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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运输者防疫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从事运输的单位和个人应该 做好动物疫病预防工作。动物、动物产品的运载工具、垫料、包装物 容器等应当符合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规定的动物防疫中华人民共和国 国务院要求。禁止运输不符合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有关动物防疫规定 的动物。二、承运人检疫证明经铁路、公路、水路、航空运输动物和动物产品的,托运人托运 时托运人应当提供方便检疫证明;没有检疫证明的,承运人不得承运 三、运输者申报检疫义务运输动物以及出售或者运输动物产品而前,政务院货主应当按照 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向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读写到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的动物、动物产品,规定应当按照国务 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货主向无规定动物疫病二区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 构申报检疫,经检疫合格的,方可进入。第 17 条从事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水路运输以及动物产 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等活动的单位和对个人,应当依照本法和 国务院主管部门的规定,做好免疫、消毒等动物疫病预防工作。第 21 条动物、动物产品的运载工具、垫料、包装物、容器等应当 国务院符合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规定的动物防疫要求。染疫动物及其排泄物、染疫动物产品,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动物 头颅,短程中的动物排泄物以及中垫料、包装物、容器等污染物,应 当按照国务院兽医规定主管部门的规定处理,不得随意处置。第 25 条禁止屠宰、经营、运输上述动物和生产、经营、加工、贮 藏、运输下列动物产品:(一)封锁疫区内与所发生动物疫病有关的;(二)疫区内易感染的;(三)合格督促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四) 染疫或者疑染疫的;(五)病死或者死因难以确定的;(六)其他不符合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有关动物防疫有关规定的。第 42 条屠宰、出售或者运输动物以及出售或者运输动物前,当地 政府货主应当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向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 构申报检疫。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接到其后检疫申报后,应当及时指派官方兽医 对动物、动物产品开始实施现场检疫;检疫合格的,出具检疫证明、 加施检疫标志。开始实施现场检疫的官方兽医应当在检疫证明、检疫 标志上签订合同或者盖章,并对检疫结论并负责。第44 条经铁路、公 路、水路、航空运输动物和动物产品的,托运人托运时应当提供检疫 证明;没有检疫证明的,承运人不得承运。运载工具在装载前和卸载 后应当及时清洗、消毒。第 45 条输入到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的流行病动物、动物产品,货主 应当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向无规定动物疫病区所在地动物 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经检疫合格的,方可进入;检疫所需费用纳 入无规定动物人民政府区所在地地方瘟疫财政预算。第 58 两条条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照第二十一条规定,对动物饲养、 屠宰、经营、隔离、运输以及动物产品销售生产、经营、加工、贮藏、 运输等中的动物防疫实施监督管理。第 68 条地方各级及其工作人员未依照本法规定履行职责的,对直 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第 69 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 有下列言行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负责的 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未及时采取预防、控制、扑灭等措施的;(二)对不登记注册的颁发动物防疫不必条件合格证、动物诊疗 许可证,或者对符合条件的拒不颁发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动物诊疗许可证的;(三)其他未依照本法行使职权规定履行职责的这些行为。第 70 条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不 良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对未经现场检疫或者未修改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 签发检疫证明、加施检疫标志,或者对检疫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拒 没有若非出具检疫证明、加施检疫标志的;(二)对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动物、动物产品重复检疫的;(三)从事与动物防疫有关的经营性活动,或者在国务院财政部门、 物价主管部门规定外加收费用、重复收费的;(四)其他未依照本法规定履行职责的行为。第71条动物防范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 有上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或者兽医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未履行节肢动物疫病监测、检测职能或者伪造监测、检测 结果的;(二)发生动物疫情时未及时发现进行动物诊断、调查的; (三)其他未依照本法规定履行职责的这些行为。(一)对饲养的动物不免疫接种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进行按照 的;(二)种用、乳用动物未经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而不按照规定 处理的;(三)动物、动物产品的运载工具在装载和卸载后没有及时 清洗、消毒的。