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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司法考试考试点睛提分卷1. 多选题 2009年3月,周、吴、郑、王以普通合伙企业形式开办一家湘菜馆。2010年7月,吴某因车祸死亡,其妻欧某为唯一继承人。在下列哪些情形中,欧某不能通过继承的方式取得该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资格?A 吴某之父对欧某取得合伙人资格表示异议B 合伙协议规定合伙人须具有国家一级厨师资格证,欧某不具有C 郑某不愿意接纳欧某为合伙人D 欧某因夫亡突遭打击,精神失常,经法院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考点 入伙的条件与程序解析 A项:不符合题意,不当选。根据合伙企业法第50条第1款规定:“合伙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的,对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享有合法继承权的继承人,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从继承开始之日起,取得该合伙企业的合伙人资格。”吴某之父不是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他的异议并不会阻碍欧某取得合伙人资格。 B项:符合题意,当选。根据合伙企业法第50条第2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伙企业应当向合伙人的继承人退还被继承合伙人的财产份额:(二)法律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必须具有相关资格,而该继承人未取得该资格”欧某不具有国家一级厨师资格,属于因特殊资格欠缺不能取得普通合伙人资格。 C项:符合题意,当选。根据合伙企业法第50条第1款规定:“合伙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的,对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享有合法继承权的继承人,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从继承开始之日起,取得该合伙企业的合伙人资格。”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欧某方可成为合伙人。 D项:符合题意,当选。根据合伙企业法第14条第1款第(一)项规定:“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2个以上合伙人。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因欧某精神失常,被法院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符合普通合伙人的一般要件。2. 多选题 胡某向法院申请支付令,督促慧星公司缴纳房租。慧星公司收到后立即提出书面异议称,根据租赁合同,慧星公司的装修款可以抵销租金,因而自己并不拖欠租金。对于法院收到该异议后的做法,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 对双方进行调解,促进纠纷的解决B 终结督促程序C 将案件转为诉讼程序审理,但慧星公司不同意的除外D 将案件转为诉讼程序审理,但胡某不同意的除外考点 异议成立的法律后果解析 A 项:说法错误,不当选。调解规定第2条的规定,适用督促程序的案件,人民法院不予调解。 B项:说法正确,当选。慧星公司书面异议称自己并不拖欠租金构成支付令异议。此外,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17条第1款的规定,异议成立的,应当终结督促程序,支付令自行失效。 C项:说法错误,不当选; D项:说法正确,当选。民事诉讼法第217条第2款的规定,支付令失效的,转入诉讼程序,但申请支付令的一方当事人不同意提起诉讼的除外。3. 多选题 关于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下列哪些判决是正确的?A 甲销售的假药无批准文号,但颇有疗效,销售金额达500万元,如按销售假药罪处理会导致处罚较轻,法院以销售伪劣产品罪定罪处罚B 甲明知病死猪肉有害,仍将大量收购的病死猪肉,冒充合格猪肉在市场上销售。法院以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定罪处罚C 甲明知贮存的苹果上使用了禁用农药,仍将苹果批发给零售商。法院以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定罪处罚D 甲以为是劣药而销售,但实际上销售了假药,且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法院以销售劣药罪定罪处罚考点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解析 A项:说法正确,当选。无批准文号的药品即使有疗效也是假药,销售假药罪系行为犯,甲可触犯销售假药罪;销售金额超过5万,甲也触犯销售伪劣产品罪。按处罚较重的规定处罚。 B项:说法错误,不当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第1条第2项规定,销售属于病死、死因不明或者检验检疫不合格的畜、禽、兽、水产动物及其肉类、肉类制品的,构成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不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定罪处罚。 C项:说法正确,当选。根据前述解释第9条第2款规定,在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销售、运输、贮存等过程中,使用禁用农药、兽药等禁用物质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的,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D项:说法正确,当选。考查认识错误。客观上实施了销售假药行为,主观上具有销售劣药罪的故意;销售假药行为可包容销售劣药行为,统一为销售劣药罪;该罪系结果犯,本案情形造成严重危害。4. 多选题 关于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与效力,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A 遵守法定程序是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必要条件B 无效行政行为可能有多种表现形式,无法完全列举C 因具体行政行为废止致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失的,应给予赔偿D 申请行政复议会导致具体行政行为丧失拘束力考点 具体行政行为的成立,具体行政行为的效力,具体行政行为的无效、撤销和废止解析 A项:说法正确,当选。程序正当原则是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必要条件之一是遵守法定程序。本题中,遵守法定程序是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必要条件符合行政法的程序正当原则的要求。 