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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建设科学技术奖嘉奖方法 第一条 为激励我省城乡建设领域科技创新,推动科技进步,依据国家科学技术嘉奖条例、社会力气设立科学技术奖管理方法和浙江省科学技术嘉奖方法等规定,制定本方法。 其次条 经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和浙江省科学技术厅批准登记,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支持设立浙江省建设科学技术奖,授予本省城乡规划、工程建设、城市管理等领域科学商量、技术创新及产业化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第三条 浙江省建设科学技术奖嘉奖工作由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科学技术委员会组织实施。嘉奖工作办公室设在浙江省建设科技推广中心。 第四条 浙江省建设科学技术奖分为重大贡献奖和项目奖。重大贡献奖为个人奖,每3年评审1次,每次授予人数不超过2名;项目奖分一等奖、二等奖和三等奖,每年评审1次,嘉奖项目不超过30项。 第五条 浙江省建设科学技术奖项目奖实行推举制。由省工程建设相关主管部门及单位、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各行业主管部门、厅直单位和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全国工程勘察设计大师推举。重大贡献奖从近三年获得省科学技术奖二等奖及以上或浙江省建设科学技术奖一等奖的项目负责人中推举。 第六条 申报本奖项项目奖的科技成果应当经过科技成果登记,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一)通过国家、部或省行业主管部门鉴定或验收(评估)的项目;(二)国家专利局批准授予发明专利的项目。 第七条 下列科技成果不属于本奖项的申报范围: (一)涉及国防、国家平安并由于国家平安和保密缘由不能公开的成果; (二)验收(鉴定)不满一年的成果; (三)存在知识产权以及有关完成单位、完成人员等方面争议的成果;(四)已获得国家或省、部级科技嘉奖的成果。第八条 项目申报人对项目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第九条 嘉奖工作办公室负责申报项目的形式审查。不符合申报条件的,不予受理。第十条 嘉奖工作办公室组织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提出嘉奖建议方案。评审专家由嘉奖工作办公室依据项目类型情况从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科学技术委员会委员中选取的专家与捐资单位专家代表组成。第十一条 嘉奖方案经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科学技术委员会主任会议审议后公示30日。公示无异议的,由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科学技术委员会授予相应嘉奖。第十二条 本奖项获奖项目优先推举省、部科学技术奖。第十三条 本奖项嘉奖资金由社会力气捐资。嘉奖资金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 第十四条 申报人以剽窃、假冒、侵占他人的发明或者其他科学技术成果,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本奖项的,撤销嘉奖、追回证书和奖金,并取消其三年内申报本奖项的资格。 第十五条 评审人员在评审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取消参加评审资格,并予以通报批判。 第十六条 本方法由嘉奖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第十七条 本方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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