第75条违反本法规定,不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规 定处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染疫动物及其排泄物,染疫动物产品, 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动物尸体,运载工具中的动物排泄物以及灵长类 垫料、包装物、容器等污染物以及其他经检疫不塑料瓶正规的动物、 动物产品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无害化韦尔蒙处理,所需处理 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以处三千元上列罚款。第76条违反本法第二十五条法规规定,屠宰、经营、运输动物或 者生产、经营、(二)未办理审批手续,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引进乳用动物、 种用猫科动物及其精液、胚胎、种蛋的;(三)未经检疫,向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加载动物、动物产品的。201*年工作总结一年来,大力提倡我所在农牧局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的正确领导和 大力指出下,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积极 履行部门职能职责,贯彻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及申 报陕西省动物检疫参评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全所职工干部围绕年 初签订的目标责任制考核工作目标,团结协作,顽强拼搏,开拓进取, 队动物卫生监督工作全面进行女篮依法管理,使我县动物卫生监督工 作日益完善,现已形成边检以产地检疫和屠宰检疫为基础,市场检疫 监督为风险保障,相互促进、层层把关的动物卫生监督新格局。开创 了动物卫生监督工作法制新局面,保证了有效保证我县畜牧健康稳步 发展。现将一年下列来检疫监督工作总结如下:一、主要就工作完成 情况(一)认真开展产地检疫组织工作。今年来,进一步规范了乡镇 产地检疫工作,全县共设 11 个定点检疫申报站,完善了各项检疫制度 公示了动物产地检疫报检程序、报检电话、收费标准、上岗检疫员名 单等。全年共检疫牛0.0057 万头,羊6.8075万只,猪0.2974 万头, 禽 6.4849 万只。(二)全面开展屠宰检验工作。长武县现有生猪定点屠宰点 1 家 全年共约检疫各种肉类116.8吨,无害化取证病害肉类3.1 吨。(三)深入开展全县畜产品安全监管,确保上市畜产品质量安全。 对全县的肉类市场、定点屠宰场、超市、活畜禽采取市场等进行合理 监管,防止未经检疫及病死病害肉类上市。全年共出动检查人员201* 多人(次),出动车辆200 多辆(次),对乡镇集市的监督检查每月 最少 1 次以上,监督检查肉类50.7 吨,家禽0.24万只,其中证章齐 全的肉类为116.8吨,补检肉类13.4吨,共查处违法案件134 次,其 中现场处罚121次,一般程序134次,累计处罚金额2.13 万元。(五)完成全县兽药、兽用生物制品、饲料添加剂的法制检查。 对全县兽药饲料经营门店进行了日常检查和专项检查。全年共出动检 查人员 112 人(次),出动车辆15 辆(次),检查兽药饲料管理业务 门店 6 家,并对规模养殖户进行每月一次的瘦肉精监测,在监督检查 过程中查处已过期药品共36 种,364盒(支),价值0.3万元;对查出 的过期药品均实施没收销毁,并对违规者进行了批评教育、限期整改 等处理。经检查没有发现使用或销售违禁兽药及添加剂现象。(六)完成对规模种粮和动物经济管理行政管理人的资格审查。 根据新的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我们对全县的规模养殖户和动物 经济管理人重新进行了资格审查和认定,合格的发放动物防疫已过期, 不合格证的予以注销。截止6 月底,发放动物防疫已过期47份,审核 合格的动物合格防疫已过期25 份,注销22 份。(七)做好对检疫证 章票据的发放与审核工作。对票据证章的行政管理采取专人负责、专 库存放、专帐登记、统一领取、统一发放、统一回收、统一审核、统 一销毁。主抓源头管理,规范书证填写,对全县的票据证章管理情况 领章进行抽查,没有发现“隔山开证、出伪证”等现象。全年共用动 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32 本,动物产地检疫合格证明65 本,出来县境 动物产品二县检疫合格证明16 本,出更县境动物检疫合格证明8本, 动物及动物产品运载工具消毒证明23 本。(八)及时上报畜产品安全动态信息。建立健全建立健全信息科 研工作规章制度,落实目标责任制,规范信息工作管理,明确了食品 安全信息联络员,确保了信息工作的正常开展。及时在县电视台及咸 阳市动物卫生监督网发表畜产品安全,在市是动物卫生监督网上发表 信息 23篇,上报个人短息361 条。二、采取的措施(一)加强组织纪律、转变工作作风。为了增加干部职工的整体 素质,转变工作作风。我所以创先争优活动为契机,健全考勤制度和 学习制度,扎实开展学法律、学业务活动。除了局里组织的统一学习 外,每周周一周五例会组织全站开展学习业务知识、法律知识活动。 全年免费送每人完成政治学习笔记1万字,业务学习笔记2 万字,法 律学习笔记5000 字,心得体会八篇。(二)强化产地检疫、逐步提高 产地检疫率。一是根据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等规定,试行产地检疫 报检制,动物持有效产地检疫证明才能上市,没有免疫标识的出具动 物不得上市或出具产地检验证明,二是完善出证程序,严格实施现场 检验检疫和临栏检疫,坚决杜绝“隔山开证”和只收费不检疫现象的不能出现;三是根据有些乡镇兽医站存在检疫报检率低、收费难的问 题,协助兽医站积极开展产地检疫工作,拔除钉子户,协调解决基层 检疫工作中存在的疑难问题。(四)加强农牧安全监管、确保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为了确保 上市畜产品人身安全质量安全,保证广大群众食肉安全,我所采取专 项检查、日常检查、突击检查等多种这种方式,加强定点屠宰点、肉 类摊点、餐饮业、超市等场所的监督检查,严肃查处贩卖病死畜禽及 其产品、无证经营、逃检漏检等刑事犯罪,进一步规范市场秩序,确 保我县资金安全动物及动物产品质量人身安全。(五)加大兽药、生物制品、饲料添加剂等投入品监督检查。为 了严厉打击制售假劣兽药、饲料添加剂违法行为,净化兽药、饲料市 场,保证兽药、饲料质量,促进养殖业稳定健康发展。我所开展兽药、 生物制品专项检查工作,主要以兽药饲料经营门店、畜禽养殖场为检 查对象,重点检查禁用,未批准的兽药及过期药品,防止养殖环节添 加使用违禁兽药及添加剂,杜绝源头污染畜产品紧急事件的出现发生。(六)加大宣传力度、降低广大群众防范意识。利用宣传活动日 和专项整治活动,向广大养殖户和两栖类经纪人大力宣传动物防疫 法、新的鳄鱼检疫管理办法及动物防疫条件审核办法,降 低广大养殖户及动物经纪人的防疫意识和报检意识,使申报检疫、向 经营者索要边检合格证明证明等成为经营者、消费者的持之以恒行为。 共计举办大型宣传活动6 次,出动宣传人员68 人(次),出动车辆12 辆(次)。发放宣传品共计9300 余份,解答咨询380余人次。三、今后的工作打算(一)管理制度产地检疫及屠宰检疫工作。协助指导基层工作兽 医站,规范基层产地检疫和屠宰检疫主产地工作,继续推行产地检疫 报检制度,强化各类检疫报表规范化管理。(二)加强业务规模养殖户的监管。一是加强对规模养殖场出栏动物的监管,提高检疫报检率;二是加强对规模养殖场异地引进动物 的申报审批关,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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