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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备米购合同使用说明1.本合同范本适用于设备/材料采购(包括招标采购和非招标采购)合同的签订。2当事人使用本合同范本时无约定的条款, 应在该条款处注明“无”3.对本合同范本的其他修改或补充,可由当事人于专用条款中进行约 定,不得直接对合同通用条款进行变动。目录第一部分合同协议书 4第二部分 通用条款 6第1条定义 6第2条合同标的 7第3条合同价格与付款 7第4条交货 7第5条包装与标记 9第6条技术服务和联络 11第7条监造与检验 12第8条安装、调试(试运行)和验收 14第9条质量保证 14第10条转让和分包 16第11条 违约责任 17第12条变更 18第13条合同暂停与终止 19第14条不可抗力 19第15条履约保证金 20第16条税费 20第17条通知 20第18条争议解决 20第三部分 专用条款 21第一部分合同协议书买方:卖方:鉴于买方有意向卖方采购 设备/材料,用于项目的建设,且卖方同意向买方供应上述设备/材料。为此,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买卖双方经协商 一致,订立本协议。第1条 本协议中所用术语的含义与下文提到的通用条款和专 用条款中相应术语的含义相同。第2条下列文件为合同的组成部分:2.1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达成的纪要、协议等文件;2.2合同协议书;2.3合同专用条款;2.4中标通知书;2.5合同通用条款;2.6合同附件;2.7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2.8形成合同的其他文件。第3条上述文件应互为补充和解释,如有不清或互相矛盾之 处,以上面所列顺序在前的为准。第4条合同总价本合同总价为人民币(大写)( )(含税),价款构成详见合同附件1 (供货范围及分项价格表)。第5条保证5.1卖方保证按照合同约定供应设备/材料、提供相关技术服务 并承担质量保证责任。5.2买方保证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向卖方支付合同价款 及其它应当支付的款项。第6条合同生效本合同自买卖双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在协议书 上签字并加盖合同专用章或公章后生效,参见合同附件4。第7条合同份数本合同正本_份,买方执份,卖方执份,具有同等法律 效力。副本份,由买方相关单位留存。签署页买方:(盖章)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签订日期:地址:邮编:联系人:电话:传真:开户银行:账号:税号:卖方:(盖章)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签订日期:地址:邮编:联系人:电话:传真:开户银行:账号:税号:第二部分通用条款第1条定义除本合同上下文另有规定外,下列术语具有如下含义:1.1 “合同”指买卖双方签署的合同协议书、合同通用条款、合同专用条款以及合同协议书中载明的其他文件所组成的整体,包括双方根据合同规定不时所进行的修改和补充。1.2 “买方”指购买合同货物和技术服务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包 括其法定的承继者和经许可的受让人。1.3 “卖方”指提供合同货物和技术服务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包 括其法定的承继者。1.4 “分包商”指接受卖方根据本合同所进行的分包的其他法人 或组织及该法人或组织的继任方。1.5 “合同总价”指根据合同规定,就卖方正确完全履行合同义 务买方应支付给卖方的总费用。1.6 “合同货物”指卖方根据合同所需供应的机器、装置、材料、 物品、专用工具、备品备件、消耗品和有关物品。1.7 “备品备件”指卖方根据本合同提供的备用部件,包括随机 备品备件和买方根据实际运行要求所需的生产用备品备件。1.8 “技术资料”指与合同货物相关的设计、制造、监造、检验、 安装、调试、验收、性能验收试验、技术指导和运行维护等文件 (包 括图纸、各种文字说明、标准、各种电子版文档等 )。1.9 “技术服务”指由卖方提供的与本合同货物的设计、设备监 造、检验、土建、安装、调试、验收、性能试验、运行、检修有关的 技术指导、技术配合、技术培训等全过程的服务。1.10 “监造”指在合同货物生产制造过程中,由买方委托的监 造单位对卖方提供的合同货物的关键部位进行质量监督。1.11 “监造代表”指由买方委托的监造单位派出的对合同货物 进行监造的人员。1.12 “现场”指将要进行合同货物安装和运行的地点。1.13 “验收”指为证明合同货物已完成安装、调试和性能试验 且试运行合格而按照合同规定进行的活动。1.14 “法律”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及其他对本合同履行可能产生影响 的规范性文件。1.15 “书面形式”指合同文件、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传真、 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1.16 “元”指专用条款中约定的合同计价货币单位。1.17 “日(天)”指公历日。第2条合同标的2.1卖方根据合同需供应的合同货物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见合同附件1和附件3。2.2卖方保证其供应的合同货物是全新的,安全的、技术水平先进的、成熟的、质量优良的,设备的选型符合安全可靠、经济运行和 易于维护的要求。