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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在当今的国际贸易中,技术贸易壁垒正成为重要的贸易保护手段。而在我国遭遇 的技术贸易壁垒中,由于食品安全问题引发的贸易纠纷呈增长之势,并对我国的对外贸 易和相关产业产生了严重影响。维护食品安全,促进对外贸易,政府责无旁贷。在当今激烈的国际市场竞争中,贸易保护始终是各个国家和地区维护、争取自身经济 利益而不愿舍弃的手段。而由于世界贸易组织、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的约束,关税保护手 段及一般性的非关税措施受到了限制,代之而起的是更具隐蔽性的、以技术贸易壁垒为 核心的新贸易壁垒。其中,以食品安全为理由设置的技术标准,因其与人的生命健康的 密切联系而为世界贸易组织所认可,也因此往往被一些国家利用为贸易保护的手段,成 为继反倾销后我国对外贸易的又一障碍。一、食品安全:对外贸易中一个不可忽视的问题食品安全关系到人的生命和健康,因此在国际贸易中备受各国关注。世界贸易组织的 技术性贸易壁垒协定、实施卫生和植物卫生措施的协定规定,成员国政府有权采 取措施,以保护人类和动植物的健康,确保人畜食物免遭污染物、毒素、添加剂的影响, 确保人类健康免遭进口动植物携带疾病而造成的伤害。食品安全成为对外贸易中的一道 重要关口。近年来国际市场上针对我国食品安全的事件越来越多,食品安全问题已经成 为威胁我国对外贸易的一个主要因素。(一)食品安全问题制约了我国商品的出口食品是我国除机电、纺织之外的又一主要出口商品。食品在我国出口商品结构中居于 重要地位,但由于安全的原因,其出口受到了严重影响。以农产品为例,我国的蜂蜜、 蔬菜、水产品、畜牧产品等是重要的出口产品,其中,水产品占全球销售额的0%,中 国的蔬菜占日本蔬菜进口的99%,我国还是世界最大的蜂蜜生产国和出口国。但是,近 年来这些产品的出口却因食品安全问题连连受挫:2002年初,欧盟以抗生素含量过高为 由禁止从中国进口水产品,导致中国水产品出口下降73%; 2002年7月1日,欧盟以 同样的理由对中国的蜂蜜产品实行封关,中国蜂蜜的另一主要出口国日本也采取了同样 的措施,中国在世界蜂蜜市场的地位因此被阿根廷所代替;2002年7月10日,日本政 府对蔬菜进口商发出要“自我限制进口”中国冷冻蔬菜的指令,原因是在中国冷冻蔬菜 的检查中发现杀虫剂“毒死蝉”含量超过日本规定标准,要求将农药超标的进口冷冻蔬 菜全部销毁。1994年以来,由于食品安全的原因,我国的牛肉、猪肉几乎不能出口美国, 欧盟也完全禁止我国的牛肉、冻鸡肉及贝类进入其成员国市场。2002年上半年,受欧盟 全面禁止进口我国动物源性食品的影响,我国农产品出口同比下降25%,畜产品同比下 降8.5%,其中禽肉及杂碎、牛产品分别下降37%和32%。(二)食品安全问题削弱了我国产品的市场竞争力食品安全既是影响公众生命健康的重要因素,也是实现商品交换,取得市场份额的重 要因素,在某种意义上说,食品安全已成为一种竞争优势。食品安全出现问题将大大降 低产品的市场竞争力。我国一些在价格上具有比较优势的产品如蔬果、肉类等,由于达 不到一些国家的食品安全标准,这些产品的价格优势已被削弱。美国的食品与药品管理 局每年都扣留大批我国出口农产品,理由是产品含有杂质,食品卫生差以及农药残留、 有食物添加剂、色素、沙门氏菌、黄曲酶毒素污染等。这些问题影响了消费者对中国食 品的信任度,并由食品波及到其他产品,严重削弱了中国产品的市场竞争力。而另一方 面,为使产品达到国际市场所要求的食品安全标准,企业需要花费大量的资金,如采购 符合食品卫生安全标准的原料、更新生产加工设备、改善卫生条件、支付检疫认证费用 等等,从而提高了产品成本,降低了产品的价格竞争力。如我国出口日本的农产品和水 产品,检验费用就占到货值的44%,使原本很有价格竞争力的产品失去了竞争力。(三)食品安全问题影响了对外贸易关系的发展不管出于何种原因和理由,食品安全问题都会使出口方的经济利益受到损害。