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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伤害罪的构成与认定内容提要:故意伤害罪的本质特征在于侵犯他人身体健康权利,行为人对其 行为必然或可能对他人造成伤害是明知的,并且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故 意伤害即使造成他人死亡,死亡结果也不属于行为人希望或放任的内容。本文从 故意伤害罪的概念谈起,分析了该罪的犯罪构成特征,与故意伤害罪的犯罪形态, 探讨了几种特殊伤害行为的认定以及刑罚的适用问题,希望能对我国刑事立法及 司法实践有所裨益。关键词:故意伤害罪 侵犯 犯罪形态特殊伤害提纲:一、故意伤害罪的定义二、故意伤害罪的构成(一)客体要件(二)客观要件(三)主体要件(四)主观要件三、故意伤害罪的认定(一)故意伤害罪的形态(二)基于他人承诺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三)关于同时伤害的问题(四)故意伤害罪的罪数四、几种特殊方法伤害行为的认定(一)利用恐吓、精神刺激的方法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的认定(二)以故意传染性病或者其他疾病的方法伤害他人的行为的定性(三)盗取他人体内活体器官或人体血液的行为的定性五、故意伤害罪的刑事责任故意伤害罪的构成与认定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 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 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 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故意伤害罪的“故意”与一般生活意义上的“故意”有明显区别。故意伤害罪的 “故意”具有特定的内容,具体表现为行为人对自己实施的伤害(殴打)行为及伤 害(殴打)行为的结果的认识与希望或者放任的态度。一般生活意义上的故意” 只是表明行为人有意识的实施某种行为,但不具有故意伤害罪“故意”的内容。本 案被告人用膝盖顶了被害人一下就停止了,而伤害的部位是人体肌肉组织、脂肪 结构最丰富的腹部,一般情况下不足以伤害对方。因此可以看出,被告人仅仅具 有一般殴打的意图,不具有故意伤害罪的“故意”。一、 故意伤害罪的定义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非法地伤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所谓伤害是指损 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通常表现为破坏人体组织的完整如断手指、挖眼睛 等和破坏人体器官的正常机能如使人失去听觉、视觉、神经机能失常等。但 这些伤害行为必须是非法的,如果是因正当防卫等合法行为而伤害他人身体 的,不构成故意伤害罪。从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客观情况看,伤害的结果可能有轻微伤、轻伤、 重伤和伤害致人死亡等几种情况。这几种情况的伤害,只有轻伤、重伤和伤 害致人死亡才构成犯罪。究竟是哪种程度的伤害,要由法医根据我国最高人 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和公安部发布的人体重伤鉴定标准和 人体轻伤鉴定标准来确定。轻微伤通常是指由于行为人的殴打造成他人身体的疼痛或者轻微的肉 体损伤如脸被打肿、鼻子被打出血等等。这种伤害由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 不大的,因此,不构成犯罪。如张明16岁,初三学生,张明因同学毛霄打 球时撞到倒了他,张明爬起来朝毛霄脸上一拳,把毛霄鼻子打出了血,鼻梁 红肿冲血。张明的行为虽然伤害了毛霄的身体,但其情节显著轻微,不构成 故意伤害罪,而是按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给予行政处罚或赔偿医药费或给予纪 律处分,不追究刑事责任。轻伤,是指由于各种外界原因作用于人体,造成组织、器官一定程序的 损害或者部分功能障碍,尚未构成重伤也不属于轻微伤害的损伤。如甲与乙 因小事发生纠纷而,甲上前打了乙几拳,将乙鼻骨打断,眼睛被打伤致视力 下降。甲对乙的伤害属于轻伤。甲构成故意伤害罪。重伤是指人体肢体残废、毁人容貌、丧失听觉、丧失视觉、丧失其他器 官机能或其他对于人身有重大伤害的损害。