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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险合同保险利益原则分析摘要:在我国财产保险市场逐步规范和居民参保意识不断增强的背景下,每年的参保人数都呈现出递增的趋势。概述保险利益原则的功能价值,针对保险利益原则在现实应用中尚存在的一些问题,分别从明晰财产保险利益范围、完善财产保险利益转移规定等方面,提出几点优化建议。关键词:财产保险;保险利益原则;适用问题;完善策略保险利益原则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保险标的方面享有的受到法律保护的相关利益。不断完善保险利益原则,既是保险市场成熟的一个重要标志,同时也是保证保险合同能够合法、生效的先决条件。近年来,国内与财产保险相关的诉讼案件呈现出增加的趋势,其中有很大一部分案件纠纷与保险利益原则问题相关。目前,国内保险市场正经历一个重要的改革节点,以此为契机探索财产保险合同中保险利益原则的完善和适用问题,对我国财产保险行业的健康和长远发展也有一定帮助。一、保险利益原则的现实功能第一,预防主观危险的发生。保险人与被保险人签订合同并生效之后,如果被保险人利用合同缺陷或法律漏洞,通过实施违反合同条款或法律制度的方式来骗取保险金,即为主观危险。主观危险的存在,除了会造成财产保险公司利益受损外,也破坏了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间的公平契约关系,若不加以制止,对保险市场的发展也会造成负面影响。而财产保险利益原则的应用,则能够很好地防范主观危险的发生。基于保险利益原则,要求被保险人在投保时,保险标的必须与被保险人之间存在直接或间接的经济利益关系,意味着在发生了合同范围之内的事故后,被保险人只能获得对标的物的损失赔偿,而不会获得除此之外的其他经济赔偿。对于被保险人来说,也就不会冒着道德风险去违反合同或法律,对维护保险市场秩序有一定积极作用。第二,控制损害赔偿程度。财产保险具有“无损害、无赔偿”的特点。其出发点是被保险人在遭受了保险合同范围以内的事故时,能够得到一定的赔偿,减轻在经济上所受的损失。但是财产保险利益具有一定的范围,并且与保险金额直接相关。保险事故发生后,以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财产保险利益为基础计算赔偿金额。通过限定赔偿范围,在提供一定赔偿的前提下,避免了被保险人通过这种方式从中获利,从而在保险人和被保险人之间达到了一种相对的平衡。第三,防止出现赌博行为。财产保险合同中规定的一些赔偿情形,都是偶然发生的事件。被保险人在这些偶然事件发生前的一段时间内,通过投保来赔偿自己可能遭受的损失。从这一方面来看,保险行为与赌博行为具有一定的相似性。但是两者又存在明显的差异:其一,赌博行为通过创造风险,达到从风险中获利的目的;而保险则通过分担风险,达到降低风险损失的目的。其二,赌博行为中的双方或多方,相互之间并无利害关系;但是保险行为中,双方则通过签订合同的方式,具有法律承认和保护的利益关系。基于保险利益原则,只有当被保险人遭受了实质性的损失,才能够依据保险合同获得赔偿,从而避免了被保险人利用保险获得额外经济利益的赌博行为。二、财产保险合同中保险利益原则的适用问题(一)对财产保险利益范围的说明不够明确。根据现行保险法第12条第6款,对财产保险利益的范围是“法律上承认的利益”。这样一个概念性的说明,在实际操作中由于过于笼统,面临着诸多的问题。首先,对于“利益”的认定存在歧义。如果是物质上的利益,例如当被保险人受到了经济上的损失,那么可以通过保险赔偿的方式,在一定程度上进行弥补;但是如果精神上的利益,例如被保险人的名誉权,由于过于抽象,即便是“法律上承认”,也不能将其归入到财产保险利益的范畴之内。其次,法律本身具有一定的滞后性。特别是在保险行业正经历转型的重要阶段,相关法律法规的调整变动更加频繁。(二)财产保险利益转移的相关规定不够明确。1.财产保险利益因转让而发生转移的情形。现行保险法第49条第2款规定了被保险人或受让人的通知义务,即保险标的转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该条款的出发点是保护保险人的利益,但是由于条款的说明不够细致,在实际应用中也存在执行难度较大的问题。例如,该条款仅仅是规定了被保险人或受让人有通知的义务,但是并未将其作为一项强制性规定。也就意味着被保险人或受让人即便是没有履行这一义务,也不会受到法律的惩罚。从实际情形来看,绝大多数被保险人或受让人,因为对法律条款的不了解,并没有选择及时告知。在这种情况下,财产保险利益何时发生了转移、转让流程是否合法,也成为财产保险利益因转让而发生转移时面临的问题。2.财产保险利益因破产而发生转移的情形。现行的保险法中,尚没有对于因破产而发生财产保险利益转移的相关说明。在整个法律体系内,只有企业破产法中对这一情形有简单的规定。在财产保险合同中,当被保险人破产时,此时其所拥有的财产就成为破产财产,被保险人即丧失对其财产的支配权,而转由破产清算人占有并进行管理和处分,以备分配给破产债权人。