B项:说法正确,当选。无效具体行政行为可以表现为许多具体情形,不能做一次性穷尽列举。一般以下情形可以构成无效的理由:(1)要求行政相对人从事将构成犯罪的违法行为。(2)行政行为明显缺乏法律依据的。如许可当地企业制作、销售传播淫秽内容的光盘。(3)行政行为明显缺乏事实根据的或者要求从事客观上不可能实施的行为。如根据没有查证的材料给予一个无辜的公民以治安处罚。本题中,无效行政行为可能有多种表现形式,无法完全列举。 C项:说法错误,不当选。根据诚实守信原则对行政相对人信赖利益保护的要求因具体行政行为废止致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失的,应给予补偿而不是赔偿。 D项:说法错误,不当选。拘束力是指已生效的具体行政行为所具有的拘束和限制行政主体和相对人的法律效力。其要求行为人的行为应当与具体行政行为相一致。本题中,申请行政复议会导致具体行政行为丧失拘束力说法错误。5. 多选题 对下列哪些拟作出的决定,行政机关应告知当事人有权要求听证?A 税务局扣押不缴纳税款的某企业价值200万元的商品B 交通局吊销某运输公司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C 规划局发放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直接涉及申请人与附近居民之间的重大利益关系D 公安局处以张某行政拘留10天的处罚考点 行政处罚的决定程序解析 A项:说法错误,不当选。根据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扣押不适用听证,因为扣押是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本题中,税务局扣押不缴纳税款的某企业价值200万元的商品,不适用听证。 B项:说法正确,当选。根据行政处罚法第42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举行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本题中,交通局吊销某运输公司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属于行政处罚听证事项的吊销许可证事项。 C项:说法正确,当选。根据行政许可法第47条第1款规定,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五日内提出听证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二十日内组织听证。本题中,规划局发放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直接涉及申请人与附近居民之间的重大利益关系,属于听证事项。 D项:说法错误,不当选。行政拘留在理论上应该适用听证,但因为我国国情,目前还不宜适用听证程序,但条件成熟时,行政拘留也应有听证程序。因此行政处罚法和治安管理处罚法在立法时都没有规定适用于行政拘留的听证程序。本案中,公安局对张某处以行政拘留10天行政处罚,不适用听证。6. 单选题 郭某(16岁)与罗某发生争执,被打成轻伤,遂向法院提起自诉。法庭审理中,罗某提出,审判员李某曾在开庭前违反规定与自诉人父亲及姐姐会见,要求李某回避,但郭某父亲及姐姐均否认此事。法院院长经过审查作出李某回避的决定。下列何人有权要求对回避决定进行复议?A 郭某B 郭某父亲C 郭某姐姐D 李某考点 回避决定的复议解析 无答案(原答案为D) 本题所涉及的案例是自诉案件中的被告人罗某申请审判员李某回避,法院院长审查后决定李某回避。 ABC项:不符合题意,不当选。刑事诉讼法第30条规定了对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刑事诉讼法第31条规定了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依照本章的规定要求回避、申请复议。 D项:不符合题意,不当选。刑诉解释第30条规定:“对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提出的回避申请,人民法院可以口头或者书面作出决定,并将决定告知申请人。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申请回避被驳回的,可以在接到决定时申请复议一次。不属于刑事诉讼法第28条、第29条规定情形的回避申请,由法庭当庭驳回,并不得申请复议。”如果本案中法院院长决定驳回回避申请,则罗某及其辩护人有权在接到决定时申请复议一次。现行司法解释未规定决定回避之后,被决定回避的人是否可以申请复议。 综上,本题无答案 原答案依据:原刑诉解释第28条规定:“被决定回避的人员对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恢复庭审前申请复议一次;被驳回回避申请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当庭申请复议一次。”可见,李某作为被决定回避的人员,对回避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恢复庭审之前申请复议一次。因此根据原规定,只有D项是说法正确的。7. 多选题 法院受理了利捷公司的破产申请。管理人甲发现,利捷公司与翰扬公司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较为复杂。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A 翰扬公司的某一项债权有房产抵押,可在破产受理后行使抵押权B 翰扬公司与利捷公司有一合同未履行完毕,甲可解除该合同C 翰扬公司曾租给利捷公司的一套设备被损毁,侵权人之前向利捷公司支付了赔偿金,翰扬公司不能主张取回该笔赔偿金D 茹洁公司对利捷公司负有债务,在破产受理后茹洁公司受让了翰扬公司的一项债权,因此茹洁公司无需再向利捷公司履行等额的债务考点 破产案件的受理,取回权,抵销权解析 A项:说法错误,不当选。企业破产法第16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对个别债权人的债务清偿无效。”此处的清偿无效,包括对抵押债权或普通债权的清偿,都是无效的;抵押债权也须在最终破产分配的时候,按照权利属性受偿。 B项:说法正确,当选。企业破产法第18条第1款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管理人对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有权决定解除或者继续履行,并通知对方当事人。管理人自破产申请受理之日起二个月内未通知对方当事人,或者自收到对方当事人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未答复的,视为解除合同。”所以“待定合同”由管理人掌握主动权或履行或解除。 C项:说法错误,不当选。破产法司法解释二第32条第1、2款规定:“债务人占有的他人财产毁损、灭失,因此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代偿物尚未交付给债务人,或者代偿物虽已交付给债务人但能与债务人财产予以区分的,权利人主张取回就此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代偿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保险金、赔偿金已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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