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预览内容
第1页 / 共4页
第2页 / 共4页
第3页 / 共4页
第4页 / 共4页
亲,该文档总共4页全部预览完了,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资源描述
完善企业法务管理机制加强企业法律风险防范能力博锐管理在线-最新动态我国企业法制建设虽然有了长足发展,但发展仍然很不平衡,特别是国有企业在经营管理中还 存在着许多法律漏洞和法律风险。国务院国资委在组建初期的半年中,收到中央企业报送的请求协 调的法律纠纷案件涉及82家企业,涉案金额250亿元,涉案金额之大,涉案范围之广,令人震惊, 引起国家高层的高度重视。这些法律纠纷案件产生的主要原因是企业内部责任不清、制度不健全、 监管失控、法律意识淡薄等,反映出企业在依法经营观念、风险防范意识和内部制度控制等方面普 遍存在较大差距。国资委由此把“建立和完善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加快提高运用法律手段防范 和化解经营风险的能力”作为加强中央企业监管的切入点。公司的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正在完善 和探索过程中,对于如何强化法务工作的企业管理职能,各方面要做的工作还很多、很迫切,也存 在一些不同的认识和看法。本文试图结合自己的认识,就当前国内企业法务管理机制方面存在的普 遍问题、所做的探索以及国际通行解决方案谈点看法,求证于方家。一、建立专门法务机构,配备专职企业法律顾问是必然之路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人们一般常从宏观理解,但就微观而言,企业的依法经营对企业的发展 也是据有根本性意义的。这一点,随着市场化程度的不断加深,以及加入WTO后政府以西方法治 国家管理模式为取向的职能转变,其意义会更加明显。目前,企业与政府、企业与企业、企业内部、 企业与消费者之间的关系,主要通过相应的法律法规来调整和规范。政府对企业的指导和管理,已 经从过去的行政政策手段过渡到以经济和法律手段为主;企业与企业作为平等市场主体之间的关系, 只能靠合同法等民商法律进行调整和规范;企业内部各种关系,包括劳动关系、财务管理、质量管 理、安全生产管理等,都要依据劳动法、会计法、产品质量法、安全生产等法律来调整和规范。笔 者认为,“依法经营”对企业而言包含以下几重含义:一、过去企业主要靠“找市长”,现在主要靠 “找市场”,而市场已逐步走上法治轨道,法律已经成为一种经营管理资源,被运用于企业经营管理 始终,因此具有一定的法律素养,能利用法律的思维处理经营业务,也成为企业决策层和管理层人 士的一种必备基本职业素养;二、因为涉及法律的事务增多,违法、违约和被违法、违约侵害的机 会就随之增多,企业面临的法律风险就越来越大;三、要防范和化解法律风险,维护企业的合法权 益应当灵活选择法律工具,建立完善的企业法务管理机制越来越必要。企业遇到的法律事务主要有合同管理、经营决策涉及的法律问题、企业规章制度的合法规范性 问题、企业改制投资、企业登记、商标专利和商业秘密的利用保护、经营纠纷、劳资纠纷处理、安 全质量事故处理、保险索赔等。企业法律事务绝不是仅仅“打打官司参与诉讼是维护企业合法权 益的最后一道防线,在目前我国的法治大环境下,也是风险最大,成本最高的选择,最好的办法是 让精通法律和企业经营管理的人员参与到企业决策和管理过程中,保证使企业的经营管理行为经常 处于有利的法律地位。这样才能把握主动权,防患于未然,一旦发生纠纷,企业也可把握有利时机, 拟定有利策略,灵活选择协商、谈判、投诉、复议、仲裁、诉讼等多种途径,更为专业地化解风险。企业面临的法律风险主要有诉讼风险和非诉损失。诉讼风险,也就是败诉和无意义胜诉,败诉 的原因主要是缺乏证据,保留和收集证据材料应贯穿在企业经营管理的全过程,但如何使证据材料 成为有利证据,是十分专业和经验性很强的工作,因此保留、收集和提交证据材料必须要有专业人 员指导。无意义胜诉是指败诉方无财产可供执行或找根本不到被执行人,对于胜诉方而言,胜诉并 无实际意义。非诉损失,一般是潜在的、间接的“机会损失”企业有时可能没有意识到,但可能隐 藏着更大的风险或损失。如企业被起诉,可能有败诉的诉讼风险,人们一般比较重视,愿意重金聘 请律师参与诉讼,但在某种意义上讲,被告至少是“被认为占了便宜”未被起诉很有可能是“已经 吃了亏”,因为获利者是不会提起诉讼的。