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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责任论的困境及对我国大众传播的启示 社会责任论的困境及对我国大众传播的启示 崔砾尹(山西大学文学院,山西太原030006)摘要西方大众传播的“社会责任论”显现出它的困境,文章认为,由于中西方的社会制度、意识形态等的差异,西方的社会责任论不能完全被用于指导中国,但一些积极的因素对于我国的大众传播仍有一定的启示和引导。 关键词社会责任论;西方媒体;中国媒体西方传媒的“社会责任论”由美国芝加哥大学校长罗伯特哈钦斯领导的一个委员会在1947年创立的,它的出现是为了修正自由主义理论,提出政府和媒介的社会责任。社会责任论在世界范围内得到了广泛的认可和传播,对于大众传播实践的确起到一定的指导和指示作用,改善了大众传播状况。但是,社会责任论也有自身的缺陷,尤其是随着时间的前进陷入新的困境。 一、西方传媒“社会责任论”的现实困境 (一)“责任”的意义 比较模糊西方传媒的“社会责任论”中的“责任”本身所指比较模糊,由哈钦斯和彼得森等人重新描述和定义后,“责任”一词成为了很多人研究和分析的焦点。路易斯霍奇斯、丹尼埃利奥特、约翰梅里尔、拉尔夫D巴尼、西奥多L格拉泽等人都对“责任”一词有过定义或探究。 美国新闻与大众传播理论界的先导人物约翰梅里尔在埃利奥特编的负责的新闻业一书中,倡导多元化的个人责任观。他认为大众传播的“责任”有三种:(1)由政府法定的责任;(2)由大众媒介机构自身的专业标准界定的责任;(3)由新闻业者个人界定的多元化责任。拉尔夫D巴尼认为,民主社会需要依赖大众媒介的新闻记者提供多样化的讯息和意见,只要大众媒介尽可能多地向公众及社会提供可供选择的意见,就是履行了媒介的道德责任。其他学者对“责任”的定义也很多。可以看出很多学者对社会责任论中的“责任”一词产生很多不同的看法和解释,任何社会责任论者都从未给出一个被广泛接受的明确的定义。模糊的责任使得媒介和政府的权利和义务也没有清晰显现,这在一定程度上消解了社会责任论的现实意义。 (二)政府在社会责任论中的角色定位和“责任” 被夸大和扭曲社会责任论一提出,在对政府媒介关系的认定上就引起了较大的争议。朱春阳在社会责任论中“政府媒介”关系再探一文中认为,社会责任论的原意并非是鼓励政府对媒介活动进行介入。查菲在哈钦斯委员会的报告政府与大众传播中把媒介自律认定为迫使媒介满足社会需要、承担社会责任的首要措施,实际上是对政府介入大众传播活动所带来的未知危险的一种规避,即由媒介自律来实现媒介社会责任所承担的危险要低于政府介入带来的危险。社会责任论问世以来,相对于过去的自由主义理论而言是首次提出了政府在大众传播中的介入和责任意识,因此政府的角色定位和“责任”意识被夸大和扭曲了。在西方资本主义国家,追求利润的最大化可能与社会责任有冲突和矛盾。媒介大多被资本家控制,只要媒体一直在商业体系中,就不可能对社会负责,也就不可能鼓励政府积极性介入。政府介入的机遇大还是忧虑大一直是考虑的问题。 (三)新媒体改变了社会责任论的理论前提 新媒体尤其是网络媒体的诞生和发展打破了新闻传播的地理限制,促使全世界正在向“地球村”迈进。网络信息的广泛传播和全球共享使信息能够在第一时间内传播到世界,地球某一处的人随时都能了解其他地方的最新消息。互联网的受众在接收信息的同时也能发布信息了,网民在网上可以随意发布信息,但是否应承担“社会责任”呢?在传统的社会责任理论中,我们所说的社会责任是指媒介和政府的社会责任。但是,在网络媒体中网民作为受众的同时也是信息的发布者,网民应该承担一定的“社会责任”吗,承担什么样的社会责任呢,传统媒体的社会责任还能继续有力发挥吗,这一系列新的问题开始涌现出来。 二、社会责任论在我国大众传播中的启示和发展社会责任论产生于西方资本主义国家,并非完全适用于我国这一社会主义国家。因此中西方的媒介对社会责任观有不同的解释,政府在大众传播中的角色不同,承担的责任也不同。 (一)中西方媒介对社会责任观有不同解释 西方和我国的媒体都强调媒体在享有权利时也应该对社会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和义务,这些责任和义务包括:要真实、全面地传播新闻,报告事实;要为有需要的人们提供平等利用媒体的机会和条件;要充分、准确地表达公共意见,努力阐明社会的目标和价值;要尊重和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等等。而当新闻界不能将新闻自由和社会责任很好地统一时,社会可以对其进行监督,必要时政府可以介入。 但由于中西方的社会制度和意识形态不同,产生的新闻体制也不同。在西方新闻体制下,追求利润最大化是媒体目标,但这与社会责任论相矛盾。在我国社会主义的新闻体制下,媒体的社会责任观不同于西方的社会责任论,我国的媒体奉行马克思主义的新闻观,实践社会责任是社会主义新闻事业的内在要求,是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坚持做党、政府、人民耳目喉舌的具体体现。 (二)中西方新闻自由的标准存在差异 新闻自由是媒体向公众客观、公正地报道事实的自由,它需要新闻工作者自律和完善。新闻自由的确立需要整个国家甚至是整个国际社会政治民主化氛围的配合。新闻自由事实上是公众知情权与国家、社会公共权力及公民个人希望得以保密、不为公众所知的私权利的相互平衡制约的结果。我国一贯奉行的新闻自由强调新闻自由的宗旨,同时强调责任观,对外也是坚持这一新闻自由标准。但以美国为代表的西方资本主义国家推行新闻自由的双重标准,即对国内新闻界强调利益和政治性,强调责任观,对其他国家尤其是发展中国家的新闻界却横加指责,一味强调就连他们自己都不再认同的绝对化新闻自由,实质上是以西方的价值观、意识形态做主导,建立文化霸权,意图将西方资本主义意识形态渗透到这些国家,达到“西化”、“分化”的目的。 西方的资本主义新闻事业的固有矛盾决定了社会责任论对于解决私人所有权对商业利润的无限痴迷与新闻传播事业的公共性质之间矛盾的软弱无力。因此我国要始终坚持马克思主义新闻观。在马克思主义新闻观中,新闻传播活动的社会责任建立在社会主义制度基础上,为社会主义事业发展服务。其中“责任”的意义是: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为全党全国工作大局服务;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反映、引导社会主义生活。同时也要坚持马克思主义新闻自由观:新闻自由体现在个性与党性的统一上;新闻自由体现在经济利益与社会利益的统一上;新闻自由体现在正面宣传与舆论监督的统一上。在具体的大众传播活动中,政府应该坚持事实的把关、舆论的引导,给媒介一定的新闻自由,保证受众的知晓权,真正地为社会大众的利益服务;媒介应该客观真实地报道新闻,及时传递信息,并接受群众的反馈和参与等;受众应提高自己的媒介意识和新闻意识,能理性判断媒介和信息,也能通过媒介来表达自己的思想,监督媒介。 参考文献 郑涵,金冠军.论当代国际传媒研究中的两大关键词:社会责任和问责J.现代传播,2007,(3). 黄建新,杨振宇.试论西方传媒“社会责任论”的现实困境J.新闻记者,2008,(4). 3王高峰,关行邈.社会责任理论局限性分析J.科学新闻,2008,(10). 4吴玲玲.中西方记者社会责任观的异同J.传媒,200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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