踏,保持树穴通气的铁蓖等构筑物。3.16 鱼鳞穴 :为防止水土流失,对树木进行浇水时,在山坡陡地筑成的众多类似鱼鳞状的土堰。3.17 浸穴 :种植前的树穴灌水。3.18 成活率:树苗种植后成活株数占种植总数的百分比。3.19 非植树季节植树:正常植树季节以外的时间植树。3.20 软容器囤苗:将苗木种入软容器(软容器为可降解的材料)中,掩入土中常规养护,移植时连同软容器一起埋入土中。4 施工前准备绿化工程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北京市工程建设项目指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的要求,办理必要手续。为确保工程顺利进行,必须做好下列准备工作。4.1 掌握资料应了解掌握工程的有关资料,如用地手续、上级批示、工程投资来源、工程要求等。4.2 熟悉设计应熟悉设计的指导思想、设计意图、图纸和质量的要求,并由设计人员向施工单位进行设计交底。4.3 现场勘查现场勘查,施工人员了解设计意图及组织有关人员到现场勘查,一般包括:现场周围环境、施工条件、电源、水源、土源、道路交通、堆料场地、生活设施的位置,以及市政、电讯应配合的部门和定点放线的依据。4.4 制定施工方案工程开工前应制定施工方案(施工组织设计),包括以下内容:4.4.1 工程概况:工程项目、工程量、工程特点、工程的有利和不利条件。4.4.2 施工方法:确定采用人工或者机械施工,劳动力的来源,是否有社会义务劳动参加。4.4.3 编制施工程序和进度计划。4.4.4 施工组织:指挥系统、部门分工、职责范围、施工队伍的建立和任务的分工等。4.4.5 制定安全措施、技术规范、质量标准和成活率指标。4.4.6 现场平面布置图:包括水源、电源、道路交通、料场、库房、生活设施等具体位置图。4.4.7 施工方案应附有计划表格,包括用电、用水、劳动力、进度、苗木、材料机械运输、防尘降尘措施等。4.5 编制施工预算应根据设计概算、工程定额和现场施工条件、采取的施工方法等编制施工预算。4.6 重点材料的准备如特殊需要的苗木、材料应事先了解来源、质量、价格和供应情况。4.7 做好现场准备事先与市政、电讯、公用、交通等有关单位配合好,并办理相关手续。4.8 其它注意事项劳动力、机械、运输等应事先由专人负责联系安排。5 植物材料和种子植物材料和种子应品种准确、纯正、无病虫害。5.1 植物材料植物材料应根系发达,生长健壮,规格及形态应符合设计要求。5.1.1 木本苗木木本苗木使用应符合DB11/T 2112003的规定。5.1.2 露地栽培花卉露地栽培花卉应符合下列规定:5.1.2.1 一、 二年生花卉,株高一般为10 cm 50 cm,冠径为 15 cm 35cm,分枝不少于3个4个,植株健壮,色泽明亮。5.1.2.2 宿根花卉,根系必须完整,无腐烂变质。5.1.2.3 球根花卉,球根应茁壮、无损伤,幼芽饱满。5.1.2.4 观叶植物,叶片分布均匀,排列整齐,形状完好,色泽正常。5.1.3 水生植物水生植物根、茎、叶发育良好,植株健壮。5.1.4 草块及草卷铺栽草坪用的草块及草卷应规格一致,边缘平直,杂草不得超过1 。草块土层厚度宜为3cm,草卷土层厚度宜为1.8 cm 2.5 cm。5.2 种子草坪、草花、地被植物种子均应掌握品种、品系、产地、生产单位、采收年份、纯净度及发芽率,不得有病虫害。自外地引进种子应有检疫合格证,发芽率达 85 以上。6 种植前土壤处理6.1 种植或播种前应使该地区的土壤达到种植土的要求。6.1.1 覆土0.6m以内粒级为1cm以上的渣砾和2 m内的沥青、混凝土及有毒有机垃圾必须清除。6.1.2 土壤疏松,容重不得高于1.3 g/cm3。6.1.3 土壤排水良好,非毛管孔隙度不得低于10 %。6.1.4 土壤pH值应为7.08.5,土壤含盐量不得高于0.12 6.1.5 土壤营养元素平衡,其中有机质含量不得低于10 g/kg,全氮量不得低于1.0 g/kg,全磷量不得低于0.6 g/kg,全钾量不得低于17 g/kg。6.2 绿地地形整理应严格按照竖向设计要求进行,地形应自然流畅。6.3 草坪、花卉种植地、播种地应施足基肥,耧平耙细,去除杂物,平整度和坡度应符合设计要求。6.4 平整土地后,应采取防尘措施。6.5 园林植物生长所必需的最小种植土层厚度应大于植物主要根系分布深度(见表1)。 