为了维 护自身经济利益,出口方往往会对对方施以贸易报复,从而引起贸易纠纷甚至贸易战, 其结果是两败俱伤,正常的贸易关系遭到破坏。例如,欧洲发现疯牛病后,我国对疫区 国家的奶制品实行封关,欧盟随即对中国鸡肉、蜂蜜产品的出口树起壁垒。作为回应, 中国禁止国内药厂使用有疯牛病疫情国家出品的牛源性材料。在这场贸易战中,中国肉 鸡出口总量下跌50%,2000万鸡农、粮农生计受到影响。可见,食品安全问题已经威胁到我国贸易的平衡和可持续发展,影响了正常的贸易关 系,从而威胁着贸易的安全。对外贸易中食品安全问题的严峻性,在于它对相关产业带 来的冲击与挑战。由于食品安全问题涉及到原料、中间产品、成品等一系列产品,覆盖 从研究开发、生产、加工、包装、运输、储存到销售和消费等各个环节,影响面相当广 泛。其中,首当其冲同时也是受影响最大的,是在国民经济中居于重要地位的农业。对 外贸易中的食品安全问题不是一个单纯的技术标准问题,它所引发的贸易安全问题、农 业安全问题乃至国家经济安全问题,需要引起政府和企业的高度重视并加以控制。二、政府规制:食品安全控制的重要手段食品安全问题是一个市场秩序问题。在现代市场经济中,市场秩序的建立和维持有赖 于两种力量:政府的强制规范和市场规律的约束。对外贸易中的食品安全问题也概莫能 外。与我国产生食品安全贸易纠纷的多为市场经济成熟的发达国家,市场力量对食品安 全的约束相当强,完善的市场体系对厂商有着较强的约束,但由于对外贸易中的食品安 全问题更为复杂、后果更为严重、解决起来更为棘手,不是市场或经济个体单一的力量 可以解决,因此更为强调政府在其中的作用。政府所具有的公共管理能力,尤其是其中 的监督保障、协调服务职能,可以弥补市场在解决公共物品、信息不对称、负外部经济 等影响食品安全的问题上的失效。政府规制是解决对外贸易中的食品安全问题不可缺少 的重要手段。政府规制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对食品供给的全过程实行监督管理食品的供给是一个多环节的系统,进口方对食品安全的要求,也涵盖了从原料供应、 加工生产到储存运输、包装标签等食品供给的全过程。因此,这个系统的任何一个环节 出现差错,都将引发食品安全问题。对食品供给的全过程实行有效控制,以市场的力量 是难以做到的。其一,市场法则是利益法则,在厂商无须为其行为过错付出代价的情况 下,食品安全问题就难以由市场去制止。如农产品中重金属含量过高问题,与水源水质 有很大的关系,但在对外贸易中受损失的最终产品是农产品,相关责任企业不会将其对 水质污染的危害考虑到边际成本中去,从而产生主动加以消除的动机。其二,食品供给 系统中交易各方之间相对独立、平行的关系,使这个系统中的任何微观个体都不具备控 制食品供给全过程的力量。一个企业可以拒绝与食品安全有问题的上下游企业合作以保 证自身产品的质量,但是作为这个多环节系统中的一个环节,它无法对所有的环节、更 长的生产链条加以控制。其三,市场交易者不同的食品安全标准,增加了交易的成本, 影响了正常的商品交易,其结果是食品安全无法得到保证。为了保护自身的经济利益, 食品供应商和零售商会制定自己的食品安全标准,但它无法强制他人接受自己的标准, 其结果是标准很多,但却缺乏一个能够保证整个食品供应链条安全的统一标准。市场在解决这些问题上的失效,导致了政府介入的必要。首先,政府作为对经济进行 宏观管理的行政机构,具有对整个食品供给系统实行管理的权力,因而能以对食品供给 的全过程加以监控。如在加拿大,是由卫生部和食品监督局共同负责食品安全,前者负 责制定食品的卫生安全政策,包括制定营养标准、危险性分析、产品标识问题以及发生 食品安全问题时的产品召回。后者负责监督和检疫、食品卫生安全认证等,使食品供给 的整个过程置于政府的监控之下。其次,政府是具有执法权力的权力机构,可以通过法 律的强制力保证食品供应各个环节的食品安全。维护食品安全,可以运用食品安全法规、 食品安全标准、食品卫生检疫制度、食品卫生合格评定认可制度等手段,其中有些手段 如食品卫生安全标准、食品卫生合格评定认可等,可以是非政府行为,通过企业或行业 去制定行实施,起到行业自律的作用,但不具有法律强制力,对企业的行为只能是软约 束。