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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信号和交通技术监控设备排查治理方案 为保障道路交通信号设置科学、合法、规范,交通技术监控设备合格有效,充分发挥道路交通信号、技术监控设备对公民道路交通行为的规范、引导和监督作用,改进道路交通管理工作,维护良好的道路交通秩序,提高道路通行效率,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我局决定从3月1日开始到年底,在全国开展道路交通信号(标志标线、信号灯)和道路交通技术监控设备排查治理工作。现制定工作方案如下:一、排查整治范围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相关技术标准,对城市道路和公路交通标志标线、交通信号灯、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设置情况进行排查,重点解决群众反映突出的交通信号和技术监控设备设置不合理、不规范、不协调或者矛盾等问题。(一)交通标志标线重点排查以下问题:不符合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以及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GB5768-2009)和城市道路工程、公路工程有关技术标准规定,包括:一是设置不合理。应当设置标志标线而未设置,以及设置的标志(如限速)标准值偏低。标志设置位置靠前、滞后或被遮挡,设置高度、角度不合理,不能及时、准确传递其所表达的信息等。二是信息量偏大或者不足。在同一立柱上标志设置过多、交叉路口标志标线设置过多、在标志牌的同一版面上显示信息过多、交通标志标线明显不足。三是视认性差。标志标线文字、图案、尺寸过大或者偏小,不符合标准,夜间或恶劣天气视认性差,标志标线内容拼写错误或信息模糊。四是系统性差。标志标线反映的信息不完整或不连续,如短距离内大幅度降低限速的标志,在限速区域过后未设置解除限速标志或新的限速标志。五是多余信息干扰。道路沿线的醒目位置被大型广告牌所占用,标志标线起不到应有的警告、指示作用。作废标线尚未清除干净。六是标志和标线不协调。在同一路段上标志与标线反映的信息不统一,甚至矛盾。(二)交通信号灯重点排查以下问题:不符合道路交通信号灯(GB14887-2011)、道路交通信号控制机(GB25280-2010)、道路交通信号灯设置与安装规范(GB 14886-2006)、城市道路信号控制方式适用规范(GA/T527-2005)等技术标准规定的问题,包括:一是信号灯具不规范。采用复合灯,信号灯排列顺序不合理,红灯、黄灯、绿灯上下或左右位置不当。倒计时数字颜色与信号灯颜色不一致。信号灯亮度不足、色度不标准。二是信号灯位置、高度、角度不当。信号灯安装位置距离路口进口停车线过远或不易于观察,较大路口杆件选用不合理,安装位置超过标准高度或者被遮挡。三是相位及配时不合理。在一些交通流量较小、不需设置多相位分离交通流路口安装了方向指示信号灯,黄灯持续时间少于3秒,人行横道信号灯配时短,行人过街时间不足。四是信号灯与标志标线不协调。信号灯指示信息与标志标线指示信息不一致,甚至相互矛盾。五是未按条件设置信号灯。交叉路口交通流量大、冲突点多,但未安装信号灯;交通流量大且有条件的路口未设置辅助灯;灯控路口施划人行横道线,但未设置人行横道信号灯;未按条件设置行人二次过街信号灯。六是信号灯故障。信号灯不能正常显示,导致信号灯不亮、长时间显示单一颜色。七是配套交通标志标线缺失。信号灯控制路口、路段应当设置标志、施划标线的,没有、缺少设置或施划。(三)交通技术监控设备重点排查以下问题:不符合道路交通信息监测记录设备设置规范(GA/T1047-2013)、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图像取证技术规范(GA/T832-2009)等技术标准规定,包括:一是在用的交通技术监控设备未按照规定送交检定、逾期未检定或者检定不合格。二是固定式交通技术监控设备的设置地点未按规定向社会公布。三是在道路条件好、通行秩序好的非事故多发路段限速值设置不科学,导致群众反映大、引发执法争议较多的测速监控设备。四是在道路上同方向采集超速行驶的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设置地点过于密集。五是没有按规定设置限速标志、测速警告标志或标志被遮挡。六是未设置连续递减限速标志设置的路段设置测速监控设备。七是交通技术监控设备抓拍的交通违法车辆图片数量、图片质量达不到标准要求。二、排查整治的工作目标通过排查整治,力争年内实现以下工作目标:(一)城市道路交通标志标线、交通信号灯规范设置率达到90%以上,公路交通标志标线、交通信号灯的规范设置率达到80%以上,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规范设置率、检定合格率达到100%。(二)摸清辖区内所有道路标志标线、交通信号灯、交通技术监控设备底数并全部登记建档,建立交通标志标线、交通信号灯、交通技术监控设备日常巡查、日常管理工作机制,能够及时发现和整改问题。