肢体残废是指由各种因素致使肢 体缺失或者肢体虽然完整但已丧失功能;毁人容貌是指毁损他人面容,致使 容貌变丑或者功能障碍;丧失听觉是指受伤后,一耳语音听力减退至9 1分 贝以上,或者两耳听力减退至6 0分贝以上;丧失视觉是指受伤以后一眼盲 或两眼视力低,其中一眼低视为2级或者眼损伤或颅脑损伤致使视力缺损 (视眼半径小于10度);丧失其他器官功能或者功能严重障碍。其他对于 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的损伤,是指除上述伤害之外的损伤,如严重的烧伤、 烫伤、神经机能失常等。如李某因与王某有仇,意欲报复,于是趁乙不备, 将事先准备好的一瓶浓硫酸向乙的脸上泼去,致乙面部烧伤,眼睑、鼻子和 左耳烧烂,致乙重伤。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判死刑。二、故意伤害罪的构成(一)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身体权,所谓身体权是指自然人以保持其肢 体、器官和其他组织的完整性为内容的人格权。应注意的是,本罪侵害的是他人的身体权,因此,故意伤害自己的身体, 一般不认为是犯罪。只有当自伤行为是为了损害社会利益而触犯有关刑法规 范时,才构成犯罪。例如,军人战时自伤,以逃避履行军事义务的,应按本 法第434条追究刑事责任。(二)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了非法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1、要有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的方式,既可以表现为积极的作为,亦可以表现为 消极的不作为。前者如拳打脚踢、刀砍枪击、棒打石砸、火烧水烫等;后者 则如负有保护幼儿责任的保姆不负责任,见幼儿拿刀往身上乱戳仍然不管, 结果幼儿将自己眼睛刺瞎的行为,就可构成本罪。既可以由自己实施,又可 以利用他人如未成年人、精神病人实施,还可以利用驯养的动物如毒蛇、狼 犬等实施。既可以针对人身的外表,造成外部组织的残缺或容貌的毁坏,又 可以针对人体的内部,造成内部组织、器官的破坏,妨碍其正常的功能活动。 总之,无论是直接由本人实施还是间接实施,亦无论是针对何种部位,采取 什么样的方式,只要出于故意,能造成他人的人身健康伤害,即可构成本罪。2、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必须是非法进行的如果某种致伤行为为法律所允许,就不能构成故意伤害罪,如正当防卫 造成伤害而未过当的,医生对病人截肢治病等。经被害人同意的伤害,是否 合法,要做具体分析。如果被害人的同意是为了达到危害社会的目的,这种 同意不能排除伤害行为的非法性;如果这种同意是为了有益于社会的目的、 则可以排除他人伤害行为的非法性。对于具有激烈对抗性体育运动项目中发 生的伤害行为是否具有合法性,也应作具体分析。如果这种致伤动作本身为 该项运动项目的规则所允许,这种伤害一般不能认为具有刑法上的非法性。 如在足球比赛时,依据“合理冲撞规则”所实施而引起伤害的动作,一般不 认为是伤害罪:如果比赛中动作粗鲁,明显违反规则要求,具有伤害他人身 体故意的,也应按故意伤害罪论处。3、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必须已造成了他人人身一定程度的损害,才能 构成本罪只是一般性的拳打脚踢、推拉撕扯,不会造成伤害结果的,则不能以本 罪论处。伤害结果其表现可多种多样,有的是破坏了他人组织的完整性,如 咬去鼻子、砍断手脚;有的是损害了他人器官的正常功能,如听觉、视觉、 味觉丧失,精神失常等。但就结果的严重程度而言,则有3种形态,即轻伤、 重伤或死亡。如果没有造成轻伤以上的伤害如没有达到伤害等级或虽达到等 级却属轻微伤,则不能以本罪论处。所谓轻伤,是指由于物理、化学及生物 等各种外界因素作用于人体,造成组织、器官结构的一定程度的损害或部分 功能障碍,尚未构成重伤又不属于轻微伤害的损伤。鉴定应当以外界因素对 人体直接造成的原发性损害及后果包括损伤当时的伤情、损伤后引起的并发 症和后遗症等全面分析、综合评定。所谓重伤,是指使人肢体残废或者毁人容貌,丧失听、视觉或者其他器 官功能以及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损害的伤害。(三)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并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 然人均能构成本罪,其中,已满14周岁末满16周岁的自然人有故意伤害致 人重伤或死亡行为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四)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损害他人 身体健康的结果,而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在一般情况下,行为人事 先对于自己的伤害行为能给被害人造成何种程度的伤害,不一定有明确的认 识和追求。