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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开放大学试题简要分析我国的特别行政区和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的区别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终结性考试答案论述题:简要分析我国的特别行政区和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的区别? 20分答:民族区域自治与特别行政区自治的区别主要表现在:1、确立的时间、地区不同。1949年新中国成立前夕,制定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 领中,正式确定我国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截至1998年,我国在少数民族聚居地方先后共建立 了 5个自治区、30个自治洲、120个自治县。全国有44个少数民族建立了自治地方,在少数民族杂 散居住地区还建立了 1200多个民族乡;1990年4月和1993年3月制定的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基 本法确定了特别行政区制度。1997年7月1日和1999年12月20 R,我国对香港、澳门恢复行使主 权,建立了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将来台湾与大陆和平统一后也将建立特别行政区。2、设立的目的不同。为了解决单一制国家结构形式下的民族问题,处理好事民族之间的关系, 充分尊重各少数民族自身的特点,实现少数民族人民当家作主,管理本民族内部地方性事务的权利, 而设立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为了维护国家的统一和领土完整,运用和平方式解决历史遗留问题,保持 港、澳、台地区的繁荣与稳定,而设立特别行政区制度。3、社会制度不同。特别行政区与民族自治区域的根本区别在于它们所实行的基本社会制在不同。 民族自治区域实行社会主义制度和政策;而香港、澳门特务行政区不实行社会主义制度和政策,保持 原有的资本主义制度和生活方式,50年不变。4、自治层次不同。在我国的政权体系中,省、自治区、直辖市、特别行政区都是最高的一级地 方政权。省、自治区下设自治州、县、自治县、市、乡、民族乡、镇。我国的民族自治地方分为自治 区、自治州、自治县三级,相应的自治机关有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三 层。它们在各自的权限和范围内,履行职责;而特别行政区只有一级政府、一级政权、特别行政区政 府不再下设任何政权单位,本身就是直接联系市民的政权组织。香港特别行政区所保留的区域组织如 市政局,澳门特别行政区所保留的市政机构如市政厅都是非政权性的区域组织,它们具有管理 香港或澳门地方政治事务的权力。5、自治程度不同。特别行政区享有高度自治权是其区别于我国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的主要标志。 高度自治权主要包括:1行政管理权。除国防、外交以及其他根据基本法应当由中央人民政府处理 的行政事务外,特别行政区有决定政策和发布行政命令权、人事任免权、社会治安管理权、有关经济、 文化和社会事务管理权、中央人民政府授权特别行政区依照基本法自行处理的对夕卜事务权。2立法 权。特别行政区有权制定、修改和废除除有关外交、国防和其他按基本法规定不属于特别行政区自治 范围,不能自行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所有民事的、刑事的、商事的和诉讼程序方面的适用于特别行 政区的法律,制定的法律只须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备案不影响该法律的生效。3独立的司法权 和终审权。特别行政区法院独立进行审判,不受任何干涉;特别行政区的终审法院为最高审级,该终 审法院的判决为最终判决。但特别行政区各级法院对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无管辖权。此外,特别行政区通用自己的货币,财政独立,收入全部用于自身需要,不上缴中央人民政府。 中央人民政府不在特别行政区征税。特别行政区的行政机关和立法机关由香港、澳门的本地人组成。 中央不派人去港、澳参与行政与立法工作。将来台湾与大陆和平统一后,建立特别行政区的政策更为 宽松。如继续保留军队,是单独关税区,继续保持政府构架等。民族自治机关享有 一定的自治权, 主要表现在:1民族自治地方的人大有权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按法定程序经上级机关批准后 生效;对不适应民族自治地方实际情况的国家法律、政策,自治机关可以报经上级国家机关批准变通 执行或停止执行。2依照国家财政体制属于民族自治地方的财政收入,都由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 关自主地安排使用。3在国家计划指导下自主地安排和管理地方性的经济建设事业,经国务院批准 享有一定的对外贸易自主权o 4自主地管理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5依照国家军 事制度和当地的实际需要,经国务院批准,可以组织维护社会治安的公安部队。6使用本民族的语 言文字。通过比较可以看出,特别行政区的自治权比较高、比较大。6、实施的法律体系不同。我国的民族区域自治地方实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执行全国统一的法 律和国务院颁布的行政法规及自治机关制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在国家统一领导下,行使法律赋 予的自治权,保证宪法和法律在本行政区内贯彻执行;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总体上不在特别行政区 实施,就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宪法,也并不完全适用于特别行政区。具体地说,凡是宪法关于维护 国家主权统和领土完整的规定,必须适用于特别行政区;凡是宪法关于社会主义制度和政策的规定, 都不适用于特别行政区。在特别行政区实施的法律为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不与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抵触 的港、澳原有法律,特别行政区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以及少量特定的全国性法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 国籍法、国旗法、国徽法、领海法及毗连区法、外交特权与豁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澳门驻 军法等。这几类不同来源的法律构成了整个特别行政区的法律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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