表1 园林植物主要根系分布深度 单位:cm植被类型 草本花卉 地被植物 小灌木 大灌木 浅根乔木 深根乔木分布深度 30 35 45 60 90 2007 种植穴、种植槽的挖掘7.1 种植穴、种植槽挖掘前,应向有关单位了解地下管线和隐蔽物埋设情况。7.2 种植穴、种植糟的定点放线应符合下列规定:7.2.1 种植穴、种植槽定点放线应符合设计图纸要求,位置准确,标记明显。7.2.2 种植穴定点时应标明中心点位置,种植槽应标明边线。7.2.3 定点标志应标明树种名称(或代号)、规格。7.2.4 树木定点遇有障碍物影响,应及时与设计单位取得联系,进行适当调整。7.3 种植穴、种植槽大小,应根据苗木根系、土球直径和土壤情况而定。种植穴、种植槽必须垂直下挖,上口下底相等,规格应符合表2表6的规定。表2 常绿乔木类种植穴规格 单位:cm树高 土球直径 种植穴深度 种植穴直径150 405050608090150250 7080 8090 100110250400 80100 90110 120130400以上 140以上 120以上 180以上表3 落叶乔木类种植穴规格 单位:cm胸径种植穴深度种植穴直径胸径种植穴深度种植穴直径23304040605660708090344050 60706870809010045 506070808108090100110表4 花灌木类种植穴规格 单位:cm冠径种植穴深度种植穴直径200 7090 90110100 60707090表5 竹类种植穴规格 单位:cm种植穴深度种植穴直径大于盘根或土球厚度2040大于盘根或土球直径4060 表6 篱类种植槽规格 单位:cm种植高度单行双行30503040406050804040406010012050505070120150606060807.4 种植穴、种植槽挖出的好土和弃土分别置放处理,底部应回填适量好土。7.5 土壤干燥时应于种植前浸穴。8 苗木运输和假植8.1 苗木运输量应根据现场种植量确定。8.2 苗木在装卸车时应轻提轻放,不得损伤苗木和造成散球。8.3 起吊小型带土球苗木时应用绳网兜土球吊起,不得直接用绳索绑缚根颈起吊;起吊重量超过1t的大型土球(土台),应在其外部套大绳吊起。8.4 土球苗木装车时,将土球朝向车头方向,树冠朝向车尾方向码放整齐。8.5 裸根乔木长途运输时,应保持根系湿润,装车时应顺序码放整齐,装车后应将树干捆牢,并应加垫层防止磨损树干及进行根系保护。8.6 装运竹类时,不得损伤竹竿与竹鞭之间的着生点和鞭芽。8.7 苗木运到现场后,裸根苗木应当天种植,不能种植的苗木应及时进行假植。8.8 带土球苗木运至施工现场后,当日不能种植时,应适当喷水保持土球湿润。8.9 珍贵树种和非植树季节所需苗木,应提前备苗,带容器假植。8.10 运输过程应遵守有关交通法规,办理相关手续(如检疫证),确保安全。9 苗木种植前的修剪9.1 种植前应进行苗木根系修剪,将劈裂根、病虫根、过长根剪除,并根据根系大小、好坏对树冠。进行修剪,保持地上地下部生长平衡。9.2 乔木类修剪应符合下列规定:9.2.1 落叶乔木应保持原有树形,适当疏枝,保持主侧枝分布均匀,对保留的主侧枝应在健壮叶芽上方短截,可剪去枝条1/52/3,有主尖的乔木应保留主尖,如银杏只能疏枝,不得短截,国槐、栾树等耐修剪树种不得抹头修剪。9.2.2 常绿针叶树,只剪除病虫技、枯死枝、生长衰弱枝、过密的轮生枝和下垂技。9.2.3 用作行道树的乔木,分枝点高应大于2.8 m,分枝点以上枝条酌情疏剪或短截。9.3 灌木及藤木修剪应符合下列规定:9.3.1 有明显主干型灌木,修剪时应保持原有树型,主枝分布均匀,主枝短截长度应不超过1/2。9.3.2 丛枝型灌木预留枝条大于30 cm,多干型灌木适当疏枝。9.3.3 用作绿篱、色块、造型的苗木,在种植后按设计要求整形修剪。9.3.4 藤木类苗木应剪除枯死枝、病虫枝以及影响观瞻部分,上架藤木可剪除交错枝、横向生长枝。9.4 苗木修剪质量应符合下列规定:9.4.1 剪口应平滑,不得劈裂。9.4.2 枝条短截时应留外芽,剪口应位于留芽位置上方0.5 cm。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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