无论造成何种程度的结果都在其主观犯意之内,所以,一般可按 实际伤害结果来确定是故意轻伤还是故意重伤。故意轻伤的犯罪还存在犯罪 未遂问题。但对重伤意图非常明显,例如企图严重毁容,并已着手实施的行 为,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即使未造成任何实际伤害,也应按故 意重伤罪(未遂)定罪量刑。在故意伤害致死情况下,行为人主观上存在 混合罪过形式,即同时具有伤害故意和致人死亡的过失,这是区别故意伤害 致死同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死同过失致人死亡的主要标志。二、故意伤害罪的认定(一)故意伤害罪的形态故意轻伤的,不存在犯罪未遂问题,即行为人主观上只想造成轻伤结果, 而实际上未造成轻伤结果的,不宜以犯罪论处。重伤意图非常明显,且已经 着手实行重伤行为,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的,应按故意重伤(未遂)论 处。故意伤害致死的,属于结果加重犯,行为人主观上对伤害持故意,对致 人死亡有过失。符合犯罪主体要件的行为人,在伤害故意支配下实施了伤害行为,造成 他人身体伤害,达到轻伤程度的,即可认定为故意伤害罪的既遂。故意伤害 造成重伤的,包含两种情况:一是行为人明显只具有轻伤的故意,但过失造 成重伤;二是行为人明显具有重伤的故意,客观上也造成了重伤。故意伤害 致人死亡的,是典型的结果加重犯。故意伤害没有致人死亡的,不得认定为故意伤害致死的未遂犯。故意伤害致死的成立,客观上要求伤害行为与死亡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 系,主观上要求行为人对死亡没有故意,但具有预见可能性。既然是伤害致 死,当然应将死亡者限定为伤害的对象,即只有导致伤害的对象死亡时才能 认定为伤害致死。但对于伤害的对象不能作僵硬的理解,尤其应注意事实认 识错误的处理原则。易言之,在伤害对象与死亡者不是同一人的情况下,应 根据行为人对死亡者的死亡是否具有预见可能性以及有关事实认识错误的 处理原则来认定是否伤害致死。(1)如果行为人甲对被害人乙实施伤害行为, 虽然没有发生打击错误与对象认识错误,但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同时伤害丙却 仍然实施伤害行为,因而造成丙死亡的,应认定为故意伤害致死。(2)如果行 为人A本欲对被害人B实施伤害行为,但由于对象认识错误或者打击错误, 而事实上对C实施伤害行为,导致C死亡的,应认定为故意伤害致死。因 为在这种情况下,根据处理事实错误的法定符合说,刑法规定故意伤害罪不 只是为了保护特定人的身体健康,而是为了保护一切人的身体健康;只要行 为人有伤害他人的故意,实施了伤害他人的行为,结果也伤害了他人,就成 立故意伤害罪,而不要求其中的“他人”完全同一。故意伤害致死也是如此。 B与C的身体均受刑法保护,发生对象认识错误或打击错误并不影响A的 伤害行为性质,理当以故意伤害致死论处。(3)如果行为人张三对李四实施伤 害行为,既没有发生事实认识错误,也不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同时伤害王五, 由于某种原因致使王五死亡的,则难以认定张三的行为成立故意伤害致死。(二)基于他人承诺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这是较为棘手的问题。许多国家的刑法只是明文规定处罚基于承诺的杀 人,并且其法定刑轻于普通故意杀人罪的法定刑,但没有对基于承诺的伤害 做出规定。于是有人认为,既然刑法只规定了基于承诺的杀人罪,而没有规 定基于承诺的伤害罪,就表明基于被害者承诺的伤害一概无罪。有人则得出 相反结论:既然刑法只是特别规定了基于承诺的杀人,而没有特别规定基于 承诺的伤害,就表明对基于承诺的伤害一概按普通伤害罪处理。二者似乎都 走向了极端,于是出现了两种中间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在被害者承诺的伤 害案中,如果行为违反了公序良俗,就不问伤害的轻重,以故意伤害罪论处; 如果不违反公序良俗,即使造成了重大伤害,也不能认定为故意伤害罪一。 另一种观点则认为,在基于被害者承诺的伤害案中,如果行为造成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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