合同货物的技术规范、技术经济指标和性能应符合 合同附件3的规定。2.3本合同下的供货范围包括所有合同货物、技术资料和技术服务,详见合同附件3。2.4如果在执行合同过程中发现合同规定的设备材料、技术资 料、专用工具、备品备件和技术服务有任何漏项和短缺,而该遗漏或 短缺部分确实是卖方供货范围中应该有的,并且是满足合同对合同货物的性能保证值要求所必须的,卖方均应负责将遗漏或短缺的部分补 上,发生的费用由卖方承担。2.5合同终止后,在买方要求时,卖方应以最优惠的价格向买方 提供修理和维修合同货物所必要的备品备件。合同货物质量保证期结 束后,卖方应根据买方要求在合同范围内, 免费继续向买方提供关于 完善合同货物的所有技术资料。第3条合同价格与付款3.1本合同总价见合同协议书,含卖方将合同货物运抵交货地点 并履行完其他合同义务所需的全部费用,分项价格见合同附件1。合同总价在本合同期限内固定不变。3.2本合同计价货币、付款方式及支付进度见合同专用条款。3.3合同货物的付款日期以买方在银行办理支票、 电汇或银行承 兑汇票的日期或双方约定的日期为准。此日期即本合同第 11.2条计 算迟延付款违约金时间的依据。3.4卖方若变更本合同的收款单位、 收款账号,应及时向买方提 供其所要求的证明文件。3.5买方有权从到期应向卖方支付的价款或履约保证金中扣除 卖方应支付的违约金或赔偿金。第4条交货4.1合同货物交货时间见合同附件1。附件1未规定交货时间的 合同货物应按照实际安装进度的需要发货。4.2如买方需变更交货时间,应提前 30日(含本数)采用传真 或函件等方式通知卖方。4.3卖方如需提前交货,需提出书面要求并征得买方同意。4.4合同货物交货日期以符合合同要求的合同货物包括备品备件,到达合同约定的交货地点为准。此日期即为本合同第条计算迟延交货违约金时间的依据。4.5在合同货物备妥发出前24小时内(含本数),卖方应以传真 或函件等方式向买方提交发货通知单,通知应包括以下内容:(1)合同号/产品工号;(2)货物发运日;(3)货物名称及编号;(4)货物总毛重;(5)外形尺寸;(6)总包装件数及箱号;(7)交运车站(码头)名称、车号(船号)和运单号;(8)本批货物的装箱清单两份;(9)毛重超过20吨或包装尺寸超过9X 3X 3m的每件货物的名称、 重量、重心、起吊点、体积和件数;(10)双方约定的其他内容。4.6对于毛重超过20吨或包装尺寸超过9X 3X 3m的货物和特殊 形状的包装物,卖方应在发运前5天给买方空邮三份包装说明单,注 明重心和起吊点等事项。4.7如果合同货物是易燃和危险的,卖方应在发运15天前(含本 数)向买方提交6份说明合同货物名称、性能、保护措施和处理事故 的方法的报告。4.8如果在运输期间对合同货物温度有特殊的要求, 卖方应在发 运前5天给买方空邮2份注意事项的报告。买方将把这一报告认作安排 运输和存放的基础。4.9卖方应按照附件3的要求准备满足工程所需的图纸及产品 合格证书等技术资料,并按合同附件3的时间要求提交给买方或买方 指定的设计单位。以邮寄方式提交技术资料的,每批技术资料交邮后, 卖方应在24小时内(含本数)将技术资料的交邮日期、邮单号、技 术资料的详细清单、件数及重量、合同号等以传真通知买方和买方指 定的设计单位。4.10技术资料以到达买方或买方指定的设计单位的日期为实际 交付日期。此日期将作为按合同第 条对任何延期交付资料进 行延期违约金计算的依据。如果技术资料经买方或买方指定的设计单 位检查后发现有缺少、丢失或损坏,但非买方原因,卖方应在收到买 方通知后10天内(含本数)(对急用者应在3天内(含本数)免费 向买方补充提供丢失、缺少或损坏的部分。卖方所提供的图纸若有错 误,应及时免费向买方提供正确的图纸并按本合同第条进行赔偿。如因买方原因发生丢失或损坏,卖方应在接到买方通知后7天 内(含本数)(对急用者应在3天内(含本数),向买方补充提供, 费用由买方承担。4.11卖方应提前2天通知买方交运日期(变压器应提前 5天通 知买方交运日期)。买方有权派遣代表到卖方工厂及装货车站检查包 装质量和监督装车情况。如果买方代表不参加或不能及时参加检查 时,卖方有权按原定时间发货。上述买方代表的检查与监督并不免除 卖方应承担的责任。4.12合同货物的收货单位、联系人和联系电话见专用条款。4.13收货单位所开具的收货单,并不代表卖方交货完毕;卖方 交货后,应通知买方在7日内(含本数)开具收货单。4.14卖方负责办理发运合同货物所需要的运输手续及合同货物 交付前的运输,合同货物运抵并卸至合同约定交货地点前的一切质量 和安全方面的风险责任由卖方承担。卖方应负责尽快对丢失的合同货 物补充供货,修理和/或更换损坏的合同货物,并承担由于补充和 / 或修理和/或更换损坏的合同货物而发生的一切费用。4.15卖方负责办理合同货物从出厂至指定的交货地点运输途中 的保险,保险受益人为卖方,保险范围应包括卖方负责运输的全部合 同货物,险种为合同货物价值 110%的“一切险”,保险费由卖方承 担。第5条包装与标记5.1卖方交付的所有合同货物均应符合相关包装储运指示标志 的规定,按照国家标准最新的规定进行包装,满足长途运输、能承受 水平受力、垂直受力、多次搬运、装卸、防潮、防震、防碎等包装要 求。卖方并应按照合同货物的特点,按需要分别加上防冲撞、防霉、 防锈、防腐蚀、防冻的保护措施,以便合同货物在没有任何损坏和腐 蚀的情况下安全地运抵合同货物安装现场。合同货物包装前,卖方应 负责按部/套进行检查清理,不留异物,并保证零部件齐全。5.2卖方对包装箱内的各散装部件在装配图中的部件号、零件号应标记清楚。5.3备品备件及专用工具应分别包装,标记清楚并与主设备一起 发货。5.4卖方应在每件包装箱的两个侧面上,用不褪色的油漆以明显 易见的字样印刷以下标记:(1) 合同号/产品工号;(2) 出厂编号/出厂序号;(3) 到货站;(4) 收货人名称;(5) 设备及部件名称;(6)箱号/件号;(7)毛重/净重;(8)体积(长X宽X高,以毫米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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