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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档案管理制度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根据档案法和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的规定,结合我矿安全生产管理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全矿范围内所有安全档案的管理,安全档案是我矿总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企业安全管理基础工作的重要内容。第三条 安全档案坚持“实事求是、真实可靠、集中保管”的原则。第二章 文件材料的形成、归档第四条 重要安全文件以“红头”文件形式由矿长签发,综合部签批、发放、记录,并将原件、签发卡片、“红头文件”存入档案。第五条 一般的安全文件,由分管副矿长签发,安全环保部签批、发放、记录,并按要求存入档案。第六条 各单位自行制定的安全文件,由各单位根据需要自行保管、存档。第七条 运营管理部、安全环保部、物资装备公司分部等有关单位填绘、编制的地形图、平面图、水文图、通风系统图、纵投影图、井上下对照图、供电、供风、供水系统图等,应按规定定期修改,并存入档案(属保密性图件)。第三章 职责第八条 综合档案室负责全矿重要安全档案的管理。第九条 安全环保部负责三同时、安全工作计划规划、安全制度、操作规程、责任制、安全检查、安全教育培训、通风防尘、劳动保护、安全奖罚、应急预案、危险化学品、放射源、安全会议、文件、安全责任状、工伤、职业病、各类事故等档案管理。第十条 物资装备公司分部负责特种设备、其它设备及电气的安全档案管理,包括管理制度、规程、安全计划、监测、检查及事故等。第十一条 保卫部负责爆破器材、道路交通、消防安全档案管理,包括管理制度、台帐、涉爆人员档案等。第十二条 各单位应建立本单位的安全档案,包括安全文件、安全检查、安全会议、教育培训、责任状等。第四章 档案管理第十三条 档案管理方针:整齐、规范、便于查阅。第十四条 存档的所有文件、图件应编写目录或清单,以便查阅。第十五条 矿部重要安全档案,日常由安全环保部负责编制、管理,并按“档案管理制度”定期将重要档案存入档案室。第十六条 各单位向档案室提交安全档案时,应办理安全档案移交手续,编制“安全档案移交清单”。第十七条 档案保存的形式有:文字书面版本、电子版本、图像资料等。第十八条 档案室必须有专门的库房,并具有良好的卫生环境和防盗、防火、防潮、防有害生物危害的安全措施。第十九条 根据国家和有关部门的规定,档案员或兼职档案员应编制档案保管期限表,档案保管期限分为永久、长期、短期三种,确定保管期限的基本原则是:1、对企业有长远利用价值的档案应永久保存;2、对企业有一定时间内利用价值的档案分别是长期和短期保存;3、凡是介于两种保管期限之间的档案,其保管期限一律从长。第二十条 安全档案保存期限由安全环保部依据上述规定,制定保存年限,见附表。第五章 附则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由安全环保部负责解释,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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