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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犯工作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文件资料一、法律方面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没有提及未成年犯工作的相关条款。2、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13条提及内容:对未成年犯应当在未成年犯管教所执行刑罚。3、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21条对未完成义务教育的未成年犯和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未成年人应当进行义务教育,所需经费由人民政府予以保障。4、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50条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以及司法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在司法活动中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第54条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应当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第57条对羁押、服刑的未成年人,应当与成年人分别关押。羁押、服刑的未成年人没有完成义务教育的,应当对其进行义务教育。解除羁押、服刑期满的未成年人的复学、升学、就业不受歧视。第58条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新闻报道、影视节目、公开出版物、网络等不得披露该未成年人的、住所、照片、图像以及可能推断出该未成年人的资料。5、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9条监狱依法使用的土地、矿产资源和其他自然资源以及监狱的财产,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破坏。第39条监狱对成年男犯、女犯和未成年犯实行分开关押和管理,对未成年犯和女犯的改造,应当照顾其生理、心理特点。监狱根据罪犯的犯罪类型、刑罚种类、刑期、改造表现等情况,对罪犯实行分别关押,采取不同方式管理。第40条女犯由女性人民警察直接管理。对未成年犯的教育改造第74条对未成年犯应当在未成年犯管教所执行刑罚。第75条对未成年犯执行刑罚应当以教育改造为主。未成年犯的劳动,应当符合未成年人的特点,以学习文化和生产技能为主。监狱应当配合国家、社会、学校等教育机构,为未成年犯接受义务教育提供必要的条件。第76条未成年犯年满十八周岁时,剩余刑期不超过二年的,仍可以留在未成年犯管教所执行剩余刑期。第77条对未成年犯的管理和教育改造,本章未作规定的,适用本法的有关规定。6、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46条对被拘留、逮捕和执行刑罚的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应当分别关押、分别管理、分别教育。未成年犯在被执行刑罚期间,执行机关应当加强对未成年犯的的法制教育,对未成年犯进行职业技术教育。对没有完成教育的未成年犯,执行机关应当保证其继续接受义务教育。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20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需要,为具有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规定的严重不良行为的适龄少年设置专门的学校实施义务教育。第21条对未完成义务教育的未成年犯和被采取强制教育措施的未成年人应当进行义务教育,所需经费由人民政府予以保障。二、规定1、未成年犯管教所管理规定第3条未成年犯管教所贯彻“惩罚和改造相结合,以改造人为宗旨”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将未成年犯改造成为具有一定文化知识和劳动技能的守法公民。第4条对未成年犯的改造,应当根据其生理、心理、行为特点,以教育为主,坚持因人施教、以理服人、形式多样的教育改造方式;实行依法、科学、文明、直接管理。未成年犯的劳动,应当以学习、掌握技能为主。第6条未成年犯管教所应当加强同未成年人保护组织、教育、共青团、妇联、工会等有关部门的联系,共同做好对未成年犯的教育改造工作。第7条未成年犯管教所所需经费由国家保障。未成年犯的教育改造费、生活费应高于成年犯。第9条未成年犯管教所设置管理、教育、劳动、生活卫生、政治工作等机构。根据对未成年犯的管理需要,实行所、管区两级管理。管区押犯不超过一百五十名。第10条未成年犯管教所和管区的人民警察配备比例应当分别高于成年犯监狱和监区。