(三)城市交叉路口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起数、致人伤亡人数同比下降20%。一、二、三级公路交叉口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起数、致人伤亡人数同比下降15。(四)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记录的交通违法行为引发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比2012年下降30%以上。三、工作步骤集中排查整治工作分为三个阶段进行:自3月1日至5月31日为全面排查阶段,由市、县公安交管部门深入辖区城市道路、公路,对所有交通标志标线、交通信号灯、交通技术监控设备逐一摸底排查、登记造册。6月1日至9月30日为全面整改阶段,由市、县公安交管部门会同建设、公路等部门,对存在问题的交通标志标线、交通信号灯、交通技术监控设备逐一进行整改。10月8日至12月10日为总结检查阶段,由省级、市级公安交管部门对交通标志标线、交通信号灯、交通技术监控设备整改情况进行检查,部交管局将组织工作组对各地排查整治工作进行检查。四、有关工作要求(一)加强组织领导。要把交通标志标线、交通信号灯、交通技术监控设备排查整治工作作为规范道路行车秩序、预防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的一项重要任务,积极向地方党委、政府领导汇报,争取以政府、联席会议或部门联合发文的形式做出部署,并会同有关部门参照城市道路、公路建设的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制定排查整改标准,按照分工落实工作职责和任务,做到联合排查、分工治理、上级督办、综合验收。(二)全面开展排查。要对辖区道路上的所有交通标志标线、交通信号灯、交通技术监控设备开展全面排查,并充分运用信息平台,按照道路、路段、路口等种类,逐一建立交通标志标线、交通信号灯、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设置情况档案。我局将为各地培养一批师资力量,各地也要组织开展培训,系统学习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关于交通标志标线、交通信号灯、交通技术监控设备的规定,以及相关技术标准,切实提高排查人员的专业水平,确保排查质量。要发动执勤民警、事故处理民警,对交通标志标线、交通信号灯、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设置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及时解决交通标志标线、交通信号灯、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设置和管理存在的问题。要将排查方案向社会公布,积极发动新闻媒体、专家学者、运输企业、社团组织和广大驾驶人,集中反映交通标志标线、交通信号灯、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设置方面存在的问题。(三)认真及时整改。对于排查出的问题,要主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专家进行研究会诊,查摆问题症结,分析形成原因,提出具体的治理意见和措施,按照道路交通设施的管理职责,明确整治的责任单位和治理时限,落实治理经费,迅速开展问题整改。问题整改前,对存在问题的监控设备要暂停记录违法信息,已经采集的不得录入系统,已经录入的按规定予以撤销。整改期间,要加强社会宣传提示和交通组织疏导,强化施工治理路段的交通巡逻管控,保障道路交通安全。要加大三级督办力度,争取由政府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对整改结果进行验收,对治理不到位的,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督促整改,确保治理到位。(四)建立长效机制。对存在问题的交通标志标线、交通信号灯、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要按照“减少存量、不增新量”的要求,大力加强交通标志标线、交通信号灯、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设置和管理的长效机制建设。要积极争取政府加大对交通标志标线、交通信号灯、交通技术监控设备等设施的投入,在农村道路建设资金中配套一定比例的标志标线等设施投入资金,确保农村地区新建、改建道路安全设施齐全。同时,要根据道路增长变化和交通流量情况,以及交通违法和事故发生情况,建立交通标志标线、交通信号灯、交通技术监控设备定期排查维护工作机制,加强研判分析,每年定期组织开展交通标志标线、交通信号灯排查和维护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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