从中不难看出,对于财产保险利益是否进行转移,以及应当如何转移,都没有具体的法律解释。相比之下,我国台湾地区在保险法的第28条中,就有明确的说明:“要保人破产时,保险契约仍未破产财产债权人之利益而存在。但是保险人须在破产宣告3个月内终止契约。终止后保险费退还。”(三)对财产保险利益消灭的相关规定不够明确。财产保险利益的消灭是指被保险人丧失其所享有的保险利益,即在财产保险合同存续期间,被保险人因某种法律事实的发生而丧失其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经济利益。现实中,导致财产保险利益消灭的原因多种多样,也会对财产保险利益产生不同的影响。例如,在发生了合同范围内的事故后,保险人依据合同约定,向被保险人提供了赔偿,这种情形属于“因履约而终止”。还有的则是保险标的因为合同范围之外的原因导致消灭的,在被保险人没有发生事故,也没有获得保险利益的情况下,自动终止保险合同。对于类似的因为不同原因导致的财产保险利益消灭,在保险法中也缺乏完整、详细的解释。三、财产保险合同中保险利益原则适用的完善策略(一)明晰关于财产保险利益范围的说明。我国保险法虽然经历了数次修订,但是由于保险市场的变革与发展,在实际应用中还存在诸多不完善的地方。因此,对于财产保险利益相关的概念、适用范围等,必须在下一步的立法完善中进行重点补充,从而提高其实用性。例如,在财产保险利益的概念上,建议由原来的“法律所承认的利益”调整为“不为法律所禁止的可确定的经济利益”。可以从两个方面对财产保险利益进行解释说明:一是“不为法律所禁止”。只要现行的法律法规中未做出禁止规定,都可以包含到保险利益范畴内,进一步拓宽保障范围。二是“可确定的经济利益”。被保险人所受的损失,必须要能够被量化计算和准确评估,然后由保险人支付特定数额的赔偿金,避免双方就赔偿问题产生争议。(二)完善关于财产保险利益转移的相关规定。1.财产保险利益因转让而发生转移的情形。建议在保险法中明确规定财产保险利益因保险标的转让而发生转移时,从何时开始计算承继时间。同时,应对“所有权转移”和“危险负担转移”等具体情形,分别做出明确的规定,减少实际认定时出现歧义的情况。明确区分物权法中规定的“因占有、改定、指示交付等发生所有权转移”和保险法中规定的“因保险标的交付而发生财产保险利益转移”的不同。在“转移通知义务”上,为了让保险人的利益得到保护,建议将“义务”改为“责任”。通过法律规定的形式,在财产保险利益因转让发生转移时,被保险人或受让人,至少有一方应当履行转移通知责任。并且对告知的时间应当做出规定,超出该时间范围未履行告知责任的,被保险人或受让人应当承担因此带来的损失。2.财产保险利益因破产而发生转移的情形。我国企业破产法中虽然就“破产财产转移”的相关问题进行了解释说明,但是并未遵循财产保险利益原则,这有可能导致在破产财产转移过程中,被保险人的保险利益受到侵害。针对这一情况,建议在保险法中就“财产保险利益因破产而发生转移”之情形进行单独说明。可以借鉴我国台湾地区的相关规定,明确说明“被保险人破产的,破产财产的债权人承继被保险人的权利和义务。但保险人必须于破产宣告之日起3个月内终止该保险合同”。这样一来,既可以保障保险人的利益,也降低了因为被保险人破产而导致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所带来的损失风险。(三)补充关于财产保险利益消灭的条款。上文中分析了导致财产保险利益消灭的两种情况,即“履约终止”和“自然终止”。虽然从表面上看,导致保险利益消灭的原因不同,但是归根结底都是因为保险标的灭失,使得财产保险利益的消灭。基于此,建议在保险法中增加关于财产保险利益消灭的解释说明“保险标的灭失的,保险利益同时归于消灭”。为了配合这一条款,还应当增加关于保险标灭失时间的判定说明。综上所述,完善保险法和加强财产保险合同管理,对促进保险市场健康发展和维护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双方公平权益有积极帮助。面对不断壮大的保险市场,以及被保险人维权意识的增加,必须要与时俱进地调整和完善法律法规,才能提高法的适用性。在下一步的立法完善中,要基于财产保险利益原则,做好关于财产保险利益范围界定、财产保险利益消灭等相关内容的解释说明,为我国保险业的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的法律环境。参考文献:【1】孔颖琳.论保险法第59条适用在财产保险标的转移交付中存在的困境.法制与经济,2019,(2):80-82+85.【2】岳晓琳.从一个案例浅析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中的保险利益问题/浙江省2013年保险法学学术年会论文集,2013.【3】康雷闪.保险法损失补偿原则:法理基础与规则体系兼论中国保险法相关条款之完善.中国石油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6,(2):43-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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