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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加强医院车辆管理, 实现车辆管理的规范化、制度化, 缓解院内交通压力, 进一步方便病人, 保障良好医疗秩序,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院各级各类工作人员。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车辆包括医院职工车辆、行政车辆、医疗车辆, 病人及家属车辆, 执行公务车辆以及其他社会车辆。第四条 人事保卫科行使车辆管理职能, 院办室、后勤保障科配合进行监督管理。第五条 各种车辆要求按规定停放。1 、职工非机动车辆一律停放车棚,急诊、门诊职工车辆停放在院东、南车棚,住院楼职工车辆可停放在住院楼前面或住院楼后面车位,其他部门职工车辆停放在职工车棚。2 、医院行政用车、医疗用车,各种公务用车,职工、病人及家属车辆, 接送病人车辆等进入院内需入位停放。3 、大汽车、大客车、泥头车等需停放于院外 , 不能入院停放。4 、其他社会车辆来院由医院车辆管理人员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安排停放。第六条 职能部门应加强车辆管理,确保进入院内车辆有序停放,保证医院内道路畅通。1 、医院根据现有场地确定停车位, 明确标志, 划分车位,明确行驶方向。2、院内车位采取先到先停的原则,不得个人租用及随意侵占。3、进入院内车辆不得停放在非停车位的公共道路上。遇特殊情况,如送药品、氧气,运垃圾,接送病人等,由保安人员负责安排,在不影响公共交通的前提下,予以临时停放。第七条 违规情况处理:1、职工车辆违规停放,发现一次扣50元。2、车辆管理人员疏于管理,导致交通阻塞,发现一次扣车管人员50元。3、车辆管理部门未尽管职责,按医院目标管理责任书扣罚。第八条 本办法由保卫科负责解释。第九条 未尽事宜,由院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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