政府则可以通过国家立法机关采用立法形式或行政机关采用行政规章形式制定带有 强制性要求的食品安全法规,并按照法规对违规行为加以惩罚,从而能有效地抑制负外 部经济现象,防止违规行为的发生。再次,政府作为履行公共管理职能的行政管理机构 和具有执法权力的权力机构,能够为整个食品供应链条的不同环节提供一个统一的食品 安全标准,从而改变标准纷生、各自为政的现象,堵塞某个环节出现的食品安全漏洞, 从整体上达到食品安全的要求。(二)为实现食品安全提供必要的公共物品就出口方而言,出现食品安全问题,也有一些客观的因素。主要是信息的不对称和为 达到食品安全标准的成本过高。由于食品安全牵涉到食品供应链条的所有环节,因此进 口方尤其是发达国家的进口方对食品安全的各个方面都有具体的要求,有的相当详尽甚 至烦琐,并且各有不同,经常发生变化。例如欧美每年都实行国家残留监控计划,监控 范围和残留限量数值每年都有变化。此外,食品安全标准的制定和采用,不同的国家也 有不同规定。如韩国和日本的技术标准原来是由政府制定,现在转向由非政府机构制定。 欧盟的技术标准则完全由厂商根据市场需要来决定,可以采取国际标准,也可以采取欧 洲标准、协会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这就需要出口商对有关法律规定及其变化有详尽、及 时的了解。但是,即使是在资讯发达的现代社会,对于一个微观经济个体来说,要获得这些信息 仍然有相当的难度,或者渠道不畅,或者成本过高。对国际市场食品安全信息的不了解, 导致了国内企业生产的盲目性。此外,出于各种原因,目前国际市场对食品安全的要求 越来越高,企业为此付出的成本也越来越大。除了信息成本,还有为取得市场准入资格 的认证成本,为达到相关标准而增加的原料成本、技术成本、环保成本,为通过食品卫 生安全检验检疫而付出的检验成本,等等。昂贵的成本使国内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难以 承受,出现食品安全问题也就在所难免。在这方面,负责公共管理事务的政府有责任和 义务为解决食品安全问题提供必要的帮助,包括提供市场所不能提供的公共物品。一是 为企业提供有关食品安全的信息。信息的易传递性决定了这种物品的半公共性质。某一 市场主体对信息的享用往往不影响也不能限制他人的享用,因而信息的提供者不能给使 用方一个强制的价格。不能获得利益的信息拥有者也就因此失去了提供信息的动机。而 政府作为公共服务机构,可以利用它所拥有的技术设备、社会条件和多种渠道,建立食 品安全的信息网络,系统地、连续地跟踪、收集国外食品安全要求的最新动态,及时反 馈给生产企业,以便及时采取应变的措施。如美国农业部为促进美国农产品顺利进入国 际市场,建立了庞大的全球农产品信息网,搜集各国最新的农产品供求信息、商业趋势, 使出口厂商能及时掌握商机,调整生产,大大加强了美国农产品的国际竞争力。在我国, 1997年原国家技术监督局开始设立世贸组织技术性贸易壁垒咨询点,负责技术法规、标 准及合格评定程序等的通报咨询工作。各地相应成立了各级技术性贸易壁垒通报咨询中 心,定期通过网站等传媒体,公布各国技术壁垒的最新动态,提高了技术壁垒的透明度 和可预见性。二是建立良好的食品安全机制。制度也是一种公共产品。政府是制度的建 立者,有责任为微观经济个体提供良好的制度条件,帮助企业在降低成本的同时达到食 品安全的要求。如建立与国际和国外权威认证机构的相互认可机制,使产品在国内获得 认证后即可顺利进入国际市场,节省产品在重复认证、进口国认证中的巨额花费;改革 技术创新体制、投资体制,采取更为开放的引进外资政策和贸易政策,加大企业技术研 究开发的资金投入,通过与跨国的技术合作拓宽国际技术转移的渠道,从制度上帮助企 业提高技术水平,跨越食品安全标准的障碍。(三)协调国际贸易关系,解决食品安全的国际纷争协调服务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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