如企业认为自身利益受损,一般选择非诉途径较为有利, 中国有息讼、厌讼的历史传统和现实制度缺陷,受害者“怕打管司”,非至无奈一般不愿意起诉, 因此,善于操纵法律者往往依仗“法律技巧”能获得更大额外利益,使对法律不敏感者常常处于非 常不利的境地,非诉风险很大,但受害者往往还并不知晓。我国企业的法务管理机制普遍是从90年代后期开始建立的,为数不多的大型企业雇佣自己的公 司律师,但对于大多数企业而言,养公司律师既不经济,也无效率,而且也很难让律师本人安心企 业工作,因此,一般企业都“利用外脑”一一以外聘律师兼为法律顾问。“外委”企业业务,尽可能 利用社会资源,是目前流行的企业管理思路,有的甚至于将物流、财务等企业的主要业务也外包。 其优点是可以减少企业资源占用,降低管理成本,也可以缓解企业资源不足压力。但外包是有前提 的,外包委业务的特征是:一、临散性业务,企业没必要雇用专职专业人员,如广告策划;二、灵 活性较小的规范流程,给定一个较为固定的工作程序和标准,就可以完成整个流程,如财务、物流、 客户服务等。企业法务贯穿在整个企业的经营管理过程中,业务量较大,而且较为复杂,常常很难 预测,所以并不适合外包,我国企业之所以走上外聘律师这条路,主要是当时法律人才严重不足和 法制环境不佳等因素造成。以现在的眼光分析起来,外聘法律顾问的主要职责是提供法律咨询意见 和代为诉讼,他们不可能较深参与企业经营活动过程,对企业经营活动过程中产生的风险很难防范, 因此常常充当“救火队”,“打官司”成为主要任务,企业也常常陷于纠纷和被动,不可能做到规避 “法律陷阱”或争取更多权益,法律不但不能保护企业,反而经常干扰企业的正常经营活动,给企 业带来巨大显性损失和不可估量的隐性的损失。出现这种状况的原因在于:一、企业法律事务由业 务部门和下属单位多头管理,无专门法务部门统一把关,预测不到企业行为的法律风险,常使企业 处于不利的法律地位。因为法律风险是无形的,对非法律专业人员而言,往往是出现纠纷时才想到 去咨询法律顾问,缺乏必要的防范意识和手段,只能被动应付和补救。二、法律没有成为一种经营 手段,企业缺乏“法律是一种管理资源”的意识,法律顾问没有参与到企业的经营管理全过程。作 为经营手段的法律与其他经营手段一样,你不利用它为自己服务,对手就会用它来对付你,纠纷自 然会多些。三、一般外聘律师不懂企业经营,提供的法律意见不一定完全适应企业实际,很难在企 业经营活动过程中规避和化解法律风险。四、律师受聘企业顾问往往是一种营销手段,其目的是争 取其他的代理业务,如果遇到职业道德差的外聘律师,企业反而要增加额外的法律风险。目前,律 师行业竞争激烈且不规范,律师“不忠于”被代理人的案例并不鲜见,实践中有很多纠纷是人为制 造出来的,毕竟诉讼代理才是我国律师的主营业务。国际通行的企业法务管理机制是企业设立专门法务机构,配备自己的专职法务人员,统一处理 企业法律事务,如:参与重大经营决策、规范企业改组改制、健全企业规章制度、处理诉讼非诉讼 事务、防范企业经营风险等。专职法务人员必须具有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由企业聘任并经注册 机关注册,是企业领导人在法律方面的参谋和助手,其提供法律服务的宗旨是:以事先防范为主, 事后补救为辅。其优点是:一、法务人员属于企业内部管理人员,熟悉企业经营管理状况,其自身 利益和声誉与企业利益和声誉密切相关;二、从专业上看,他们是既懂法律、又有企业管理经验的 复合型人才;三、通过参与企业经营管理全过程,将企业的法律风险降到最低限度。在我国,开始是一些“三资”企业采取这种国际通行的法务管理模式,后来随着原国家经委、 体改委、司法部及其后的国家经贸委、中央组织部、中央企业工委、中央金融工委、人事部、司法 部、国务院法制办等部门和一些省市等的积极推动和试点,这一模式逐步被各类企业普遍接受。“国 家重点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试点是2002年7月在部分国家重点企业开展的,全国有1000多户企业 参加。中央企业参加试点工作的73户企业一年多来没有发生因自身经营原因引发的重大法律纠纷。 据抽样统计,试点期间,28家企业通过法律手段挽回损失约37. 3亿元,避免损失约16. 55亿元 (人民日报2004年4月21日第二版)”。目前,市场化程度较高的企业大都设立“法务部”,人 才市场上法务专业人员已成为热门人才。