第11条未成年犯管教所的人民警察须具备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其中具有法学、教育学、心理学等相关专业学历的应到达百分之四十。第17条未成年犯管教所建立警卫机构,负责警戒、看押工作。第18条未成年犯管教所监管区的围墙,可以安装电网。在重要部位安装监控、报警装置。第28条对未成年犯的教育采取集体教育与个别教育相结合,课堂教育与辅助教育相结合,所内教育与社会教育相结合的方法。第30条未成年犯的文化教育列入当地教育发展的总体规划,未成年犯管教所应与当地教育行政部门联系,争取在教育经费、师资培训、业务指导、考试及颁发证书等方面得到支持。第31条未成年犯管教所应当配备符合国家规定学历的人民警察担任教师,按押犯数百分之四的比例配备。教师实行专业技术职务制度。禁止罪犯担任教师。第32条未成年犯管教所应当设立教学楼、实验室、图书室、运动场馆等教学设施,配置教学仪器、图书资料和文艺、体育器材。各管区应当设立谈话室、阅览室、活动室。第33条对未成年犯进行思想、文化、技术教育的课堂化教学时间,每周不少于二十课时,每年不少于一千课时,文化、技术教育时间不低于总课时数的百分之七十。第34条对未成年犯的文化教育应当根据其文化程度,分别进行扫盲教育、小学教育、初中教育。采取分年级编班施教,按规定的课程开课,使用经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审定的教材。有条件的可以进行高中教育。鼓励完成义务教育的未成年犯自学,组织参加各类自学考试。第35条对未成年犯的技术教育应当根据其刑期、文化程度和刑满释放后的就业需要,重点进行职业技术教育和技能培训,其课程设置和教学要求可以参照社会同类学校。第36条对参加文化、技术学习的未成年犯,经考试合格的,由当地教育、劳动行政部门发给相应的毕业或者结业证书及技术证书。第45条对未成年犯的社会教育,采取到社会上参观或者参加公益活动,邀请社会各界人士及未成年犯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来所帮教的方法。未成年犯管教所可以聘请社会知名人士或者有影响的社会志愿者担任辅导员。第47条未成年犯的生活水平,应当以保证其身体健康发育为最低标准。第50条未成年犯以班组为单位住宿,不得睡通铺。人均居住面积不得少于三平方米。第55条未成年犯管教所在当地卫生主管部门指导下开展医疗、防病工作,设立医疗机构,保证未成年犯有病得到及时治疗,按照“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要求,做好未成年犯的防疫保健工作,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第57条对未成年犯的减刑、假释,可以比照成年犯依法适度放宽。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确有悔改表现的未成年犯,一般在执行一年六个月以上即可提出减刑建议。对被判处有期徒刑确有悔改表现的未成年犯,一般在执行一年以上即可提出减刑建议。未成年犯两次减刑的间隔时间应在六个月以上。对未成年犯有监狱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重大立功表现情形之一的,可以不受前三款所述时间的限制,及时提出减刑建议。第64条对于年满十八周岁,余刑不满二年继续留在未成年犯管教所服刑的罪犯,仍适用本规定。2、最高人民法院善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假设干问题的解释第18条对未成年罪犯的减刑、假释,在掌握标准上可以比照成年罪犯依法适度放宽。未成年罪犯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积极参加学习、劳动的,即可视为“确有悔改表现”予以减刑,其减刑的幅度可以适当放宽,间隔的时间可以相应缩短。符合刑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可以假释。未成年罪犯在服刑期间己成年的,对其减刑、假释可以适用上述规定。政策文件1、财政部司法部关于调整监狱基本支由经费标准的通知财行200728号中附有监狱基本支由经费标准。1经费标准分一类和二类地区,我省属二类地区,经费执行二类地区标准。2云南省监狱基本支由标准,执行财行200728号规定标准,具体情况附0表云南省监狱基本支由标准中注明。2、司法部关于印发现代化文明监狱标准的通知司发通2007138号监狱警察执法手册五生活卫生财政部、司法部关于印发在押罪犯伙食、被服实物量标准的通知附件一:在押罪犯伙食实物量标准品种月标准粮食1725蔬菜1525食油0.51肉食1.5蛋、鱼、豆制品12调味品适量,燃料、炊事用具及杂支运输费根据需要附件二:在押罪犯被服实物量标准类别标准单衣、单裤、单鞋、内衣、内裤第一年两件,以后每一年一件棉衣、棉裤、棉鞋、棉帽两至四年一件双棉被、棉褥地、蚊帐、枕头四至六年一床个被罩、褥单、枕巾、草席一至三年一床条罩衣、袜子每年一套双洗刷、卫生等日常用品根据需要包括公用部分注:上述被服实物量标准不包括工作服等劳动保护用品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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