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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终止妊娠管理制度1、机构、人员准入制施行人工终止妊娠的机构必须依法获得县卫生行政部门的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施行人工终止妊娠的人员必须获得县卫生行政部门颁发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不得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人工终止妊娠。2、条件允许制人工终止妊娠人员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医学需要选择性别的;( 2)胎儿有严重遗传疾病的; (3)胎儿有严重缺陷的;(4)患严重疾病继续妊娠可能危及孕妇生命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孕妇健康的; (5)政策外怀孕的。3、凭证施术制:政策外怀孕的出具计生部门证明;患严重疾病继续妊娠可能危及孕妇生命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孕妇健康的出具县级医院指定专家证明;医学需要选择性别的、胎儿有严重遗传疾病的、胎儿有严重缺陷的出具母子中心证明。各施术机构凭上述相关证明方可施术,登记好相关信息,并把计划生育手术介绍信同手术病史一并存档。4、定点施术制人工终止妊娠由医疗保健机构按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中执业许可项目施术。5、信息通报制人工终止妊娠的施术机构应逐人逐项做好手术登记,每月 5 日将上月施行人工终止妊娠手术情况统计表报送当地卫生部门,同时抄报同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6、责任追究制对违背本规定,践行末位淘汰制,同时按山东省关于禁止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决定的相关规定处理。终止妊娠管理制度(一)进行早期药物流产、人工流产、有医学指征需要终止妊娠时,须向受术者说明药物流产、人工流产或终止妊娠可能出现的不良反应及意见情况,经本人和家属同意并签署意见。(二)如因计划生育政策需要终止妊娠的,按计划生育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三)妊娠14 周以上终止妊娠手术的,必须办理住院手续,须持有计划生育部门的证明,还需经所在医疗机构分管领导批准后,方可施行引产。同时,要做好有关情况的登记备案工作。1. 获准开展妊娠 14 周以上终止妊娠手术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和医疗保健机构严格实行凭证手术制度,凡接诊要求施行妊娠 14 周以上终止妊娠手术对象,必须查验并在妊娠 14 周以上终止妊娠手术登记表上登记相关证明材料。2. 查验和登记相关证明材料按如下规定进行:不符合法定生育条件的, 20 周岁以下凭本人身份证或户口簿施术; 20 周岁以上的,查验和登记乡(镇、街道)计生行政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孕妇离婚、丧偶等原因要求终止妊娠的,查验和登记受术者本人身份证和县级以上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属于医学需要作性别选择终止妊娠的,查验和登记受术者本人身份证和经省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产前诊断中心出具的相关证明。(四)禁止施行非医学需要的选择性别的终止妊娠术,严禁无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施行人工(药物)终止妊娠术。(五)施行人工(药物)终止妊娠手术的人员,必须取得有效的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持证上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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