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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告官最好路径重磅!“民告官”有了最全司法解释 欢迎订阅“人民日报政文”!作者 |徐隽2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公布会,公布最高人民法院有关适用中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行诉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党组副书记、副院长江必新介绍,这是对行政诉讼法的全方面司法解释,将对保障人民正当权益、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推进行政审判工作健康发展产生主要而深远的影响。既处理“立案难”痼疾,又预防滥诉现象多年来,各级人民法院大力破除“民告官”案件“立案难”问题。实施立案登记制改革的当年,全国法院受理一审行政案件220398件,比2021年上升了%,比1990年行政诉讼法实施时增加了17倍,行政案件“立案难”问题初步缓解。但同时,有的地方出现了对于可诉行政行为把握不准、错误了解立案登记和诉权滥用的现象。依据行政诉讼法第二条的要求,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正当权益,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并非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全部行为全部是行政行为。江必新介绍,行诉解释增加要求了下列5种不可诉的行为:一是,不产生外部法律效力的行为。如行政机关的内部沟通、会签意见、内部报批等行为。二是,过程性行为。如为作出行政行为进行准备、论证、研究、层报、咨询等。三是,帮助实施行为。如行政机关根据法院生效裁判作出的行为。四是,内部层级监督行为。如有的当事人起诉要求法院判决上级人民政府推行对下级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赔偿工作的监督的职责。五是,信访办理行为。信访工作机构依据信访条例作出的登记、受理、交办、转送、承接、协调处理、监督检验、指导信访事项等行为。既通畅救助渠道,又确保司法资源效益最大化最高法行政庭庭长黄永维介绍,在实践中,投诉类行政案件等滋扰性案件数量激增。部分“职业打假人”“投诉专业户”,利用立案登记制度降低门槛之机,重复向行政机关进行投诉。被投诉机关不论作出还是不作出处理决定,“职业打假人”等全部会基于施加压力等目标而提起行政诉讼。这些人为制造的诉讼,既干扰了行政机关的正常管理,也浪费了法院有限的司法资源。对此,行诉解释明确要求,为维护本身正当权益向行政机关投诉,含有处理投诉职责的行政机关作出或未作出处理的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才含有原告主体资格。“业主委员会对于行政机关作出的包括业主共有利益的行政行为,能够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业主委员会不起诉的,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或占总户数过半数的业主能够提起诉讼。”江必新说。行诉解释还明确了村委会和居委会的被告资格。当事人对村民委员会或居民委员会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授权推行行政管理职责的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以村民委员会或居民委员会为被告。既力争恢复客观真实,又坚持程序公正的导向江必新说,因为行政机关在行政程序中所处的取证优势地位,在证据规则上也应该有对应的程序制约和倾斜,确保“官”民在诉讼程序中处于实质平等的地位。为此,行诉解释作了以下要求:一是,细化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即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三条第三款要求的“以非法手段取得的证据”包含: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搜集的证据材料;以违反法律强制性要求的手段获取且侵害她人正当权益的证据材料;以利诱、欺诈、胁迫、暴力等手段获取的证据材料。二是,明确当事人的到庭义务。即人民法院认为有必须的,能够要求当事人本人或行政机关执法人员到庭,就案件相关事实接收问询。在问询之前,能够要求其签署确保书。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拒绝到庭、拒绝接收问询或拒绝签署确保书,待证事实又欠缺其它证据加以佐证的,人民法院对其主张的事实不予认定。三是,明确因被告原因造成损害的举证规则。即在行政赔偿、赔偿案件中,因被告的原因造成原告无法就损害情况举证的,应该由被告就该损害情况负担举证责任。既确保案件得到公正审理,又注意提升诉讼实效黄永维介绍,有的当事人认为法院没有满足自己要求不能公正审判要求法院整体回避、有的当事人认为行政机关责任人未出庭应诉,在法院释明后认为法院打压原告而要求审判人员回避等等,这些所谓的回避申请,显著不属于申请回避的正当情形,严重影响了法庭的正常秩序,有必须加以规制。对此,行诉解释要求,对当事人提出的显著不属于法定回避事由的申请,法庭能够依法当庭驳回。“部分当事人将法庭当成发泄个人不满的舞台,不服从审判长指挥;部分当事人藐视法庭不举证不陈说,致使庭审无法进行等等,严重背离了行政诉讼的目标,损害了司法权威。现在,在行政诉讼领域,这种情况比较突出,必需依法给予遏制。”江必新表示。对此,行诉解释要求,原告或上诉人在庭审中明确拒绝陈说或以其它方法拒绝陈说,造成庭审无法进行,经法庭释明后仍不陈说意见的,视为放弃陈说权利,由其负担不利的法律后果。多年来,推进行政机关责任人出庭应诉成效显著。比如,山东法院2021年开庭审理的行政案件中,行政机关责任人出庭应诉达1637人(次),比2021年增加4倍多。“行政机关责任人出庭应诉制度既表现了法律对于行政机关出庭应诉的要求,也表现了行政纠纷实质化解的立法宗旨。”江必新说。为了深入推进行政机关责任人出庭应诉,行诉解释适度扩大了行政机关责任人的范围。即,行政诉讼法第三条第三款要求的行政机关责任人,包含行政机关的正职、副职责任人和其它参加分管的责任人。行政机关责任人出庭应诉的,能够另行委托1至2名诉讼代理人。行政机关责任人不能出庭的,应该委托行政机关对应的工作人员出庭,不得仅委托律师出庭。行诉解释还明确,包括重大公共利益、社会高度关注或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等案件和人民法院书面提议行政机关责任人出庭的案件,被诉行政机关责任人应该出庭。对“告官不见官”,行诉解释要求,行政机关责任人和行政机关对应的工作人员均不出庭,仅委托律师出庭的或人民法院书面提议行政机关责任人出庭应诉,行政机关责任人不出庭应诉的,人民法院应该统计在案和在裁判文书中载明,并能够提议相关机关依法作出处理。既维护正当文件效力,又预防不正当条款实施江必新说,人民法院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要求,对规范性文件等“红头文件”进行正当性审查,对于不正当的规范性文件,人民法院不得作为行政行为正当性的依据。行诉解释要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要求的“规范性文件不正当”:超越制订机关的法定职权或超越法律、法规、规章的授权范围的;和法律、法规、规章等上位法的要求相抵触的;没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违法增加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义务或减损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正当权益的;未推行法定同意程序、公开公布程序,严重违反制订程序的;其它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要求的情形。依据行诉解释,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不正当的,不作为人民法院认定行政行为正当的依据,并在裁判理由中给予说明。作出生效裁判的人民法院应该向规范性文件的制订机关提出处理提议,并能够抄送制订机关的同级人民政府、上一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和规范性文件的立案机关。情况紧急的,人民法院能够提议制订机关或其上一级行政机关立刻停止实施该规范性文件。人民日报政治文化部独家原创请注明来自微信公号“人民日报政文”(ID:rmrbzh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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