国资委成立以后,把完善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做为完善国有企业现代企业制度、实现企业制度创 新、管理创新、应对WTO挑战的主要措施之一,强调要建立“两个机制”,即:建立防范投资风险的对出资人的法律监督机制,建立防范经营风险的所出资企业的内部法律监督机制;搞好“两个结 合”,即:企业法制建设要与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依法维护出资人的合法权益结合起来,与依法维 护所出资企业的经营自主权、依法进行企业经营管理结合起来。2004年国资委出台国有企业法律 顾问管理办法,作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的主要配套法规,其中规定:“国有独资和国有资 产占控股地位的大型企业应当设置法律事务机构,中型企业应当配备企业法律顾问”。“大型企业可 以设置总法律顾问。总法律顾问是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参与企业重大经营决策,全面负责企业法 律事务(比照“三总师”的作用设置)。”“企业设置企业法律事务机构的,在其机构内应当配备具有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的人员;未设置企业法律事务机构的,其聘用的专职独立从事企业法律 事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这些规定的立法精神是:1、对于大型企业是否 设置企业总法律顾问,是选择性规定,企业可以不设置;对于中型企业是否设置企业法务管理部门 和配备具有执业资格的企业法律顾问,是肯定性规定,企业应当从其规定;对于独立从事企业法律 事务工作的人员应否取得执业资格,是强制性规定,企业必须执行。)这一制度设计为国有企业建立 和完善法务机制提供了明确的法律规范,企业微观上是积极利用还是消极应对,取决于自身的经营 理念,若还象以前那样,等国家有关部门下来督促检查时再执行,恐怕是等不到了。二、国有企业创新企业法律顾问机制的实务操作根据国资委的有关精神,结合国内外企业的实践,笔者认为国有企业建立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可 以从以下几方面具体操作:1、准确定位法务部门在企业管理中的作用(1)、法务部的性质、任务和工作原则。法务部是企业内部从事法律事务的职能部门。其应当遵循 以下工作原则:人、自觉维护国家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依法维护国有资产所有者和其他出资人的 合法权益;B、依法维护本企业的合法权益、为本企业服务原则,企业法律顾问不得担任本企业之外 的法律事务兼职(有的国家法定禁止此种兼职);C、法务部是企业领导的法律参谋,为企业领导决 策提供法律咨询服务;D、法务部是企业的管理职能部门,对企业行为和员工职务行为负有合法性 管理的责任。(2)、法务部的职责。A协助企业领导人正确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对企业重大经营决策提出 法律意见。法务部应通过参与企业重大经营决策活动,为决策提供可靠的法律分析论证报告,保证 企业合法权益最大化,避免企业落入“法律陷阱”。B、参与起草、审核企业重要的规章制度。法务 部参与起草、审核企业重要的规章制度,有利于企业规章制度的合法性,也有利于国家和有关管理 部门赋予企业的权利在得以充分利用。C、管理企业合同,参加重大合同的谈判和起草工作。此项职 责是法务部最主要的职责,日常工作量较大,也最重要。D、参与企业的合并、分立、破产、投资、 租赁、资产转让、抵押担保、招投标及进行公司改建等涉及企业权益的重要经济活动,处理有关法 律事务。E、负责办理企业工商登记以及商标、专利、商业秘密保护等有关法律事务。F、安排企业 法律顾问或外聘律师参与企业的诉讼和非诉讼活动。(3)、法务部的工作方式。 A、参与会议、调研、文件起草,对企业重大经营决策提供法律 意见;B、参加合同谈判、审核、管理等,督促有
收藏 下载该资源
网站客服QQ:2055934822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